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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1472号
【基本案情】
刘某喜等人在北京龙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技术的研发,后加入北京元某智慧科技公司。北京龙某科技公司认为北京元某智慧科技公司在其软件产品中利用了北京龙某科技公司的技术秘密,故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北京龙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相关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也构成技术秘密,应予救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技术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软件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原则上构成相对独立的技术信息。北京龙某科技公司主张有关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等构成技术秘密,应当具体说明并举证,因其未能尽到举证和说明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和与源代码对应的流程、逻辑关系、算法的技术秘密保护,裁判分析了软件源代码与软件流程、逻辑、算法的关系,以及权利人对于其技术秘密的证明方法和举证责任等,对统一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引导权利人高效维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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