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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淄博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5-06 来源: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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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五粮液、贵 州茅台酒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 44120250 号“五粮液”商标、第 10195657 号“贵州茅台酒”商标,均为第 33 类含酒精饮料商品上的 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 响力。2025 年 7 月 9 日,淄博市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 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淄川某超市经营者杜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经查,杜某于 2019 年至 2020 年期间,从身份不明的上门推销人员处低价购进 侵权白酒,未核实供货方资质、未索要进货单据,且无法提 供合法来源。2022 年 6 月,杜某先后分 8 次对外销售侵权五粮液白酒 13 箱、侵权贵州茅台酒 9 箱,销售金额共计 240840 元。后经商标权利人专业鉴定,涉案 11 箱五粮液、8 箱贵州茅台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淄川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 
出没收全部侵权白酒、罚款 12042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本案是严厉打击酒类市场侵权假冒行为、重点保护驰名商标合法权益的典型行政执法案例。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履职、宽严相济,在严惩商标侵权的同时,充分考量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经营困难等实际情况予以从轻处理,既有力维护了知名白酒品牌商业信誉,也有效规范了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对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守法诚信经营具有重要警示和示范作用。 

二、北京某公司与淄博某服饰公司、淄博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某绸布店公司系“瑞蚨祥”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品牌历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全国具有较高知 名度与影响力,属于中华老字号品牌。淄博某服饰公司、某餐饮管理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周村古街店铺经营中,擅自突出使用“瑞蚨祥”商标标识,并对外宣传提供成衣定制等与权利人相同的服务,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考量“瑞蚨祥”与周村的历史渊源,突破传统诉讼审理模式,将争议焦点从赔偿过往损失转向挖掘未来商业合作空间,积极引导双方从对立走向协同。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各方达成合作共识,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纠纷实质性化解。 

案例点评:本案是司法保护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以调解实现双赢的典型案例。法院坚持依法裁判与多元解纷相结合,兼顾历史传承、品牌保护与地方发展,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该案将侵权纠纷转化为合作契机,既维护了老字号品牌的合法权益,也为历史文化品牌与地方市场主体协同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解纷路径。 

三、邓某某假冒南孚电池注册商标罪案 

案情简介:“南孚”为电池类驰名注册商标。2024 年,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电池侵权民事案件中,发现规模化制假售假线索,依法移送沂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查,2016 年至 2024 年,邓某某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大量采购光身电池及“南孚”商标包装材料,自行组装贴标,生产假冒南孚电池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 200 余万元,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2025 年 4 月,沂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邓某辉当庭认罪,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40 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例点评:本案是淄博市聚焦民生消费领域、打击驰名商标侵权的典型刑事案件。案件由法院在民事审判中主动发现刑事线索并移送侦查,实现民刑程序高效衔接,为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快速挽回损失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对规范日用消费品市场秩序、保护群众消费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四、李某与某餐饮公司特许经营知识产权侵权仲裁案 

案情简介:李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餐饮管理技术合同协议》,约定餐饮公司向李某提供烤鱼技术培训,授权其使用公司商标、商号及统一标识开设店铺。合同履行中,李某以餐饮公司擅自变更收款账户致其经营受损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餐饮公司提出反请求,称李某在合同期内未经许可,私自在异地开设其他烤鱼店,使用与该公司近似的名称宣传经营,易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淄博仲裁委审理查明,李某擅自异地开店并使用近似名称的行为,已侵害餐饮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品牌损失难以精确量化,双方均未提交充分证据,经淄博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仲裁请求,餐饮公司撤回反请求。 

案例点评:本案是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典型纠纷。李某在合同期内违规使用近似名称异地经营,易造成公众混淆,既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仲裁机构充分发挥调解优势,在损失难以量化的情况下高效化解矛盾,既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彰显仲裁灵活解纷、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为特许经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参考。 

五、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等 3 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某技术公司自主研发一项核心生产技术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与相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李某等 3 人系合作单位员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法接触到上述非公知技术信息后,为谋取个人职级晋升等利益,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导致该技术秘密被公开,致使权利人丧失市场独占地位与竞争优势。经鉴定,涉案技术具备非公知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研发损失价值 900 余万元。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同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成 3 名被告人全额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目前案件已依法判决。 

案例点评:本案是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以申请专利方式披露商业秘密的典型刑事案件,清晰界定了“以公开换保护”与商业秘密保密性的法律边界,精准打击“携技谋利”行为。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保护理念,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推动损失全额赔付,最大限度挽回企业创新成果损失,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是检察机关以检察履职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典型范例。 

