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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企业的外文字号,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6-06-30 来源: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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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海加速发展,企业的外文名称并非工商登记的内容,若竞品企业使用与自己同样的外文名称,还注册类似的网站域名构成侵权吗?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已逾30年,是在电池外贸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港交所上市公司,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国际展会等场景广泛使用了公司外文字号“AAA”,并申请注册有“AAA”商标。

2024年年初,甲公司发现同样从事电池外贸经营的乙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以“AAA”作为公司外文字号及域名主体部分,同时乙公司成立时间晚于甲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外文字号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法院认为,虽然企业的外文名称并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内容,但甲公司通过在其上市公司年报、国际展会等场景持续将其企业中文字号“甲”与外文字号“AAA”连用,该外文字号在电池外贸行业中已与甲公司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指向关系,已在外贸经营中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该企业外文字号“AAA”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外贸经营中使用“AAA”标识作为企业外文字号等,构成不正当竞争。甲公司同时注册有“AAA”商标,乙公司将该商标标识注册为域名主体部分推销同类商品,侵害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企业外文名称或字号虽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内容,但确是在外贸行业中交易相对方识别交易对象的重要标识。权利人在外贸经营中持续、广泛使用其外文名称或字号,该标识已在海外积累了一定的影响力并与权利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指向关系,在同类经营活动中已具有商号作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本案为企业出海场景下,规制外文字号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例。企业出海通常依托第三方外贸平台开展商品推广与销售活动,来源地相同的外文字号仿冒行为极易造成交易相对方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本案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肯定外贸经营中积淀形成的海外商誉作为认定企业外文名称或字号市场知名度、商品特定指向性的依据,保护了出海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出海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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