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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标准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判断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心在于把握“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判断标准。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便未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也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52. 包含参数特征的技术方案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
【案号】4W119127 经轴弹性层合体性质
【决定要点】对于用自定义参数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说明书记载了获得该产品还需要考虑多个额外因素,而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并结合普通技术知识,无法对于前述多个因素变量进行选择和调整,进而无法得到符合其参数要求的产品,则说明书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53. 化学产品发明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4W119505 用于合成5’-加帽RNA的组合物和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反应体系中因反应过程的推进可能存在的化学产品,如果说明书中仅提及其存在于反应体系中,但并未记载该化学产品的分离纯化过程、结构确认的方法和结果等信息,以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认所述化学产品确实存在,也难以确认其状态相对稳定并能够通过常规方法分离,则说明书未完成对所述化学产品的确认和制备,未对该化学产品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
54. 含结构特征的高分子化合物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4W118540 银耳杂多糖及其提取物、制备方法和用途
【决定要点】对于具有特定结构的高分子化合物,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具有所述特定结构,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该特定结构相关的数据、谱图等,以表明其中不同分子的连接顺序和具体连接位置等结构信息。
55. 化学产品发明公开充分判断中对反应原理的考量
【案号】1F495704 一种用于高吸水性树脂的耐高湿热稳定性水性抗黄变剂
【决定要点】在判断新化学产品发明是否充分公开时,应考量所述化学产品是否能够通过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工艺获得。若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工艺偏离该类反应的基本反应原理,且现有技术中通过相似的原料和制备工艺获得的是结构截然不同的产物,说明书及补交的谱图数据也无法证实其声称的产物能够通过说明书中的制备方法获得,则说明书未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56. 人工智能算法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判断
【案号】1F532047 一种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申请的核心改进在于构建和训练模型用以学习某种特定规律,而该规律难以推导或论证时,则说明书中应提供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具体实施并再现的技术路径。一般可通过考察以下因素综合判断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是否达到了清楚、完整,能够实现的程度,包括:关键训练数据集是否清晰,与任务匹配的模型结构、模型参数的训练过程是否清楚记载,以及模型的效果是否具有合理的可预期性。理论上,任意构建的模型均可产生某种输出,但并不意味着有输出结果即符合“能够实现”的要求。
六、权利要求
(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57. 手性药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案号】4W118971 核苷氨基磷酸酯前药
【决定要点】在无效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用语含义及其保护范围的理解,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依托权利要求本身的表述,并考虑说明书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专利审查档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于理解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针对该用语或者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观意图。申请日后发明人发表的文章、其他机构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对于无效程序中理解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及其保护范围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58. 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
【案号】4W119378 一种E构型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药用制剂与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医药用途特征,应当理解为化合物能够有效用于该用途/适应症。“有效用于该用途/适应症”并不意味着认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带入说明书中记载但未体现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例如样本规模、缓解率、缓解程度等。
59. 方法权利要求的步骤间顺序关系的判断
【案号】4W114852 一种无线传输中的方法和装置
【决定要点】判断方法权利要求各步骤之间是否必然存在先后顺序关系,应当关注权利要求中是否对步骤顺序有明确的文字限定、实现技术方案是否隐含了逻辑顺序、说明书和附图中是否记载了步骤顺序以及专利审查档案中专利权人的相关解释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准确理解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60. 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应当理解为所属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同时,为确保对相关术语作出客观准确的理解,不应脱离申请文件的整体。
【案号】4W119960 碳纳米管、碳纳米管分散液、树脂组合物、合材浆料及电极膜
【决定要点】如果某一技术术语按照其字面含义理解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本领域的普遍认知,而说明书中并未给出该术语的特殊定义,则应当站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脱离专利文件本身的情况下,结合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说明书上下文的记载,作出符合所属领域普遍认知和一般规律的理解。
【案号】4W116431 偏移解码装置、偏移编码装置、图像滤波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涉标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理解,一方面,应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视角,结合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所揭示的技术实质与发明目的,同时参照所属领域技术标准文本进行整体、关联解释;另一方面,若基于专利文件得出的理解与所属领域技术标准界定的内涵一致,则不应孤立、机械地援引普通词典含义,亦不得脱离标准实施场景与专利文件整体进行不当限缩或扩张解释,确保术语解释与涉案专利权利边界及标准实施逻辑相契合。
【案号】4W118382 弹性波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权利要求中无通常含义的技术术语,若说明书明确给出了特定含义,该含义与说明书其他内容也不冲突,则应该依此特定含义予以解释。
61. 人工智能应用专利中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的理解
【案号】4W118569 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涉及人工智能应用的技术方案通常包括模型设计、模型训练、模型应用三个阶段。面对涉人工智能应用的权利要求时,应关注与模型处理有关的目的、对象、结果以及结果的使用等方面,以准确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
(二)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62. 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案号】4W120064 对脂蛋白脂肪酶缺乏(LPLD)群体中的载脂蛋白C-III(APOCIII)表达的调节
【决定要点】对于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通常序列结构是决定其能否靶向特定位点和实现发明技术效果的关键特征。如果以靶基因限定的反义寡核苷酸类药物权利要求中涵盖了大量可选的靶序列,而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针对特定靶向位点的个别靶序列的反义寡核苷酸的效果数据,且此类反义寡核苷酸药物分子的构效关系尚不明确,则仅使用靶基因宽泛限定序列或无法确定限定的序列靶向位点和治疗效果的权利要求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三)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63. 必要技术特征不应仅记载在说明书中
【案号】4W117377 一种磁性压力传感器
【决定要点】在判断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声称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对于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其仅记载在说明书中,且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则不能仅依据发明目的认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包含该必要技术特征。
七、修改
64. 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对技术特征间关联关系的考量
【案号】5W134210 一种车载香水夹
【决定要点】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取其他权利要求的一部分特征进一步限定式修改时,不能仅因增加特征本身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就认定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还需要考察该特征与其他未被提取的特征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该特征与其他特征存在不可分割的配合关系,则单独提取并增加该部分特征的技术方案可能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导致修改超范围。
