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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第一三〇二号公告,对第9933854号和第9933855号“”商标予以注册登记,国际分类为第30类“花椒(调味品)”第31类“鲜花椒”,商标类型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为洪雅县藤椒协会,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6日。
2024年8月27日,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的违法线索,对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麻上好洪雅藤椒油”“树树麻洪雅鲜藤椒油”花椒油产品,其产品外包装正面的中心位置分别竖向标识了“洪雅藤椒油”“洪雅鲜藤椒油”字样,未标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当事人未向“”商标权利人申请许可备案。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洪雅藤椒油”“洪雅鲜藤椒油”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58.49元、罚款2.5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对商标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对产地误认,且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从严查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地理标志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川渝两地知识产权合作。同时,为开展“川渝地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在维护地理标志声誉和品牌价值,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兴旺,推动川渝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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