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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尽信息披露义务须担责

发布时间:2025-08-0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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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赫某汀服饰公司起诉蛋某公司等侵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蛋某公司未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资质义务、信息披露义务,据此酌情确定蛋某公司赔偿赫某汀公司5000元。

赫某汀公司系 Miss Sixty品牌方,其于2023年5月11日就某花朵图案以及使用该图案的衣服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赫某汀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上有商家销售的连衣裙使用了该图案,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于是,赫某汀公司同该网络平台运营商蛋某公司进行沟通,希望获得该商家的具体信息。

在沟通无果后,赫某汀公司将蛋某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其主要理由为:蛋某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及时披露侵权主体的经营信息,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

对此,蛋某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已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等真实信息,已尽到合理的事前审查义务;其虽然在收到赫某汀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后,未立即回复,但得知侵权后第一时间下架了涉案商品;蛋某公司未参与实际销售环节,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赫某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赫某汀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蛋某公司未直接实施侵犯涉案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其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下架了被诉服装,履行了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但蛋某公司拒绝信息披露义务缺乏依据,且由于蛋某公司及涉案店铺未在网络平台公示涉案店铺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导致赫某汀公司无法准确识别该案直接侵权人,赫某汀公司主张蛋某公司迟延披露涉案店铺主体信息成立。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

点评

电子商务平台有权拒绝用户的信息披露申请,而判断其拒绝披露是否合理应当从用户是否按照平台规定的披露流程申请、用户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角度分析。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未履行审核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法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披露涉案店铺主体信息侵犯了用户享有的知情权,进而导致该案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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