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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平台认领客户发布的商机后,为客户制作商品宣传图并向客户展示,客户不满意,商机认领失败。几个月后,发现客户使用的宣传图与自己制作的宣传图近似,主张构成侵害著作权是否能得到支持?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主张客户剽窃自己为其设计的宣传图,并实际使用在商品宣传页面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乙公司系一家从事广告设计、代理及企业形象策划的公司。2023年9月,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约定乙公司入驻丙公司平台,并可在平台上认领客户发布的商机。《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另约定,乙公司在合作期内因使用平台资源服务而取得的客户资源归丙公司所有。
甲公司系国内知名的美妆企业,旗下核心品牌包括知名花露水品牌、知名护肤品牌、知名婴幼儿护理品牌等。2023年12月,甲公司在丙公司平台发布商机,拟寻找合作商家为其婴幼儿品牌制作宣传图以推广新产品,预算为800万元。同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发送了《供应商比稿》文件,将拟推出新产品的外包装样式(图2)和相关介绍予以展示。此外,甲公司于2023年9月为其新产品的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图1)。

乙公司通过丙公司平台认领甲公司商机,三公司建立微信群并磋商宣传图设计方案。2024年1月4日,乙公司至甲公司处进行提案汇报。汇报过程中,乙公司展示了由其制作的PPT文件,其中包含其员工罗某使用Photoshop软件为甲公司新产品设计的宣传图(图3),但该PPT文件的首页、尾页落款显示为丙公司。

此后,乙公司通过丙公司平台查知其商机认领失败。2024年3月,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的新产品已上市销售,认为甲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新浪微博、京东平台线上店铺、小红书等处实际使用的宣传图(图4)剽窃乙公司的设计方案,构成侵害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改编权。遂起诉主张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2万余元。

审理中,乙公司提供了其员工罗某设计涉案宣传图的底稿。甲公司提供了其与丁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记录,显示二公司就宣传图的设计磋商过程。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与丁公司在2023年11月起磋商新产品宣传图,丁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提供的宣传图(图5)已基本接近甲公司最终使用的宣传图,而丁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提供的终版宣传图(图6)仅相对于前稿作出细微调整。因此,甲公司不构成侵权。甲公司另认为,乙公司主张保护的图片系基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制作,没有独创性,不构成美术作品。同时,甲公司并不知晓乙公司的存在,在提案、磋商的过程中均由丙公司出面,2024年1月4日的PPT落款为丙公司,且根据《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中虽约定乙公司在合作期内因使用平台资源服务而取得的客户资源归丙公司所有,但该约定不导致乙公司原始取得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甲公司对乙公司作品有接触可能性。丁公司提供的宣传图终稿相对于初稿的修改、增加之内容,并未进行重大调整,并非参照乙公司宣传图后进行剽窃。故甲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剽窃他人作品,是把别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判断是否构成剽窃之外,本案中还需处理涉案图片是否构成美术作品、其著作权是否归于乙公司的问题。
▶ 一、涉案图片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图片(图3)虽以甲公司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图1)为原型,但将产品瓶盖抽象为保护婴儿的遮挡物,使之成为有推广功能的宣传图,并且添加了“透明”“六边形”等元素,从造型、构图、线条、色彩等方面观察,均能体现出独特的艺术表达和审美意义,可以展现出区别于公有领域素材和已有作品的个性化特征与创作高度,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二、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否为乙公司
与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著作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后者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可以达成关于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约定,但转让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
本案中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为乙公司是否取得了著作权,其二为乙公司是否部分转让了著作权。涉案作品虽由丙公司署名,但乙公司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系乙公司员工罗某因法人的意志而创作,故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乙公司原始取得。而《平台资源服务框架协议》中的约定并未涉及知识产权归属,且即使其中“客户资源”之意包括乙公司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但考虑到其认领商机已经失败,故在此过程中并未产生客户资源,其原始取得的知识产权并未发生转让。
▶ 三、甲公司是否构成剽窃他人作品
对于侵害著作权的认定,一般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进行把握。前者是指侵权人有接触到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并不严格地要求权利人将其作品公开发表。本案中,因可认定乙公司曾至甲公司处进行提案汇报,故可以确认甲公司对该作品有接触可能性。
对于后者,不能忽视的是,即使权利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构成实质性相似,也需排除被诉侵权人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其实质即为判断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由于甲公司实际使用的宣传图(图4)与丁公司提供的终稿宣传图(图6)基本一致,故判断甲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审查丁公司在2023年12月19日和2024年1月19日向甲公司提供两个版本宣传图(图5、图6)之间,是否过度参考了乙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供的宣传图(图3)。
通过比对发现,丁公司的两个版本,修改之处为颜色方面,即从“白色透明”修改为“半透明浅黄色”;增加之处为帽子底部出现隐约可见的六边形,顶部在原有六边形的基础上出现二氧化钛的分子式。考虑到涉案产品瓶盖颜色即为黄色,且二氧化钛的晶体结构平面图即为正六边形形态,以其为主要成分系甲公司产品的卖点之一,故丁公司与甲公司就宣传图的沟通确定及修改、增加之内容与原有设计方案高度关联且具有合理性,并非对最初的设计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因此,虽然乙公司系于2024年1月4日至甲公司处展示设计方案,但不能因此证明甲公司实施剽窃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
(四)美术、建筑作品;
……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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