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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moo world 系列”是POP MART泡泡玛特最受欢迎的IP之一,该美术作品凭借其独特的风格,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在潮玩领域拥有极高的人气。该作品由邓某某创作,2019年1月1日,邓某某将著作权转让给上海燕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鼓公司”)。2022年6月1日,燕鼓公司又将著作权转让给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同日,燕鼓公司获得普通许可授权,有权使用“Dimoo world”系列作品的产品、海报、视频、照片等相关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3年,燕鼓公司留意到,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小红薯XXX的店”中,所售手办玩具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并且配有相关展示图片和视频。燕鼓公司认为,李某某的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同时,燕鼓公司觉得小红书平台运营方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吟公司”),未尽监督审查义务,在收到投诉后也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所售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因其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主观存在过错,酌定赔2万元;行吟公司在收到投诉后下架相关笔记,已履行合理义务,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燕鼓公司主张权利的“Dimoo world”系列作品,其基本特征表现为一只着裤装的男孩形象,具有大眼、嘟嘴、云朵状发型及双手弯曲置于胸前等显著特征,整体造型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作品权属的证据。本案中,燕鼓公司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DIMOO作品合作开发协议》《著作权许可协议》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泡泡玛特公司通过授权取得“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燕鼓公司经授权在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相关使用权利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经比对,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商品在人物形象、动作表达、核心视觉元素等方面高度相似,仅存在颜色、光泽等细微差别,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进行整体性判断,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某在其小红书店铺展示和销售有关被诉侵权商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燕鼓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燕鼓公司还主张李某某实施了侵害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的行为,对此,李某某予以否认,燕鼓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某直接生产了被诉侵权商品,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某作为网络商品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对商品的合法性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然而其未对商品来源进行审查,且在进货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提供的交易记录仅能证明商品流转路径,但无法证明商品本身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足以认定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关于行吟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商品由网络用户李某某上传,行吟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不构成直接侵权。而行吟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关键,则在于其对李某某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害燕鼓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客观上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互联网信息具有海量性、实时性等特点,要求平台对所有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全面、实时的事先审查是不现实的,行吟公司对于商品发布的审查系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审查,现无证据表明其未尽事先审查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此外,在燕鼓公司提起投诉后,行吟公司也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关笔记链接作出处理,亦无证据证明行吟公司存在明知用户实施侵权仍然给予帮助的过错,故燕鼓公司主张行吟公司与李某某构成共同侵权,本院不予采纳。
李某某侵害了燕鼓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涉案店铺已关闭,李某某的被诉侵权行为已停止,因此燕鼓公司的相关请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燕鼓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李某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可供参考的权利使用费,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以及李某某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对于燕鼓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公证取证的必要性、相关支出费用的合理性和关联性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此外,燕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了商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影响,故对于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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