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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行政纠纷的处理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55号

发布时间:2025-08-0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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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明确了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同一专利权已经在其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则因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该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予撤销。

本案涉及一种专利号为20092023XXXX.5、名称为“一种PTC发热器的导热铝管及PTC发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4332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权利要求1有效。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京73行初6535号行政判决,驳回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行终815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815号行政判决),撤销(2021)京73行初6535号行政判决和第4332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2024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815号行政判决作出无效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

2021年3月26日,镇江东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2021年9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9162号行政判决(即本案一审判决):驳回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锡某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终1255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255号案中认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权。根据现行专利制度,在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同一专利权可以被同一或者不同无效宣告请求人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因此会产生针对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程序并行甚至交织的情况。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若专利权在一个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则该专利权自始无效。该确定无效的法律状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能够导致其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同一专利权已经在其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则因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该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予撤销。

本案中,镇江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和镇江东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虽然镇江东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尚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在本案二审审理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815号行政判决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由此导致镇江东方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已经不复存在,故本案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行政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利于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可预见性、提升司法效率,从而减少当事人的诉累,避免针对同一纠纷的重复审查。

附件:(2023)最高法知行终1255号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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