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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市场竞争中,通过降低成本赚取差价本属常态。然而,法律红线不容逾越,绝不能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一笔生意,层层转包,让本案的主人公赚了三万余元,却也变成了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让我们一起走进这起案件,了解被告人究竟踩了哪些“雷区”。
基本案情
A单位于2021年8月7日发布采购25桶涉案润滑油的招标信息。B公司以总金额9.875万元中标后,以8.5万元向C公司采购涉案润滑油。C公司随后与D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D公司直接向A单位供应25桶涉案润滑油,总金额8.25万元。D公司收到8.25万元货款后,其法定代表人E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5万元从货源不明的他处购得标注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润滑油25桶,并通过物流公司向A单位发货。经境外卡某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国卡某有限公司认定,上述25桶润滑油为假冒卡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E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E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E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以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给市场参与者敲响警钟: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企图通过“知假卖假”“以假乱真”来赚取差价的行为,绝非精明的“生意经”,而是危险的“犯罪路”。该案不仅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地净化了市场环境,彰显了坚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力度。
法官提示
经营小贴士:
1.不碰假,是底线更是“保险”
进货渠道千万条,守法经营第一条。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货源,必须提高警惕、严格审查。“知假售假”是高压线,一旦触碰,不仅是赔钱罚款,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情形,可以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要求的“明知”,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或情节标准,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诚信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经营者应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进货查验、质量管控制度,优选合格可靠的供货渠道。同时,加强企业自律,主动接受并配合政府、行业与社会的监督,方能行稳致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三)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
(五)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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