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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袁某于2024年7月9日对被申请人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1831098号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的图形与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相似,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应当予以无效宣告并禁止使用。2. 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案件决定书、新闻报道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符合注册的相关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2. 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3. 被申请人十分重视自身的企业形象,一直正当合法经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4. 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并主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袁隆平院士的肖像图商标,该情形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使用证据,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会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2023年9月,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的图形与我国“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肖像相似,该图形用作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案件评析
袁隆平院士系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杂交水稻之父”,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学发展和世界粮食供给作出杰出贡献。其肖像与姓名已与国家荣誉、公共利益和民族情感深度绑定,成为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承载崇高社会价值的标志,具备极强的公共辨识度。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知。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提交的新闻报道中袁隆平院士的肖像图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产生该商标与袁隆平院士存在关联的联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时,除争议商标外,原被申请人还在与农业领域高度相关的多个商品类别上批量注册与争议商标相同的标志。以上情形,足以证明原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攀附袁隆平院士声誉的主观意图,具有不正当性。该系列商标均被宣告无效。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争议商标经历了转让,但前后两个被申请人均不能合理解释争议商标的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并提供使用证据,转让行为并不能使其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三、典型意义
本案将攀附国家功勋人物声誉,进而导致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技术背景、品质声誉、来源等产生错误期待的情形,明确纳入“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范畴。这丰富和完善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适用场景,尤其是对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服务领域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价值。对于已融入公共记忆、代表社会崇高价值的人物,商标局依法对其形象相关权利予以强保护,从而有效防止商业混淆和误导,有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经营主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除合法权益人以外,任何主体均不得以纯图形或未提及姓名等形式将国家功勋人物形象注册为商标,行规避法律审查、误导公众之实。随着商标审查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对于国家功勋人物形象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式日渐丰富,任何想要绕开法律规定、审查原则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企图终将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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