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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与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7-23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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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艾某曾担任铁路公安干警,从事宣传工作,其于1993年发表了纪实文学作品《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由被告旗帜(上海)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帜公司)制作的电视剧《莫斯科行动》于2017年播出。艾某主张,旗帜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付出大量心血和代价采写创作的纪实文学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判令:旗帜公司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

旗帜公司辩称,电视剧《莫斯科行动》是编剧通过对案件亲历者的采访,在真实历史事件的基础上增加大量角色、情节而创作的作品,并未对艾某的涉案作品进行任何参考,与艾某的涉案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艾某主张构成侵权的情节均为历史事实,且这些情节仅占电视剧中很少的一部分,旗帜公司未侵犯艾某的著作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旗帜公司的电视剧《莫斯科行动》是演绎作品。通过对旗帜公司电视剧与艾某作品的比对,两者具有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旗帜公司电视剧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与艾某作品存在差异,并另有大量创作的情节、人物,丰富了原著作品的内容,但从整体效果看,旗帜公司电视剧仍然属于对艾某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构成对艾某作品改编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判决旗帜公司赔偿艾某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旗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艾某的涉案作品系接近于新闻报道的报告文学。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艾某作品《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中的人物、人物之间的关系、事件、事件的发生顺序、历史背景等均为事实。《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无论艾某作品中的事实是否系其首先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均不能垄断事实,他人可以基于艾某作品中的事实进行创作,不需经过艾某的同意,亦不需向艾某支付报酬。经比对,电视剧《莫斯科行动》与报告文学作品《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的具体表达不相同,两者虽有部分故事情节相同,但这些案件情节属于客观事实。《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旗帜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二审改判驳回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重大历史事件是文字作品、影视作品常见的创作素材。文字作品中的报告文学是基于真实的人物、事件创作的作品,相较于通常基于虚构的人物、事实而创作的小说,报告文学兼有文学性和新闻性,报告文学中必然包含对客观事实的描述。报告文学介乎于新闻报道和小说之间,有的报告文学更接近新闻报道,有的报告文学则更接近小说。因此,在对涉及同一历史题材的作品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除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进行抽离以外,还需要区分事实与表达,将源自公共领域的历史事实、事件发生的顺序、人物、人物关系等有限表达予以过滤、剔除。此外,如果作者对事实的表达过于简单,致使事实和表达不能区分,或者表达方式有限,事实与表达发生混同,亦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应予以剔除。

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是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重大刑事案件。艾某作为当时的铁路公安宣传干部,根据其掌握的案件情况,创作并发表了报告文学作品《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除了艾某的作品,一些报刊曾对该案进行专题报道,电视台曾播出该案侦破过程的纪录片。这类根据真实历史事件创作的作品可能含有大量的事实,《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如何区分事实和独创性表达是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生效裁判区分了简单的事实描述和独创性表达的区别,明确此类作品受保护的内容。本案具有典型性,通过判决进一步明确了规则,有利于引导文化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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