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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国知局:关于废止51号公告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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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二三九号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 第307号)
(一)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
(三)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第二三九号
经研究决定,对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废止《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
二、修改《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3] 第307号)
(一)将第一至六项中的“中国专利局”修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删除“涉外代理机构”中的“涉外”;
(三)将第二项中的“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3月22日
附件:修改后的《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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