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育种成果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常因对法规理解不足或操作不当陷入误区。以下五大常见误区一定要注意
1、新颖性”的误判
误区:认为只要品种未公开销售或推广,即可满足新颖性要求,或误判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
实际规定:新颖性要求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境外销售木本、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
例外情形:若品种已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形成事实扩散,或农作物品种已审定/登记2年以上未申请新品种权的,视为丧失新颖性。
注意事项:销售行为包括买卖、易货、入股、签订生产协议等多种形式,均可能影响新颖性判定
2、忽视品种命名规则
误区:使用数字、地名、违反公德或易混淆的名称命名品种。
实际规定:名称需与已知品种显著区分,且不得包含禁止性内容(如仅数字、国家名称、县级以上地名等)。授权后名称即为通用名称,即使保护期届满仍需使用原名称推广。
后果:命名不符合规定需限期更名,否则品种权可能被宣告无效。
3、未充分准备DUS测试或材料缺失
误区:未提前完成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或申请材料不完整。
实际要求:DUS测试是实质审查的核心内容,需通过田间观察或分子检测证明品种特性。申请需提交说明书、系谱图、近似品种对比表等材料,详细说明育种过程、亲本来源及品种特性。
后果:材料不全可能导致审查延迟或驳回。
4、权利归属约定不明
误区:职务育种、委托或合作育种中未明确权利归属,导致纠纷。
实际规定:职务育种的申请权默认归单位,但可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委托/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归属需以合同明确,无约定则归实际完成方。向境外转让申请权或品种权需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风险:未明确约定可能引发权属争议,影响后续商业化利用。
5、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许可问题
误区:误认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可独立申请保护,无需原品种权人许可。
实际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如通过简单修饰原品种获得)的繁殖、销售等行为需经原品种权人许可。国家分步实施该制度,具体范围由农业农村部等部门以目录形式公布。
风险:未经许可可能构成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