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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编者按
在信息奔流的数字时代,人人都是传播者,却并非人人都知晓传播的法律边界。转发、截图、改编、二创……这些看似普通的网络行为,实则处处可能埋藏“侵权陷阱”。如何避免“好心分享”反成“侵权证据”?
本期我们聚焦数字时代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未经许可的转载、剪辑、传播,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让我们通过以下典型案例,共同了解如何尊重原创,合法传播。
《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专有权利。简单说,就是“要不要把作品放到网上,只能由作者说了算”。
案例一:
公益公众号转载“好文”,一纸传票赔万元
某县一公益公众号小编为充实内容,未经授权从网上转载了一篇“家庭教育十大金句”文章。半年后,被原创作者发现,诉至法院。小编辩称:“出于公益目的”“已经删了”。
法院认定,该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万元。
法官提醒
即便出于公益目的,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使公众可随时获取,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侵权认定核心是“未经许可”,与是否盈利无关。公益性质或影响赔偿数额,但无法免除责任。转载务请先获授权!
案例二:
短视频“剪辑”热播剧,流量有了赔偿也来了
大学生小赵为吸粉,将某热播剧精彩片段剪辑成“5分钟看完XX剧”系列视频,播放量破百万。剧方起诉后,小赵以“引用短”“属解说”“为剧宣传”抗辩。
法院认为剪辑使用超出合理引用限度,替代原作观看效果,构成侵权,判令下架并赔偿4.8万元。
法官提醒
合理引用≠免费搬运!剪辑、切条、合集等二次创作务必控制比例、指明来源,且不得影响原作的正常使用。
案例三:
二手网课低价转卖,“好心分享”也侵权
小申将自己购得的某公司正版课件以低价挂在网络购物平台和云网盘中对外出售、传播,累计获利3000余元。
该公司发现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小申侵害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高额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购买正版网课仅获得个人学习权,并非获得复制、转卖或传播的权利,在二手平台转卖网课或免费分享给他人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电子课程极易被复制和传播,此类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远高于销售所得,因此法院判赔金额也通常远高于侵权人获利。
法官划重点
网络传播作品,怎么做不侵权?
核心争议:“合理使用”还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判断的关键在于:
①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除非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②是否构成“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是否置于公众可访问的网络环境)。
常见败诉原因:误以为“非营利”“已署名”“篇幅短”或“”已删除”就可以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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