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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5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 无效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充分举证
【案号】4W119388 单位剂量胶囊
【决定要点】虽然请求人依据计算机软件模拟结果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两处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但不足以证明专利权人主观上存在编造、弄虚作假的故意,专利权人亦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对该数据的可行性作出合理解释,此时请求人关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情形中抄袭行为的认定
【案号】5W135522 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
【决定要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若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内容与现有技术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且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申请专利的主观故意,则可判定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
【案号】5W139025 多功能手电筒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方法特征属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其反映的是产品各个组成部件之间的连接和配合关系,该方法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在使用该产品时常规的操作方式,不涉及对方法本身的改进,则该权利要求整体上仍然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 涉计算机程序的术前准备方法的保护客体判断
【案号】1F528667 一种下颌骨种植计划术前牙槽骨磨骨量的测量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可用于手术前为医生提供参考信息的方法,如果该方法实质上是对图像等信息的处理过程,并未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不会限制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的选择自由,则通常不宜将其认定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
5. 植物群是否属于植物品种的认定
【案号】1F448237 用于高密度植物生产的植物和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植物品种”情形时,不仅要考虑主题文字内容,还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常识出发,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并且可以参照种业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植物品种”的定义,从形态特征、生物学特性和遗传性状的角度判断相关主题是否实质属于植物品种。
二、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一)使用公开
6. 使用公开认定中对产品部件是否发生过改变的判断
【案号】5W138036 一种木材削片机刀辊
【决定要点】涉及“使用公开”的认定,可以从产品是否属于易损件、部件更换难度、是否有拆装痕迹、各部件新旧程度、与其他部件在结构和运行上的配合关系等方面综合考虑,并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断该产品的部件是否发生过更换,以及产品经久使用是否导致结构变形或组成性能发生变化。
7. 使用公开认定中对产品公开状态的判断
【案号】5W135551 登机桥旋转框架
【决定要点】对于因使用导致的公开,判断相关产品的公开状态时,需要考虑相关产品的使用环境是否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否在正常的行为限度内获知相关产品的实质技术信息等因素。
8. 中标采购产品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认定
【案号】4W117490 一种呼气阀
【决定要点】对于医院实际使用的特定型号医疗设备产品,如果多个招标和采购公示文件表明同一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中标且被采购,则可以认定该型号医疗设备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在没有相反证据表明在使用过程中组件发生更换的情形下,该医疗设备产品的技术方案可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9. 招投标试用产品是否构成公开的认定
【案号】6W131715 投光灯灯体(LXY-ALTD-24002)
【决定要点】如果招投标试灯现场属于有围栏的正规建筑工地,且只有经申请并获得批准的、与施工项目相关的人员才能进入施工场地,则通常不属于一般公众可以随意进入的场地。而参与竞标的厂商向招标方提交该样品,一般是为了竞标,并无向公众公开其设计的意图。在缺少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上述竞标行为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0. 展会展出的特定型号汽车公开信息的认定
【案号】6W131416 门槛条(1)
【决定要点】对于作为新款发布并在展会上公开展出的特定型号汽车,除了该汽车的外观被公开之外,其内饰设计亦同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在综合考虑行业惯例、改装难易度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后生产的该型号汽车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在发布会或展会上同型号汽车的内饰设计。
11. 过期产品公开信息的认定
【案号】4W119388 单位剂量胶囊
【决定要点】请求人主张使用申请日前使用公开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其保全购买、鉴定的是远超保质期的过期产品,在没有证据表明该过期产品外部形状参数仍保持和生产时相同或相近指标的情况下,不能根据该过期产品的鉴定结果推定在所主张的生产时间该产品的形状参数,则该鉴定结果无法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
(二)互联网公开
12. 微信朋友圈是否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的认定
【案号】6W134345 包装瓶(13)
【决定要点】如果用户在发布微信朋友圈信息时并非销售人员,且其发布的信息既未包含产品介绍推荐等内容,也没有显示超出一般好友范围的互动记录,则不能仅凭该用户在后期从事销售工作即认为其早期朋友圈信息的发布也是出于销售推广的目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其早期的朋友圈信息在发布之日即处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状态。
13. 签署保密协议的技术内容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判断
【案号】4W119573 具有双向通信的有源笔
【决定要点】对于在技术组织内共享的技术内容,如果该技术组织除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之外,还对会员的加入进行资格审查,经过综合考察该技术组织设置的目的、现有会员的性质和数量、会员签署保密协议的目的等因素,可以确定相关技术内容并非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则该技术内容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三、新颖性
(一)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认定
