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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事例一
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李某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AI幻觉”生成虚假内容,传播者需担责
案事例二
杭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厘清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明确数据流通与爬取的法律界限
案事例三
杭州某机器人公司诉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重要数据泄露引纠纷,府院联动巧化解促共赢
案事例四
周某怡诉杭州理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明确声音AI化使用“可识别性”标准 筑牢人格权保护防线
案事例五
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高额罚金严惩“挖墙脚”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犯罪
案事例六
司法建议:为创新成果“上锁”,为新质生产力“赋能”
案事例七
BIN法护新:司法+产业+技术协同 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保护新模式
案事例一
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李某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I幻觉”生成虚假内容,传播者需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其长期使用的企业字号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李某华系百度百家号“某瓜”运营者,该账号通过商业推广、电商带货等方式获取收益。2023年12月,李某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题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并发布在其百家号上。文章称“某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为某集团旗下子公司,而该公司实为案外人独立注册,与原告无任何关联。李某华发布前未核实内容,亦未在文章前端显著标注系AI生成。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50万元。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自媒体账号从事商业推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被诉侵权文章虽使用原告字号及标识,但系为评论二者关系而必要使用,不构成混淆行为;文章未涉及商品或服务,亦不构成虚假宣传。但被告为引流营利而发布虚假信息,未对可通过公开渠道核实的关键事实履行基础审核义务,且未显著标识文章系AI生成,未尽到与其经营性质相符的注意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被诉侵权行为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30000元,并连续三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传播行为的典型案件。当前“AI幻觉”现象难以避免,它可能流畅地输出看似合理却并不真实的信息,但技术的局限,不应成为使用者规避责任的“避风港”。本案明确了使用者在利用、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所应遵循的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审核义务。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享有最终控制权与传播决定权,这决定了使用者应当负担的注意义务,但该注意义务并非简单笼统地“一刀切”,而是动态、多层次的,需综合考量主体身份、行为目的、使用途径、所用工具的特性与风险以及损害后果等因素。二是标识义务。在传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附加清晰、显著的标识,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也是防范虚假信息传播的有效措施。这两项义务共同构筑了人机协作中的责任边界:工具可以“智能”,但使用必须“理性”。本案对于引导公众负责任地使用AI工具、遏制网络虚假信息传播、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事例二
杭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厘清数据权益保护边界,明确数据流通与爬取的法律界限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系“有某”曲谱APP的运营者,该平台专注于分享吉他、钢琴等曲谱,拥有约2000万下载量。原告通过“谱豆”奖励机制鼓励用户上传曲谱,汇集了数万首曲谱资源,并为此投入了相应成本。被告广州恩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某公司”)运营“恩某音乐”APP,亦提供曲谱服务。优某公司发现,恩某公司平台中存在大量与其平台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吉他曲谱,部分曲谱甚至仍保留“有某”平台的二维码。优某公司认为,被告通过人工爬取方式批量获取其核心曲谱数据,用于自身经营并吸引用户付费,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投入经营成本汇集的整体曲谱数据集合构成其核心竞争资源,该数据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原告指控被告以人工方式爬取其数据的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所举证的少量曲谱重合、存在自身平台标识等证据较为零散,既无法有效证明存在规模化、系统性的爬取行为,也难以排除相关曲谱来源于用户上传或其他公开渠道的合理可能性。被告亦举证证明涉案曲谱可在其他平台公开获取,且其后台显示相关曲谱系由不同用户账户上传。因此,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整体数据权益受到侵害,其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界定平台数据集合权益边界与明确数据爬取行为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件。随着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平台对其投入成本形成的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法保护的权益已成共识。本案判决在认可该权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人主张数据权益受侵害,应着眼于数据集合的整体价值被不当利用或破坏,而非仅证明特定零星数据内容的雷同。此外,本案对“人工爬取”这一隐蔽行为的指控设定了明确的证明要求,权利人须提供能证明被诉爬取行为具有系统性、规模化的证据链。本案判决通过审慎的证据分析,厘清了正当的数据权益保护与合理的数据流通、不当的数据爬取与用户自发行为之间的界限,对引导平台规范举证、鼓励数据流通及维护健康有序的数据竞争生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案事例三
