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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网络平台转卖二手物品,本是寻常之事。然而,一名卖家因在某二手交易平台销售两台印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判赔5000元。
二手交易与商标侵权的边界在哪?“合法来源”为何不能免责?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先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经营一家小店,以“以旧换新”方式上门回收二手麻将机,再通过平台转售赚差价。这些麻将机中,有几台的操作盘上印有“上海雀友”字样,张先生便在商品链接的品牌栏、标题中均使用了“雀友”标识。
“雀友”商标权利人浙江某工业有限公司发现后,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面对起诉,张先生十分困惑:“我只是回收转卖了几台二手麻将机,怎么就成侵权了?”庭审中他承认,被诉的8条商品链接实际仅成交2单,销售金额约1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用尽”与“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一、关于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雀友”系麻将机行业的知名注册商标。张先生在商品链接的品牌栏中主动勾选“雀友”、标题中标注“雀友”字样,目的是让搜索“雀友”的消费者能够看到其商品,这已构成商标性使用。而其实际销售的麻将机操作盘上印有“上海雀友”字样,与注册商标“雀友”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商标权用尽”抗辩能否成立。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对已售出的正品不能再主张商标权,二手转卖正品一般不构成侵权。但该抗辩的前提是商品来源合法、系正品。张先生虽主张所售为“二手正品”,但未能提供任何购买发票或原始凭证,送货单上亦无“雀友”品牌记载,无法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正品。故其“商标权用尽”抗辩不能成立。
三、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根据商标法规定,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须同时满足主、客观要件。客观上,须能提供完整可追溯的证据链,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主观上,须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侵权。
客观要件方面,张先生未能提供供货方完整身份信息,送货单记载的商品名称亦与“雀友”无法对应,无法形成有效追溯,客观要件不满足。
主观要件方面,“雀友”系麻将机行业知名品牌,张先生作为二手电器经营者,理应知晓。正品“雀友”麻将机市场售价通常在几千元,而其收购的“上海雀友”价格仅几百元,明显低于正品价格,理应产生合理怀疑。主观善意亦不成立。
综上,合法来源抗辩未获支持。
四、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案中,张先生实际成交仅2单、销售金额约1000元,获利极少,且已主动下架涉案链接。法院综合考量“雀友”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决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折射出二手交易领域商标侵权认定中的典型法律问题,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一、侵权认定,关键在于“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二手商品转售本身并不违法,但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主动标注他人注册商标、利用品牌知名度引流,已超出合理范畴,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张先生以“雀友”之名,销售“上海雀友”麻将机,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侵权事实成立。实际成交数量及获利金额,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
二、“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客观可追溯”与“主观不可知”。合法来源抗辩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善意销售者,销售者欲免除赔偿责任,须同时完成客观与主观两项举证:客观上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准确说明提供者,主观上证明自己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商品侵权。专业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以明显低价收购知名品牌商品,法院难以认定其为“善意”。
三、抗辩成立仍“免赔不免责”。 即便抗辩成立,其法律后果也只是免除赔偿责任,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权利人依然有权要求停止销售。
法官提醒
二手交易绝非知识产权侵权的避风港。出售自己的正品闲置,属于合法行为;但若商品来源不明或含有仿冒标识,风险须自行承担。经营者务必做到:保留购买凭证,准确注明商品来源,不蹭名牌、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流,收到侵权通知及时下架、止损。唯有守住法律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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