14. 隐含公开技术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也包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当对比文件涉及一种组合物,多种组分的含量均为数值范围,如果通过随意选择各数值范围的端点值而人为组合出一个未被记载的特定组合物,且因其可预期性不强而不具备确定性,则其不属于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15. 科技论文中TEM图(透射电子显微镜图像)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20157 一种GaN功率器件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虽然TEM图原图本身具有高分辨率并内置比例尺,然而科技论文中插入的TEM图,由于拉伸、变形等原因往往导致其与原图并不完全一致,因此通常不能以对该图片直接测量的结果作为认定产品尺寸或比例关系的基础。
16. 仅有静态用户界面的证据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4W119482 载体设计方法及载体设计装置
【决定要点】对于仅包含多幅静态用户界面截图、缺乏具体文字说明的网页类证据文件,不能因其呈现形式为静态而直接否定界面之间的联动性。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证据的整体内容,能够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多幅静态用户界面之间存在跳转逻辑、触发界面跳转的用户操作流程以及界面间相应的后台数据处理逻辑时,则可以将该用户操作流程和后台数据处理逻辑认定为证据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
(二)新颖性判断的常见情形
17. 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1F484124 用于制备聚(呋喃二甲酸三亚甲酯)的方法
【决定要点】判断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时,虽然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制备方法,但如有证据表明二者的差异导致了产品功能和/或性质上的实质改变,则应认可所述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18. 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4W115372/4W115373 夹层玻璃用中间膜、夹层玻璃用中间膜的制造方法及夹层玻璃
【决定要点】在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中,如果涉案专利与证据产品的制备方法相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相同或类似,虽然该证据没有明确公开上述参数,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充分考虑涉案专利和证据记载的全部信息的情况下仍无法将二者技术方案区分开来,而专利权人也未作出充分的举证或说明,则可推定由该证据制备得到的产品也具有该参数特性。
19.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在新颖性判断中的作用
【案号】4W118532 玻璃纤维及其制造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而该主题名称的差异导致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也使得现有技术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面临的技术问题存在差异,则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化学领域发明的新颖性
20. 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
【案号】4W119378 一种E构型苯甲酰胺类化合物及其药用制剂与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化合物制药用途的新颖性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该化合物已在I期临床试验中被用于治疗权利要求所限定的适应症,且结果显示有患者得到有效治疗,则该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即使涉案专利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针对该适应症做了样本量更大的临床试验,也仅是对现有技术已验证效果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并未给该制药用途带来新的实质不同。
(四)优先权
21. 优先权成立要件中“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5W136475 一种便于沙发面料扪皮的支撑组件框架
【决定要点】核实优先权时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需要判断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地记载在在先申请中。如果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在先申请增加了技术特征,而增加该技术特征后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在先申请文字记载的内容中,也不能从在先申请的文字记载和附图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基础。
22. 在后申请增加效果实验数据时能否享有优先权的判断
【案号】4W119517 一种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治疗脑血管病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在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如果在后申请增加的效果实验数据仅是对在先申请已充分公开的技术效果的佐证,并未使得技术效果产生实质变化,则可认定优先权判断中预期的技术效果相同。
(五)新颖性宽限期
23.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判断
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应当考量是否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泄露内容必须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专利申请人,但泄露人不能是专利申请人本人;二是泄露行为必须未经专利申请人同意,例如,他人违背了专利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意愿。
【案号】5W134058 一种带激光打标功能的间隔条折弯机
【决定要点】对于在公共平台上他人发布的公开视频,如果申请人未能证明视频拍摄内容在拍摄时处于保密状态以及拍摄者对被拍摄内容负有明示或默示保密义务,且视频内容中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配合拍摄的相关行为,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的公开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情形。
【案号】1F510219 一种海龟标志及救助方法
【决定要点】对于申请人被采访后所发布的新闻报道,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阻止其受访内容被公开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新闻报道的公开违背了申请人意愿。
24. 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能否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案号】6W127199 耳机
【决定要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是将某些特定公开规定为属于不影响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其中“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中的“泄露”一词也应理解为“公开”,而抵触申请文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并未公开,因此,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不能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四、创造性
(一)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25. 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技术特征的对比,不能仅依据名称相同或相似即认定属于相同的部件或结构,也不能仅因名称不同而认定属于不同的部件或结构。
【案号】4W119770 一种冲击式恒定压力咖啡压粉器
【案号】4W119683/4W119685 多层基板金属线路制造方法及其结构
【案号】4W118378 标识供机器人交通工具进行着陆的着陆区
【案号】4W119875 一种登机桥电缆输送装置
