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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6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收购广东宏业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投资)股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该案的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2月20日,广州建筑就其收购宏业投资股权的交易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然而,申报后第二日就完成了宏业投资的股权变更登记,属于典型的“抢跑”行为,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该案是《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印发实施后的首例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基准》第五条规定,对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经营者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基准》第九条规定,具有六种特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初步罚款数额基础上下调罚款数额。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评估认为该交易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且具有多项罚款下调情形,包括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建立并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制度、首次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行政处罚等。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广州建筑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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