65.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得到的技术方案是否超范围的判断
【案号】4W119683/4W119685 多层基板金属线路制造方法及其结构
【决定要点】对于通过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式修改得到的技术方案,即使其与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记载的方案不完全相同,也并不必然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八、证据的认定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66. 本证与反证证明力的判断
【案号】5W136670/5W134225/5W132662 一种三合一打角打花器
【决定要点】对于同一待证事实,反证所呈现的信息与本证不一致时,需结合信息来源、信息的准确性及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综合判断哪一证据证明力较大。
67. 自行网页截屏保存的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认定
【案号】5W140368 一种新型功能镂空洞洞梳子
【决定要点】当事人提交了其自行截屏并保存的互联网网页的图片,显示的网页链接和内容与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所列对比文件的网页链接和内容一致,也与访问该网页链接查看的内容一致,且该网页由知名博客类社交网站发布,网站管理机制清晰、修改机制明确,发布内容能够与相应的发布时间对应,则可对该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举证责任
68. 使用公开举证责任
【案号】5W139095 一种传动效率高的玉米收获机
【决定要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当请求人提交证据证明相关产品已经在先销售时,如果专利权人主张该在先销售的产品中涉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部件经过改装,应就此充分说明或举证,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更进一步,如果专利权人系相关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有能力提交相关反证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69.互联网证据举证责任
【案号】5W138428 一种充气管式汽车喷漆美容帐篷
【决定要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人主张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一般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待证事实系专利权人自身销售产品的公开时间时,基于举证便利原则可适当减轻请求人举证负担。但如果专利权人已积极补充举证,而请求人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或技术验证方案,并且互联网页面的生成逻辑与公开时间无必然因果关系,那么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请求人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况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请求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九、程序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70. 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的采信
【案号】1F490428 一种钨锆合金的金相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申请人提交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用以证明技术事实的,申请人应当对其中技术事实的文献出处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否则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人工智能大模型生成内容给出创造性结论的,由于该结论受数据来源、算法模型、提问方式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不能准确反映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时的认知水平,不得作为评价创造性的直接依据。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71. 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的认定标准
【案号】4W118752 压缩机和空调器
【决定要点】无效宣告程序中,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应理解为请求人有明示或默示的撤回请求的意思表示。如果请求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被撤销登记但尚未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未完全灭失,且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则不宜认为请求人存在撤回请求的意思表示。
72. 补交实验数据证据中“保密证据”的审查
【案号】4W118141 C-MET/HGFR抑制剂的多晶型物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法“公开换保护”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所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或答辩意见中,与专利实质性授权条件相关的技术内容通常不应当被保密,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并给予其充分答辩的机会,否则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
73. 无效请求的提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号】4W119451 2-(2,4,5-取代苯胺)嘧啶衍生物作为EGFR调谐子用于治疗癌症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基于请求人本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提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伪造请求人签名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伪造的法律文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法行为,是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不当滥用,不仅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专利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有损社会公众利益,应当予以规制。基于伪造的法律文书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属于无效的法律行为,缺少请求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
74. 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案号】4W120605 无线网络调整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如有证据表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另有目的,而非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即其在请求书中的主张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以纠正不当专利授权为目的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
75.复审案件审理期间复审请求人被注销的处理
【案号】1F489343 一种混凝土管桩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的生产方法
【决定要点】复审案件审理期间,请求人企业法人被核准注销,如果当事人未依法变更复审请求人,也未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明其主体适格的补正材料,或者补正不合格的,该复审请求将被驳回。
十、外观设计
76. 局部外观设计关于构成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认定
【案号】3F107161 鞋的鞋面前部装饰件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形状设计的局部外观设计,在判断是否属于保护客体所要求的“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时,需要基于视图中要求保护部位的形状与其他部分的连接关系或延续关系来判断。如果二者的交接位置存在明显的分界、转折变化,则通常可以认定要求保护的部位为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如果该部位与其他部分浑然一体,不能将要求保护的部分区分出来,则要求保护的部位属于刻意的分割,通常不符合相对完整的设计单元的要求。
77. 产品种类不相同不相近情况下组合启示的判断方法
【案号】6W130666 杯子
【决定要点】在外观设计组合对比判断中,虽然产品种类不相同不相近并不必然导致组合不能成立,但通常情况下,其也不属于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情形。如果一项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用途或功能与请求人主张的涉案专利相应设计部分的用途或功能不同,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可以与另一项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在一起使用,则二者通常不存在组合启示。
78.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考量
【案号】6W128254 瓶子
【决定要点】“瓶子”与“瓶子的标贴”涉及的整体产品不同,前者是贴有标贴的瓶子,后者仅涉及标贴本身,两者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时考虑的侧重点不同,对比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亦存在差异,故而可能得出不同的审查结论。
79. 外观设计专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品包装使用权冲突的判断
【案号】6W133746 包装盒(1)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专利与有一定影响的在先商品包装使用权冲突的判断,应当从三方面进行考量:第一,请求人是否是在先商品包装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第二,在先商品包装上是否包含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形成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其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第三,涉案专利是否使用了与上述“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与在先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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