【决定要点】在特征比对时,不仅要考虑名称相同或相似的部件自身结构,还要关注该部件与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如果部件间的连接关系及其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均不同,则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
【案号】5W137988 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产品的部件是否相同的本质在于二者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是否相同。即使二者名称不同,如果其具有实质相同的结构、连接关系和作用,则应当认为二者是相同的部件。
26. 理解技术术语时应考虑所属领域技术演进路径变化
【案号】4W119864 确定寻呼时刻的设备
【决定要点】在通信技术标准的演进过程中,看似相同的技术术语可能对应不同的系统逻辑,反映不同的技术演进路径。在认定技术事实时,应当深入了解技术背景以及标准发展脉络,充分考量技术演进路径对技术方案的实质影响,辨析技术术语在技术方案中的具体含义,避免脱离技术背景而将权利要求特征与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术语进行简单的文字对应。
27. 认定对比文件公开内容时不宜截取实施例局部片面理解
【案号】4W120154 多载波系统中的测量事件的处理方法和系统
【决定要点】在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时,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进行整体考量。如果仅截取实施例的一部分作片面理解,忽略了该实施例各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割裂了该实施例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则易导致无法得出客观准确的认定。
28. 技术手段仅表达形式不同并不带来实质差异
【案号】1F486497 一种基于编码图形识别的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定位方法及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技术内容的不同表达形式不会改变技术内容的实质,即使对技术手段进行复杂化形式包装、堆砌无实质贡献的技术特征,亦不会因此影响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评判。
29. 应基于对技术效果的准确认定进行创造性判断
【案号】1F598613 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
【决定要点】基于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区别特征在发明整体技术方案中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如果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该技术效果,并且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通过说明技术原理和补充提交研发过程、产业现状、原始实验记录等,对该技术效果作进一步的补强证明,则应当以该技术效果作为事实基础,认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0. 对已有数据作进一步分析的补交实验数据的考量
【案号】1F671388 一种鞘磷脂燕窝酸乳清蛋白粉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申请说明书虽未明确记载其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各成分间具有协同增效作用,但复审请求人利用公知的数据解析公式对说明书原始记载的实验数据进行分析,证实了上述协同增效的技术效果,则该分析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依据。
31. 确定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时应排除未限定技术特征取得的技术效果
【案号】5W137988 一种用于涂装烘干的加热装置
【决定要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该技术效果是指基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如果某技术效果需要借助于未限定在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才能获得,那么该效果不能作为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
32. 利用软件复现现有技术未公开参数特征的证据考量
【案号】4W117759 光学成像系统
【决定要点】对于当事人利用软件复现对比文件技术方案并计算涉案专利相关参数特征的证据,可以从(1)软件来源是否合法、清洁,(2)软件类型是否通用、权威,(3)软件功能是否受版本影响,以及(4)软件操作是否规范、适配等四个维度综合进行考量。
33. 中间态补交对比实验的考量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补交对比实验通常选择的对比对象是发明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各自记载的具体技术方案。当通常选择的对比对象不能直接达到上述证明目的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必要时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对比对象,借助中间态技术方案完成对比实验。如果该中间态技术方案能够聚焦于区别技术特征对技术效果带来的影响,则其在对象选择和实验设计上具有合理性。
34. 无具体实验数据的新闻网页用作对比文件的考量
【案号】1F485632 一种P55PIK抑制剂在制备干眼治疗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当现有技术证据属于可信媒体发布的新闻网页时,如果其不仅包含新闻宣传内容,亦客观记载了特定药物的药理机制、制剂形式和治疗用途等实质性技术内容,并披露了该药物针对特定适应症的临床前研究已经完成,预期可进入临床阶段。据此,即便该网页并未直接给出具体的实验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网页公开的技术信息结合行业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明确的技术指引,并对该药物在治疗特定适应症方面的应用具备合理成功预期。
35. 包含商业方法特征的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4284/4W116209 智能柜的存件方法及装置
【决定要点】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商业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评判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商业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但是,如果仅是将现有技术直接应用于普通商业场景,没有根据场景特点对现有技术进行实质性改进,或是仅对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组合而应用到商业场景,则通常不具备创造性。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36. 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的认定
【案号】1F598613 一种制备异源三倍体扇贝的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容易想到时,不仅要考虑技术手段本身,还应考虑其所起的作用。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证据证明采用区别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属于公知范畴,则不能认为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7. “发现技术问题”是否能够使发明具备创造性
【案号】4W118920 用于压紧粉末材料的装置和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从表观现象即可得到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缺陷,且对该技术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也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能力,则从发现技术缺陷到分析其原因的这一“发现技术问题”的过程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识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该原因去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以解决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38. 不同应用场景的现有技术结合启示的判断
