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1年5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销售行为。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大量与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产品外包装近似的防水建材产品。德高产品品牌及包装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当事人将德高公司产品和侵权产品混堆在一起售卖,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违法经营额为20807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雨花台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案件二 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刷单案
2023年4月,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涉嫌违法刷单。经查,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开设专卖店,主要从事嵌入式冰箱的销售。2022年12月,当事人为提高其网店的评价排名,委托“刷手”虚构交易记录并编造发布了25000条商品评价。当事人通过网店共计销售各品种知名品牌冰箱2530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建邺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元。
案例三 南京某销售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11月,玄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京某销售公司在销售华帝集成灶活动时宣传“首位付款购买华帝集成灶达15000元的用户赠送华为mate50RS”,活动结束后当事人公布的是虚假中奖名单。经查,当事人曾两次开展赠华为手机促销活动,均公布了虚假的中奖名单,奖品实际为电热锅和电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以谎称有奖方式进行的不当奖售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玄武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案例四 江苏某医药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江宁区市场监管局对江苏某医药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电话推销药品业务。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电话推销紫河车、红曲等四种药品。当事人宣传紫河车时称“两克紫河车粉,它相当于我们吃的维生素C200瓶,相当于灵芝虫草30瓶……”,宣传红曲时称“用红曲可以解决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硬化”,宣传健脑补肾丸时称“用了就不会出现老年痴呆或者帕金森这些症状”。当事人承认对上述药品的宣传内容没有依据,存在夸大、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江宁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20000元。
案例五 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1年2月,栖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南京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业主群内发布不实信息诋毁其商业信誉,请求查处。经查,举报人与当事人都销售热水器,存在竞争关系,当事人为不让某小区的业主从举报人处购买热水器,编造了一份加盖公章,含有“近期发现有XX店用改装机及处理残次品机,作为正品销售”内容的《告知函》,并在某小区业主群里散布,当事人承认上述《告知函》内容纯属捏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栖霞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六 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1年12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高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违法线索材料,称南京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涉嫌采用财物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查,“高淳区某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于2016年开始启动,该项目需要设计公司验收合格才可交工验收。当事人为与设计公司张某拉近关系,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与便利,于2016年10月以“辛苦费”名义向张某的家属银行账户转账数万元,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当事人谋取方便。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高淳区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七 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某楼盘销售人员宣传楼房外立面是“玻璃幕墙+铝板+石材”,实际并没有玻璃幕墙,且铝板是铝板一体板,石材极少。经查,上述楼盘为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销售,当事人的销售人员通过微信群、微信笔记、微信详情方式大量宣传该项目外立面为“玻璃幕墙+铝板+石材”,而实际楼盘外立面没有玻璃幕墙,而是大面积玻璃窗户和部分玻璃装饰;铝板实际为铝板一体板,石材为局部石材,且主要使用在单元门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秦淮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八 南京某有限公司拒绝、阻碍调查案
2023年3月,溧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京某有限公司在销售某商品房项目时宣传该项目配建有跨河连桥,但截至项目进入交付阶段,跨河连桥仍未搭建成功。溧水区局调查过程中,多次联系当事人,要求其配合,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多次下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均不予配合调查,也不说明有关情况,不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溧水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九 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1月,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商超开展“2022开年狂欢幸福MINI开回家”的抽奖活动违法,要求查处。经查,当事人在商超摆放展示牌宣传:单笔消费满388元,即可参加抽奖,100%有奖,不设空门,最高奖为五菱宏光MINI电动汽车1辆!后因参加活动的消费者超出预计,当事人在未重新公示的情况下将活动变更成彩蛋摸奖,奖品亦变成奶茶券、口罩和饮料。
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公布后,擅自变更奖项品种、数量,且未告知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六合区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十 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曝光“医美速成班”新闻,称位于鼓楼区的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涉嫌从事非法医美培训业务。经查,当事人为招收“医美速成班”学员,故意虚构培训老师资质,并擅自以“国际整形美容协会”的名义向学员颁发“微创整形师”毕业证书。通过伪造荣誉牌匾、奖杯、加盟授权书,演绎摆拍加盟签约仪式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吸引有意从业者交费培训,最终损害了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鼓楼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网店向用户提供虚假实名认证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 江西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赣州市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 微信管家非法获取隐私数据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