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法国国家产品原产地与质量管理局
被异议人: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 被异议商标“ ”与法国肉禽产品地理标志高度近似,注册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引发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官方公告,欧盟公告,原欧共体官方公报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CANARD AFOIE GRAS DU SUD-OUEST(CHALOSSE,GASCOGNE,GERS,LANDES,PERIGORD,QUERCY)”[译为“西南地区肥肝鸭(沙洛斯、加斯科涅、热尔、郎德、佩里戈尔、凯尔西)”] 是法国肥肝鸭产品上的原产地名称 / 地 理 标 志;“VOLAILLES DESLANDES”(译为“朗德家禽”)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朗德 / 郞德,其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国内诸多媒体的广泛宣传,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商标的法语含义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被异议人并非来源于上述地区,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肉”商品上易误导公众,使用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种、产地等产生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二、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文字是否具有欺骗性并易误导公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地理标志 ,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由于承载了特定的品质、声誉及其背后的历史文化渊源,往往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地理标志在世界各国经贸合作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商标局不断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国外地理标志的保护,不断消除贸易壁垒,积极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2020年,我国与欧盟签订了《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互认互保大量地理标志产品,为双方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促进了中欧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法兰西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部第26-2015号官方公告,欧盟公告(2000年、2015年),原欧共体官方公报(1996年)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CANARD A FOIEGRAS DU SUD-OUEST(CHALOSSE,GASCOGNE,GERS,LANDES,PERIGORD,QUERCY)” 是法国肥肝鸭产品上的原产地名称/地 理标志;“VOLAILLES DES LANDES”是法国肉禽产品的地理标志。“LANDES”为法国地名,译作朗德/郎德。朗德省是世界闻名的鸭、鹅肥肝产地,朗德(LANDES)鹅是世界著名的优质肉鹅品种,经媒体宣传,已在我国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媒体报道中称,“朗德鹅肉质鲜美,营养丰富且具备低脂肪、低胆固醇的特点”“朗德鹅原产于法国西部的朗德省,其特征表现为体型宽大、背宽胸深、颈粗短,是国内外公认的肥肝生产的优秀品种”。
另经查,2022年12月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受理茵蓝朗姆酒等欧洲联盟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中,对法国“西南地区用于制鸭肝的鸭”,即本案异议人主张权利的地理标志“CANARD A FOIE GRAS DUSUD-OUEST(CHALOSSE,GASCOGNE,GERS,LANDES,PERIGORD,QUERCY)”予以受理,并提供预保护。
由上可知,法国朗德地区出产的以鹅肉和肥肝鸭为代表的家禽由于具有特定的优良品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已被列入我国官方地理标志产品预保护清单中。
被异议商标中的“L'OIE”在法语中含义为鹅,被异议商标整体可译为“朗德鹅”,与上述法国地理标志含义相近。而被异议人为国内企业,并非来源于法国朗德地区,且亦未答辩证明其具有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资格。因此,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由被异议人独占使用在“肉”商品上,不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为法国地理标志产品,并基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和信赖而产生错误的购买行为,亦可能导致真正的法国地理标志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时受到阻碍。此外,该商标文字由于具有“朗德鹅”的特定含义,若使用在除“肉”以外的“鱼(非活);熟肉罐头”等其他食品上,亦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品种、品质、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准确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平等保护国外地理标志的典型案例,也是商标主管机关以实际行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具体体现。保护国外地理标志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更是促进全球经贸合作、推动地域特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案严厉打击了企图利用公众对国外地理标志名称的认知生疏性,恶意攀附国外地理标志声誉误导公众的不良商标申请行为,彰显出商标主管机关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决维护诚实信用、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的决心。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