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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在该案中认定,“大王”光羽鎏金系列婴儿尿裤的包装、装潢具有统一设计风格并经长期使用形成市场识别性,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易致公众混淆,构成侵害有一定影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大王”作为大王株式会社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被告使用“大王(日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攀附商誉,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黄某某作为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参与侵权商标注册及包装设计,与百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155万元赔偿数额考量全面合理,和解意向不直接影响判决,故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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