杭州某机器人公司诉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要数据泄露引纠纷,府院联动巧化解促共赢
基本案情
原告杭州某机器人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器人公司”)是一家行业领军高新技术企业,被告黄某原系该公司的销售运营经理,双方签有《保密协议》。黄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授权在线上聊天会议群、咨询研讨会等多种公开及非公开场合,擅自披露、贩卖《保密协议》中列举的属于某机器人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并以此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该等商业秘密信息大多系某机器人公司的重要数据,某机器人公司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黄某侵害某机器人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黄某的责任承担。为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法院创新工作方法,启动“府院联动”调解机制。在第二次庭审后,法院特邀区市监局派员参与联合调解。调解过程中,区市监局工作人员从行政执法角度,向黄某阐明了侵权行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幅度、严重后果及其对个人信用的长远负面影响;承办法官则从民事责任、诉讼风险以及个人前途等角度,对被告进行了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经过法院与区市监局的协同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就停止侵害、赔偿数额等核心问题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案件审结后,法院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某机器人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向其发送了综合类司法建议。某机器人公司回函表示已全面采纳建议内容,并专门致信感谢,对法院专业、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工作原则,积极践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聚焦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数据类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司法与行政协同发力,高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与创新成果,有力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同时,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漏洞和数据安全风险,精准提出司法建议,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治理、强化风险防控,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与优化企业治理的有机统一,真正达到了 “审理一案、治理一片、警示一行” 的良好社会效果。
案事例四
周某怡诉杭州理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理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明确声音AI化使用“可识别性”标准 筑牢人格权保护防线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怡曾系被告杭州理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某文化公司”)员工,任“虚拟艺人”。2023年8月,理某文化公司以测试为由,安排周某怡录制声音素材用于AI训练,但未就授权使用签订协议。2024年9月,周某怡离职后发现,其声音素材已被AI化处理后用于公司“桌某”软件中“梦某”角色的配音,涉及直播、商场展示、Steam平台推广等场景。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理某文化公司及关联公司理某智能公司侵犯其声音权益。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规定,以具有可识别性为前提。经当庭比对,AI合成声音与周某怡原声在音色、语调等方面高度一致,具备可识别性,应受法律保护。即使理某文化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亦不包含人格权益,不能作为AI化使用声音的授权依据,且被告曾就授权事宜进行沟通,明知需另行付费,故其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综上,被告理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AI化并使用周某怡声音,侵犯其声音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声音知名度、被告侵权情节及主观恶意、案涉软件尚未实际发行等因素,酌情判决理某文化公司赔偿周某怡经济损失20000元,并出具书面道歉声明。原告未能证明理某智能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对其相关诉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边界。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利用AI技术处理后的声音,若能使社会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则可认为具有可识别性,应纳入声音权益保护范围。此外,本案厘清了知识产权与人格权的界限,即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不能替代人格权的授权,著作权人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对自然人声音进行AI化使用,划定了技术应用的权利边界。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司法对技术发展的审慎回应,既守住了保护人格权益的法律底线,又引导企业合法合理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了人格权益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平衡。
案事例五
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高额罚金严惩“挖墙脚”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犯罪
基本案情
