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同法院在同一天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时,应当如何执行?
字号: +-
563
商标局在同一天内接到两份以上对同一注册商标进行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收到文书的先后顺序,协助执行在先收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收到文书无法确认先后顺序时,可以告知有关法院按照如下规定处理:两个或两个人上人民法院在执行相关案件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在有关法院协商以及报请处理期间,商标局可以暂不办理协助执行事宜。




首页
上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