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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11月11日,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案号:42 O 14139/24)对德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诉美国OpenAI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犯著作权及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大部分核心请求,认定被告构成《德国著作权法》下的著作权侵权,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原告GEMA是欧洲规模最大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据《德国著作权法》及欧盟相关指令,代表超百万名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管理词曲著作权,涵盖复制权、公开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
案件源于被告运营的生成式AI聊天机器人(模型4及4o)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管理的九首歌词用于训练,并且原告发现,通过简单的提示词,模型即可输出与原作高度雷同,部分段落甚至逐字复制(如《Männer》副歌重复率达70%以上)的内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在模型输出中再现这些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院在判决中重点认定并论证了两个问题:
一、被告在AI模型中“记忆”受版权保护的歌词,构成了对原告“复制权”的侵犯,因此原告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法官首先确认了九首歌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语言作品”。其次是本案最具争议和最核心的法律认定:法官通过层层论证,将技术上的“记忆”行为定性为法律上的“复制”行为。
法官采信了信息学研究的结论,即当训练数据(如歌词)在训练集中反复出现时,模型会对其进行“记忆”。体现在本案中,原告通过极其简单的提示,就能诱使模型输出高度相似或完全相同的歌词,这构成了“记忆”的坚实证据。法院驳回了被告关于“输出是偶然或用户诱发”的抗辩。
在法律定性上,法官认为,“记忆”即“复制”。法官援引欧盟《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强调复制权定义广泛,包括“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临时或永久”的复制。
尽管歌词被分解为参数分布在模型中,但这种在参数中的“固定”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有形固定”。法官将其类比于MP3压缩技术——尽管数据被压缩和转换,但依然被认定为复制。作品不需要直接可读,只要能通过技术手段(如聊天机器人)被人类间接感知,即满足可感知性要求。至此认定,AI模型对训练数据的“记忆”,等同于在法律上对作品的“复制”。
二、AI模型的运营者(被告)在用户使用简单提示词生成内容时,如果输出了受版权保护的歌词,则构成了对原告(版权持有人)的“著作权侵权”。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
法官从权利人的两个核心权利——“向公众提供权”和“复制权”——进行了论证。
1.侵犯了“向公众提供权”(《著作权法》第19a条)
被告运营的AI模型,使得任何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提示词,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调用)模型记忆中存储的受保护歌词。这种行为构成了“向公众提供”。
判断侵权的关键在于,原始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在AI输出中是否“可识别”。法官认为,本案中涉及的歌词输出,要么是“逐字再现”,要么与原始文本“未保持足够的距离”,导致原作的核心创造性部分清晰可辨。即使输出中存在其他“幻觉”(AI编造的内容),也不影响受保护部分的可识别性。
此外,判决强调,被告是直接侵权人,而非仅仅提供工具的中介。因为被告主动选择了训练数据、设计了模型架构、进行了训练并最终导致了“记忆”现象。用户仅输入简单提示,并未主导输出的具体内容。即使参照对搜索引擎或平台等“间接侵权者”的更宽松标准,被告也满足“核心角色”和“故意性”等条件,因为被告早已知晓其模型存在记忆版权材料的问题。
2.侵犯了“复制权”(《著作权法》第16条)
AI生成的文本会显示在用户屏幕上,并可能存储在聊天历史记录中,这就在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创造了作品的“复制件”。法官再次将复制行为的责任归于“被告”。理由是被告通过其模型在技术上实现了复制,并对整个复制过程拥有“行为支配”。用户只是触发了这个过程,但复制件的具体内容是由被告的模型决定的。
此外,法官驳回了被告的抗辩理由并系统地排除了可能引用的所有法定免责理由,认为不适用任何著作权限制与例外。
1. 不适用“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
该例外旨在允许为“分析和提取信息”而进行的“临时性”复制。而被告的行为是在模型中形成“永久的、可再现的复制件”,并用于生成输出,这已远远超出了“分析”的范畴。
并且,该例外主要覆盖“准备训练数据阶段”的复制,而非训练完成后模型内部“持续的复制状态”。如果将该例外扩展到永久复制,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根本利益,违背了著作权法寻求平衡的初衷。
2. 不构成“默示许可”
法官认为,将作品用于AI模型训练并导致永久复制,并非权利人将作品发布上网时所能“合理预期”的通常使用行为。被告自己将记忆称为“罕见错误”,这反而佐证了这不是一种常规使用。
3.驳斥被告的核心抗辩:“非确定性生成”不等于“独立创作”
被告认为,AI生成具有非确定性,其输出是一种全新的内容创造方式,不应适用与人类“双重创作”(即独立创作出雷同作品)相同的侵权标准。法官反驳,当AI模型是基于其训练数据中的受保护内容,在简单提示下“再现”了这些内容时,这并不是独立的“双重创作”,而是模型对“记忆”文本的复制。因此,不能以此免除侵权责任。
4.其他抗辩和可能的免责事由
法官同样驳回了关于“非实质性附带使用”、“研究例外”等其他抗辩理由。
与过去聚焦于数据挖掘例外的案件相比,德国慕尼黑法院对GEMA诉OpenAI一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式的突破,以往涉及训练人工智能使用数据的案件,被告常将TDM(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作为抗辩,然而本案中法官明确排除了该条款的适用,认定模型对训练数据(如歌词)的“记忆”行为,本质上就是在参数中创建了作品的永久性复制件。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Open AI预计提起上诉,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法条链接
《德国著作权法》
第16条 复制权
(1) 复制权是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以什么过程和数量复制。
(2) 复制品也是将作品转移到图像或声音序列的可重复复制装置(图像或声音载体),无论是在图像或声音载体上录制作品的复制品,还是将作品从一个图像或声音载体转移到另一个图像或声音载体。
第19a条 向公众提供权
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使公众可以在他们选择的地点和时间访问该作品。
第44b条 文本和数据挖掘
(1) 文本和数据挖掘是为收集信息(尤其涉及模式、趋势及相关联的信息),对单个或多个数字形式或已经是数字化的作品进行自动化分析。
(2) 允许复制合法可访问的作品以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当文本和数据挖掘不再需要复制品时,应删除复制品。
(3) 仅在权利人未保留这样做的权利的情况下,才允许根据第 (2) 款第 1 句进行使用。在线访问作品的使用保留只有在机器可读形式时才有效。
第97条 停止侵权与损害赔偿
(1)侵害著作权或本法所保护的其他权力者,受害方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若存在重复侵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其停止并不得再犯。即便系首次存在侵权风险,受害方仍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
(2)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者,有义务就受害方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害支付赔偿金。确定赔偿金时,可将侵权人因权利侵害所获利益纳入考量。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数额,亦可比照侵权人获得被侵害权利的使用授权时应支付的公平报酬予以核定。作者、科学出版物编撰者(第70条)、摄影者(第72条)及表演者(第73条),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就非财产性损害亦有权要求金钱赔偿。
《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第4条 文本与数据挖掘
1. 各成员国应规定,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自然人、研究机构及文化遗产机构可对其合法获取的作品或其他客体进行文本与数据挖掘,无需获得权利人授权。
2. 若第1款所述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由研究机构或文化遗产机构为科学研究目的实施,则为实现该目的所需的复制与提取行为,应被视为受《2001/29/EC号指令》第5条第3款第(a)项规定的例外覆盖。
3. 第1款规定的例外不适用于仅为向第三方提供商业性文本与数据挖掘服务而使用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情形。
4. 各成员国可针对第1款所述目的以外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在版权方面规定额外例外或限制,前提是此类例外或限制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品或其他客体的正常利用,且不会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发生不合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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