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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侵害西瓜新品种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进一步厘清杂交西瓜品种侵权案件中亲缘关系事实查明、举证责任转移、二审重新鉴定审查标准,为破解种业维权中“亲本由侵权方掌控、权利人取证难”的现实困境提供了司法指引。
本案基本案情如下:该案涉及授权品种“荃R701”,系普通西瓜属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人为荃某瓜菜公司。该公司以“荃R7O1”为父本,配组选育出西瓜杂交品种“荃银丽园”并完成品种登记。荃某瓜菜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千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涉嫌将授权品种“荃R701”重复作为亲本,生产名为“荣耀麒麟”的西瓜杂交种子并对外销售,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千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维权过程中,荃某瓜菜公司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公证购买取得的被诉侵权“荣耀麒麟”与其“荃银丽园”品种进行真实性检测,结论为两者为近似品种。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就二者品种真实性启动司法鉴定,结论同样认定二者属于近似品种。此外,荃某瓜菜公司另行委托检测机构开展亲缘关系检测,对“荣耀麒麟”与“荃R701”品种的亲缘关系检测结论显示,在基因型上“荃R701”为“荣耀麒麟”的亲本。千某农业公司否认侵权,主张“荣耀麒麟”系自主选育,同时申请采用其他方法开展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多次向千某农业公司释明举证义务,告知应当提交其实际掌控的“荣耀麒麟”亲本种子以供比对核实,但千某农业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亲本材料,还提出权利人支付风险费用等不合理提交条件。
一审法院结合司法鉴定及品种权人提交的多份检测报告以及西瓜育种遗传规律,认定现有证据足以推定被诉侵权种子使用了与“荃银丽园”相同亲本,据此判决千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荃R701”植物新品种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千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又表示可以提交亲本种子,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司法鉴定存在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不足等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应予以确认。除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之外,权利人自行委托开展了品种真实性检测、亲缘关系检测,多份报告结论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根据西瓜育种遗传规律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被诉侵权杂交种使用授权品种“荃R701”作为亲本具有高度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由千某农业公司承担,千某农业公司实际持有被诉侵权品种亲本材料,一审法院反复释明证据提交义务与法律后果,其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已构成举证妨碍。对于其在一审败诉之后,二审才提出提交亲本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诉求,因未提供有效相反证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准许。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杂交品种的亲本繁育材料大多掌握在育种生产者手中,品种权人往往难以获取,客观上抬高了维权门槛。亲本亲缘关系认定,一直是杂交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难点。本案确立清晰裁判规则:当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杂交种与以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的杂交品种构成近似品种,结合育种遗传规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杂交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具有高度盖然性,举证责任即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被诉侵权人在一审经释明拒不提交其控制的亲本证据,于二审才表示可以提交材料并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严格审查,不能轻易准许重新鉴定。
该裁判规则既充分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降低品种权人维权举证负担,也能够防止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程序拖延诉讼,为同类案件的技术事实查明、举证责任分配、鉴定申请审查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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