六、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姜某某、陈某某等人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CM-AAC”系山东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在第 19类混凝土板材商品上合法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3 月,姜某某、陈某某二人曾在该公司任职,熟悉产品结构、销售渠道及客户资源,离职后明知“CM-AAC”为他人注册商标,仍以其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建材供应合同,在合同页眉、标题及货物名称处显著使用“CM-AAC”标识。实际履约中,二人委托其他厂家仿制预埋件,生产普通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假冒“CM-AAC”品牌外墙板向多个建筑工地销售。经审计,二人销售假冒侵权板材共计 2930 立方米,销售金额达 360 万余元。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2026 年 4 月,二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是离职人员利用任职便利实施隐蔽式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准确认定合同标识使用等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通过调取权利人公司内部会议记录、培训材料、销售人员证言,以及被告人参与会议的签到记录、会议纪要等书证,构建起证明被告人“应知”“明知”的证 
据链条,破解主观明知认定难题。 

七、淄博市公安局查办淄博长风软件有限公司被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淄博某软件公司自主研发《门窗画图计算软件》等多款专业软件,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2019 年初至案发,汪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三人通过网络非法交易,分工实施破解、制码、销售行为:郑某某提供软件破解程序,汪某某、王某某分别购买破解密钥及盗版软件,自行制作密钥后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为盗版使用者提供授权,牟取非法利益。经查明,汪某某非法经营数额 18 万余元,违法所得 7 万余元;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 6 万余元,违法所得 3 万余元。2025 年 2 月 24 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汪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有力打击软件盗版犯罪链条。 

案例点评:本案是惩治计算机软件盗版、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的典型刑事案件。该案严厉打击网络破解、制作密钥、 分销盗版的全链条侵权行为,有效保护科技企业研发投入与创新成果,维护软件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同时提升全社会尊重正版、抵制盗版的法律意识,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 
供司法保障。 

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查办“5・13”销售假冒注 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5 年 5 月,公安机关接到通讯设备品牌权 利人举报,反映周村区王某涉嫌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侵权软件及假冒品牌通讯设备。警方立即对涉案人员资金流水、网络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开展全面取证核查,查明王某长期借助电商及二手交易平台,对外销售侵权软件及假冒华为、中兴、烽火等品牌的光调制解调器(光猫)。同年 5 月 13 日,警方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侦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2 名,捣毁生产加工窝点 1 处、假冒商品仓储窝点2 处,现场查扣假冒光猫 4000 余台、各类配件 3 万余件,涉案总价值达 300 余万元,有效斩断线上线下侵权销售链条。 

案例点评:本案是打击网络通讯设备侵权假冒、全链条惩治犯罪的典型案例。公安机关依托权利人线索精准出击,实现线上排查、线下查处同步推进,有效保护了知名品牌商誉与消费者财产安全,对规范电子通讯产品市场秩序、震慑网络售假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九、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DMK”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DMK”是美国某公司在第 3 类日化用品上依法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2025 年 6 月 26 日,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外地检察机关移送的检察意见书,要求对当事人王某某销售假冒“DMK”美容护肤产品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经查,2021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 月 期间,王某某通过网络渠道对外销售“DMK”品牌美容护肤产品,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机构鉴定,其销售的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该案违法销售金额达 22 万余元,当事人非法获利 2 万余元。张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 万元、罚款 15.5 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本案是行刑衔接、跨区域协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与检察机关高效联动、线索移送、闭环处置,实现对日化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有力打击。本案对网络销售美妆护肤产品的经营者形成强烈警示,督促经营者严格审核货源、规范进货渠道、落实知识产权审查义务,有力维护品牌权利人合法权益和化妆品市场经营秩序。 

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系列侵犯“LYC” “ZWZ”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LYC”“ZWZ”“NSK”“SKF”等商标均为轴承领域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相关品牌在国内及国际轴承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2025 年 8 月,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查实临清市多家轴承经营单位及个人,在 2018 年至 2023 年期间,多次向本地及周边区域销售标注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产品。上述涉案主体无法提供正规合法的进货单据、授权文件及权属证明,所售产品的包装、标识与正品高度相似,但质量指标存在明显差异,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涉案侵权产品已流入工业配套、维修等多个环节,影响相关产业链配套安全与市场公平竞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涉案单位及个人开展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及责令整改等工作,依法对各涉案主体作出合计罚款22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依法处置库存侵权产品。 

案例点评:本案系轴承行业系列性商标侵权案件,也是行刑反向衔接、联合整治工业基础件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涉案主体长期、跨年度、多主体联动销售侵权轴承,涉及国内外多个知名品牌,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及公平市场秩序造成多重危害。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快速承接线索、精准打击侵权链条,既维护国内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有效净化轴承等关键基础件市场环境。本案对制造业上下游主体形成较强警示,推动市场主体强化进货审核、票据留存与品牌授权管理,为工业领域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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