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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新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作出“刑事处罚+惩罚性赔偿”的双轨判决。
三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轩尼诗”“人头马”等注册商标的洋酒,仍多次以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批量购进,通过在喀什市经营的酒吧对外销售,并采取不同时段差异定价策略扩大销量。经核查,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尚未销售的假冒洋酒货值同样不菲。公安机关经缜密侦查,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69万余元。喀什中院受理后,组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跨领域资深法官合议庭,对案件所涉多元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研判。经审理认为,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罚金(已缴纳)。
在附带民事部分,法院认定被告人作为经营主体,无法说明涉案洋酒合法来源却以低价大量销售,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数量多,并危及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判决三名被告人共同向商标权利人支付四倍惩罚性赔偿金。
宣判后,检察机关当庭表示不抗诉,各方当事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的圆满审结,标志着新疆法院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改革、积极探索刑民衔接保护机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不仅丰富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刑民衔接的实践样本,更是新疆法院坚决贯彻“严保护”政策导向、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生动体现,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新疆自贸试验区建设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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