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昨天(12日),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而于芬多次访问其博客,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后李强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
        于芬认为,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侵权。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 (北京日报 通讯员 闫肃 刁云芸) 
 
            
    
            


首页
上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