台某公司拥有两项电源产品 ATS 核心技术秘密,并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采取保密措施。被告人黄某某原系该公司研发经理,其在职期间即联合肖某某、江某某等人筹备设立新公司,在2021年2月云某公司成立后,黄某某等四人先后从台某公司离职并入职该公司,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台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带至云某公司使用。2021年4月,黄某某组织肖某某、江某某等人依托台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开发云某公司L03项目,并着手申请专利,肖某某、江某某又指导张某某根据项目原理图撰写技术交底书。2022年11月,云某公司就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关技术方案于2023年3月公开,导致台某公司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经鉴定,台某公司涉案两项技术秘密在专利公开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与云某公司专利申请披露的技术信息和从张某某涉案电脑中提取的文件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台某公司因商业秘密被侵犯造成经济损失5068594.55 元。公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黄某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各被告人、辩护人就评估报告效力、定罪量刑等提出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
审理情况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肖某某、江某某、张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台某公司的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系共同犯罪。针对案件争议焦点,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资产评估机构资质合法、程序合规、数据客观,评估结论应予采信;张某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执行者,主观具有放任商业秘密披露的故意,客观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辩护人关于无罪及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系主犯,肖某某等三人系从犯。鉴于黄某某等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且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法院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罚金100万元至16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依法惩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通过高额罚金强化刑事惩戒与警示的典型案例。法院严格审查技术秘密鉴定及价值评估报告,精准界定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尤其是在罚金刑适用方面,秉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涉案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侵权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违法所得等,对主从犯梯次科处高额罚金。该案的处理既实现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强力惩戒,也对高科技企业从业人员发出鲜明法治警示,引导其在离职创业时要严守“老东家”的商业秘密,绕开法律监管、契约约束的“挖墙脚”行为将遭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发挥了激励企业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指引作用。
案事例六
司法建议:为创新成果“上锁”,为新质生产力“赋能”
基本情况
2025年,滨江法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机器人公司(以下简称“某机器人公司”)诉被告黄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经“府院联动”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本案的成功调处,不仅是对个案争议的司法裁决,更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一次深度检视与风险警示。案件虽已了结,但其中暴露出的某机器人公司在商业秘密内部管控、员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与薄弱环节,值得高度重视。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在激励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从根本上助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保障创新成果安全,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与新机遇,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立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某机器人公司发送了关于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为帮助企业从源头防范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筑牢创新成果的安全屏障,法院提出了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系统化、精细化的商业秘密内部保护制度。进行商业秘密分级分类管理,组织专人对公司全部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与评估,依据价值性、保密性要求科学划定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和一般商业秘密等级,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制定并完善专项保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密级确定程序、保密期限、管理职责分工、载体管理流程、保密标识使用规范等,使保密工作有章可循;细化物理与技术隔离措施,对不同密级的信息及其载体采取相应的物理隔离和技术隔离措施,确保涉密区域有醒目标识和访问权限限制。
二是强化涉密员工的全流程、闭环式管理。完善入职审查与保密承诺机制,在招聘阶段针对涉密岗位人员加强背景调查,入职时须立即签订内容具体、权责清晰的《保密协议》;加强在职期间的常态化教育与监督,定期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进行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公司保密制度及典型案例的培训与考核,强化保密意识,同时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注意合法性边界,不得侵犯员工个人隐私权;规范离职管理,员工离职时应执行严格的离职审计与交接流程,进行离职面谈,重申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义务,办理交接手续并书面确认,建议对核心涉密人员的离职过程进行重点监督。