【案号】4W117391 用于对宽带声音信号进行有效的编码的感觉加权设备与方法以及使用该设备的蜂窝通信系统
【决定要点】在对比文件是否存在结合启示的判断中,虽然对比文件之间应用场景不同,但如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存在的技术缺陷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并提供了可直接应用的改进思路与具体技术手段,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两者结合得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
39. 简化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702038 基于激光扫描的掘进机自动纠偏系统
【决定要点】如果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二者的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区别仅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控制方法考虑了更多影响因素,而涉案申请技术方案则是在省略多个影响因素的理想条件下对控制方法的简化,而这种简化以牺牲相应的系统性能为代价,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40. 不得割裂认定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
【案号】4W119364 一种溶胶型液体分散染料、其制备及应用
【决定要点】判断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时,应考虑该技术手段与其他技术特征在功能和作用上的联系,避免直接将其本身的基本属性认作其在对比文件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
41. 公知常识的认定应当考虑技术的发展状况
【案号】1F478473 新型sp2-sp3杂化的Gradia碳及其制备方法
【决定要点】在判断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时,要充分了解该技术的整体发展状况。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技术手段在申请日后的行业权威文献中被表述为首次披露,则通常可以印证在申请日前该技术手段并未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程度。
42. 图像数据编解码专利申请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1F555489 图像数据编码/解码方法、介质和发送比特流的方法
【决定要点】专利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技术构思一致,仅全景图像的具体空间展开方式不同,而全景图像的多种具体空间展开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同样的发明构思,应用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力,有动机对全景图像进行其他形式的空间展开并对其展开图进行基本一致的编解码处理。
43. 同时利用多个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742449 一种企业品牌海外传播数据分析方法、系统和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对于同时利用多个AI模型解决技术问题的发明技术方案,在判断其创造性时,需首先考察多个模型在模型构建、模型训练以及数据处理各阶段是否存在相互约束的执行顺序、输入输出数据之间是否相互关联、训练过程是否相互依赖等因素,综合判断该多个模型之间是否存在协同作用关系。如果不存在协同作用关系,且现有技术已给出在相同/相近应用场景中利用每个单独模型实现对应功能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44. 技术启示判断中关于计算公式特征的考量
【案号】1F434394 在含有硫化物的结露环境中具有优异耐腐蚀性的钢材及其生产方法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计算公式特征,而说明书中未清晰阐述该计算公式的具体推导过程,该计算公式中的各项参数之间也不具有逻辑关系,且该计算公式与涉案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之间不存在紧密关联,则该计算公式不能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45. 药物组合物发明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4W119517 一种药物组合物及其在制备治疗脑血管病药物中的应用
【决定要点】对于药物组合物发明,如果发明已证实其通过特定成分的组合解决了协同增效治疗特定疾病的技术问题,而现有技术既未公开该组合,也未给出组合后可获得协同效果的技术教导,则即便各组分本身均属于现有技术,也不能否认该组合物发明的非显而易见性。
46. 活性成分结构存在差异时药物制剂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7569 抗癌组合物
【决定要点】当药物制剂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活性成分化合物的结构存在差异时,通常应当综合考量二者结构的相似程度、理化性质/治疗作用的相近程度、剂型的相似程度及相应辅料在同类制剂中是否普适等因素。如果现有技术已给出针对相同靶点的性质结构相似的化合物可制备性能良好的特定制剂的整体教导,则上述活性成分化合物结构的细微差异并不足以构成化合物替代和合理成功预期的障碍。
47. 虚拟筛选方法获得的化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1F533052 化合物在制备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
【决定要点】对于涉及化合物用途的发明,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均系通过虚拟筛选方法获得,则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对化合物进行结构改造的技术启示时,应综合考量现有技术中的虚拟筛选方法对于结构改造的方向、效果可预期性的影响,并判断所述结构改造是否属于常规基团的替换以及是否涉及药效团。
48. 训练方法不同的人工智能应用专利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4W118569 基于音频生成动态图像的方法、装置、设备及存储介质
【决定要点】模型训练阶段是人工智能应用专利技术方案中的重要部分。如果专利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采用了不同的模型训练方法,其他现有技术未公开该模型训练方法,也未给出使用该模型训练方法能够使得输出结果更精确或模型训练成本更低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三)其他因素对判断发明创造性的影响
49. 不得仅因侵权诉讼获赔认定创造性“商业成功”
【案号】4W116730 一种干式文丘里漆雾捕集装置及其应用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在侵权诉讼中获得赔偿并不意味该专利的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不能基于此认定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判断一项发明的产品是否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应当着重判断其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相关产品实物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以及该产品实物的成功是否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
50. “现有技术抗辩”与创造性审查无直接关联
【案号】5W139625 一种全自动折边机装置
【决定要点】侵权诉讼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与无效程序中对创造性的判断,虽然都涉及现有技术,但二者在法律依据、比较的对象、判断标准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现有技术抗辩的认定结果不当然影响无效程序中对创造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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