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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核心流程:一文读懂实质审查(DUS测试)

发布时间:2025-07-09 来源:植物新品种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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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Plant Breeder's Rights,PBR)是育种者对其培育或开发的植物品种享有的独占性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获得授权后,权利人可在一定期限内(藤本、林木等20年,其他植物15年)享有排他性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权益。

新品种权申请流程主要为①材料初审阶段 ②实质审查(DUS测试) ③授权与公告 。

其中,实质审查(DUS测试)是对植物品种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三项基本属性的评估,其结果是决定一个植物群体能否成为新品种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部门及管理分工

我国植物品种管理工作(包括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林木良种审定等)中对植物品种的实质审查是由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进行分系统管理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木、竹类、木本观赏植物、干果类果树(如核桃)等品种。
农业农村部:负责粮食、蔬菜、草本药材、水果类果树(如苹果)、食用菌等品种。

根据不同的植物类型,需要选择不同的审查部门和申请系统。

二、实质审查(DUS测试)的方式

根据审查对象及用途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4种方式:

①官方测试:免费;主要面向植物新品种权初审通过的申请品种,由官方审查单位统一安排机构进行测试。

②现场考察:适用于已规模化种植的品种;为林业系统的主要审查方式,部分农业品种也实行现场考察。

③委托测试:申请人自费选择认证机构(一般由申请人选择适宜生态区的测试分中心开展委托测试)

④育种单位自主测试:自主DUS测试报告目前仅在主要农作物审定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中使用,且开展测试前均需向有关部门备案。

 三、开展实质审查(DUS测试)的管理依据参考: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 

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按照审定级别将测试方案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或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省级种子管理机构分别对国家级审定、省级审定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主要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签字。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品种适应性、抗性鉴定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申请者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开展。

四、实质审查(DUS测试)报告的应用及注意事项

测试报告的应用

委托人通过官方测试、委托测试、自主测试三种途径均可形成标准的DUS测试报告,该报告是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作物品种审定和登记等的必要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①DUS测试一般需要开展两个生长周期,时间跨度大,对于新品种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等有申请需求的育种人需尽快布局,完成测试工作,提高获权效率。

②同一名称样品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测试机构,委托不同测试机构的样品视为不同样品。

③已经开展委托测试的,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仍然需要按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要求提交繁殖材料,申请人应确保两份样品的同一性。

④关于委托DUS测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委托方均可与测试中心直接联系。

其他建议

尽早开展:在品种完成培育或进入区域试验时启动流程。

留存证据:保存育种记录、测试数据等原始文件,以备争议时举证。

植物新品种权是育种者核心竞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规范申请流程、规避常见风险,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为品种商业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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