三是明确违约责任与畅通内部举报渠道。设定清晰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在《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或具体数额,使其既具震慑作用,又能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明确裁判依据;建立内部举报与调查机制,设立便捷、保密的内部举报渠道,鼓励员工举报任何可能的泄密行为,并制定规范的内部调查程序,确保及时、公正、合法地开展调查与证据固定。
四是建立泄密应急预案与协同保护机制。制定应急预案,预先明确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流程、证据保全措施、内部调查启动、法律应对策略等,确保快速反应、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加强与外部机构的协同,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保持沟通,了解商业秘密行政保护与刑事保护的最新动态与程序要求,形成保护合力。
典型意义
该司法建议作为法院深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实践,以司法建议“小切口”撬动企业治理“大提升”,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企”的良好效果,为人工智能领域的高科技企业构筑起立体化的商业秘密保护屏障。该司法建议发出后,某机器人公司积极整改,并回函表示已全面采纳建议内容,成立了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系统修订了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了涉密人员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有效提升了企业合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了从“个案反思”向“制度加固”跃升。某机器人公司向法院发送了感谢信,对法院专业、公正、高效的司法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该建议彰显了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中的前瞻视野与责任担当,为高新区(滨江)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工智能创新高地注入了坚实的法治动能。
案事例七
BIN法护新:司法+产业+技术协同 打造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保护新模式
改革背景
随着杭州高新区(滨江)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数据法治领域的多重难题:一是人工智能、数据产业前沿领域法律规则尚不健全,AI 数字员工、具身智能等新业态的法律风险边界模糊,司法裁判缺乏明确规则指引;二是产业发展与司法审判衔接不足,法院裁判难以精准适配产业发展实际需求;三是涉数据纠纷化解渠道单一,法院为企业提供的司法服务便捷性、高效性不足,对产业风险的源头防控能力有待提升;四是数据法治人才培养与产业实践脱节,复合型人才匮乏,法院及司法领域难以适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人才需求。在此背景下,滨江法院依托高新区(滨江)产业特色,创新打造 “BIN 法护新” 品牌,通过司法层面的创新实践,破解行业法治难题,为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保障。
改革举措
滨江法院作为核心实施主体,围绕搭建交流平台、深化协同联动、延伸审判职能、培养复合人才四大方向,推出系列改革举措,推动司法与产业、技术深度融合:
一是搭建专业交流平台,厘清法律边界。法院联合开展 OPC・AI 数字员工法律问题与风险防控交流会,集聚各界专家学者,围绕 AI 数字员工与一人公司(OPC)发展中的主体责任界定、数据安全边界、权限分级管控等前沿法律问题展开深度探讨,凝聚各界共识,为司法裁判明晰前沿领域法律边界。
二是深化多方协同联动,强化专业审判。2025年4月,经浙江省委编办批复同意,滨江法院在白马湖人民法庭增挂“数据知识产权法庭”牌子,联合多部门签署《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BIN 法护新” 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保护框架协议》,发挥法院专业审判优势,结合高新区 “中国数谷” 新兴领域核心竞争力,发布相关实务指引及联合倡议。
三是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优化司法服务。法院推动 “中国数谷” 数据要素 “改革沙盒” 试点建设,在试点区域设立专业调解组织、司法服务专区和共享法庭,构建 “调解 + 司法确认” 的纠纷闭环处置机制;聚焦高新特色领域开展 7 次 “订单普法”,录制《“知” 产保护锦囊》系列普法视频 50 余条,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
四是聚焦复合人才培养,推动理实融合。法院牵头建立 “数据法治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开展司法与产业双向实训、授课;联合具身智能中试基地中标省高院 “具身智能司法保护体系构建研究” 专项调研课题,推动司法理论与产业实践深度融合,培育适配数字经济的法治人才。
成效意义
滨江法院通过“BIN法护新”系列改革实践,实现司法引领、赋能、服务、育才多维度突破,为人工智能创新生态保护打造了优质司法实践样本,成效与意义显著:
一是司法引领作用凸显,权益保护成效显著。滨江法院推动四级法院联动成功遏制针对宇树科技的恶意诉讼,相关案例获评全省法院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发布《数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白皮书》,实现司法与产业资源高效协同,还依法审结全省首例涉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司法裁判为产业发展树立明确导向。
二是司法赋能精准性大幅提升,产业法律规则体系逐步完善。法院推动建立人工智能数据知识产权常态化研讨机制,凝聚司法、产业、技术协同赋能共识,相关研究成果被《国参建言》收录,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是纠纷化解效能显著提升,专业化司法服务阵地实现升级。法院建成靠前化、专业化的司法服务阵地,2026年1—3月依托知识产权共享法庭成功调解知产案件489件,调解成功率达65.46%,并高效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32件,由法院推动的“数据知识产权护航‘中国数谷’建设”项目入选“杭州市2025年度有辨识度有影响力法治建设成果”,司法服务产业发展的质效得到实质提升。
四是司法智力支撑体系持续夯实,人才保障能力不断强化。通过双向交流、联合攻关等人才培养举措,法院培育了一批懂司法、懂技术、懂产业的复合型数据法治人才,组建起人工智能专业人才咨询专家库,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智力支撑,同时推动法院、企业、学校人才资源整合,构建起复合型数据法治人才选育、使用的长效机制,适配数字经济长远发展的人才需求。
五是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经验,为创新生态保护提供司法范式。法院在改革实践中凝练出明晰规则促善治、协同联动解难题、全链服务破堵点、聚智育才强支撑的宝贵经验,通过司法裁判先试先行填补人工智能前沿领域法律规则缺位,强化司法与产业协同破解新兴领域治理瓶颈,践行“一站式”靶向治理推动司法服务从“企业找法”向“法找企业”转变,为护航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发展、打造创新生态保护模式提供了司法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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