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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当你在某些交易平台看到这些低至“骨折价”的所谓奢侈品爆款时,可曾想过,它们可能出自一个组织严密的家族式制假团伙?日前,由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季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宣判。该案是崇明区迄今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十五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
话术单穿帮
——家族式制假网络浮出水面
案件伊始,迷雾重重。涉案人员多达十余人,交易数据数百万条,关键人物到案后对团伙架构闪烁其词,使得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从“口供突破”转向“证据锁定”,重点梳理电子数据,构建严密证据链。通过讯问认罪态度较好、作用明确的人员,一个以季某某为核心、亲属为骨干的家族式制假售假网络逐渐清晰:季某某统筹全局,弟弟负责研发、质检与选料,儿子负责销售,另有专人负责采购、生产管理和外包加工。
然而,面对铁证,部分被告人仍以“不知是假货”为由试图脱罪。关键转折点出现在一张“话术单”上——季某某为应对查处,事先准备了一套说辞,指示同伙在被抓时统一口径,谎称“老板是阿凯”“不知道发货去向”。这份精心设计的“话术单”,反而成为其“明知故犯”的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进一步结合其未获品牌授权、售价远低于正品、在微信中发布制假工作指令等多方面证据,彻底击穿了被告人的谎言。
制假+售假
——如何准确定性

涉案物品图片
季某某既有制假行为,也有售假行为,究竟应如何定罪?
为厘清“制假”与“售假”之间的关联,检察官引导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梳理季某某与工厂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现,其通过提供皮料、五金和样板包等原材料的方式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包。同时,物流信息和仓库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查获的仓库既是“制假存储点”,也是“售假发货点”。由此,一条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被彻底揭露。检察机关认定,季某某等人深度参与制假环节,实施的制假、售假行为针对的是同一批货物,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体评价。
数额之争
——从千万到四千万的追踪
起初,审计得出的结论是:季某某团伙对外销售假包1000余万元。但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追问:仅以销售数额评价,能否全面反映季某某团伙犯罪的危害性?通过深挖数万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工厂主雇佣的财务叶某某手机中存有2018年以来的全部生产数据,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此外,季某某还与另一工厂主罗某某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转账,后经查实系二人货款往来。根据补充审计,检察官最终追加认定季某某制假数额为4000余万元。
为何“做的”远多于“卖的”?针对这一疑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销售记录的连续性、收款的渠道与方式,发现季某某曾更换用于销售的手机,导致部分销售数据缺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部环节的侵权产品价值,故检察机关依法以制假数额4000余万元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期间,季某某辩称生产了六七成“无标白版包”,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企图减轻罪责。其辩解是否成立?对此,检察官通过讯问生产人员、审查客观证据、分析生产目的,发现“白版包”虽有,数量却被严重夸大。最终,季某某承认:“生产少量白版包是为了放在铺面里展示,防止被查,客户一看款式就懂是什么品牌”。后检察机关对确有证据的白版包数额予以扣减,确保罚当其罪。
综合履职
——打击犯罪与保护知识产权并重
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认定季某某为主犯,其余五名领取固定工资、从事辅助工作的被告人为从犯。“我们始终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检察官介绍道,“依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将打击范围延伸至假冒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才能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惩治,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
此外,为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承办检察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文书,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下,六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权利人110余万元并取得谅解。
检察官提醒
创新是发展的引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各类市场主体务必诚信经营,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也应主动选择正品,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
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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