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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行政纠纷案

日期:2023-02-09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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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19)豫01知行初4、5号


二审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8、79号


裁判要旨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确认了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比对中“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规则。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简称国泰郑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河南市监局)


原审第三人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联达公司)


2019年5月16日,河南市监局受理了广联达公司与国泰郑州分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涉及广联达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530283890.7和ZL201530284014.6、名称均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的外观设计专利(即涉案“890专利”“014专利”)。2019年9月12日,河南市监局作出豫市监知处字[2019]3、5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即被诉决定),认定国泰郑州分公司销售“新点2013清单造价软件V10.X(河南版)”软件及加密锁的行为侵犯了广联达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国泰郑州分公司不服被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国泰郑州分公司销售的“新点2013清单造价软件V10.X(河南版)”软件界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无实质性差异,维持被诉决定。


国泰郑州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9年7月12日针对涉案890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国泰郑州分公司未对上述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20年7月13日进一步针对涉案014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7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述涉案890、014专利无效决定中,均认为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新点造价软件 V10.0”界面相比,在标题栏、菜单栏、界面操作区各自部分的布局及设计方面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国泰郑州分公司针对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认定国泰郑州分公司侵权不成立,遂判决撤销上述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了关于“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规则,认为 :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所示界面,整体布局基本相同。自上而下均主要包含三部分,即顶部标题栏、上部菜单栏和下部界面操作区,且各部分在界面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890、014专利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可知,上述整体布局在现有设计中已经公开,并非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在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上,被诉侵权界面与涉案专利主视图所示界面存在的有关LOGO、菜单栏、界面操作区设计的三点显著区别,位于一般消费者容易看见的正面,是实现设计效果的具体外观体现区域,在购买和使用时都必然会引起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其工具图标的多少及具体排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视觉印象,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均不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因此,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针对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首案,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