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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举报比亚迪 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5-26 来源:知产库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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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城举报比亚迪排放不达标


5月25日,长城汽车发布声明,称其4月11日已向相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就比亚迪秦PLUSDM-i、宋PLUS DM-i采用常压油箱,涉嫌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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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比亚迪回应长城检测报告无效


随后,比亚迪发布声明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保留法务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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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比亚迪总结一下中心思想:


1.测试车辆是长城自己买的,检测是按长城要求来的,这不科学;


2.送检测车辆行驶里程短,没有完成磨合;


3.检测报告无效,新能源中国品牌都不容易。


三、为什么是今天


两天前的5月23日,“比亚迪汽车”微信公号发布了“宋Pro DM-i冠军版”上市倒计时2天的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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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比亚迪称该款车型为“宋家族新青年”。


难道因为今天是“新青年”上市首日?


令人深思


四、举报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比亚迪称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举报有没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呢?


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定义):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再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2022》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结论: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报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


五、一场疑似两败俱伤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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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举报在行业内确实罕见图片


今天汽车整车跌了0.85个点,


比亚迪被举报跌了2个点,


举报人长城汽车跌了6个点......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同室操戈,相煎何急”、“杀人八百,自损一千”、“行业内斗,你死我活”、“举报风行,世风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