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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实质审理终结前,应当允许权利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
2.权利人主张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但该电子功能不等于整个集成电路的核心功能,只要其能够基于独创性的设计,在元件和线路的结构、排列和布局等三维配置上发挥相对独立的作用,即可认定该部分满足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要求。
【关键词】
行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行政裁决 独创性部分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权利人为赛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登记号为BS.1250****.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针对赛某公司就蕊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蕊某公司)侵犯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赛某公司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集侵字[2019]1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被诉裁决),认定蕊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芯片(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芯片)不侵害赛某公司所拥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赛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决,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赛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行终322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行政裁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赛某公司请求处理蕊某公司侵害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一案重新作出裁决。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发现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裁决保护其布图设计专有权。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其与民事审判同样遵循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因此,行政裁决同时具备了执法和司法的双重性质,既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确保裁决过程有法可依;又要做到居中裁判,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具体到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首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与执法指南(试行)》均未明确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人在侵权案件中明确独创性部分的时机。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提高行政效率的考虑,将布图设计权利人明确其独创性主张的时机确定为“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体比对实质性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主张并加以确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布图设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某些独创性部分确非在创作或登记时所能预见,发生争议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居中裁决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阐述其权利主张,一般在实质审理结束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其主张的独创性内容,以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本案中,赛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蕊某公司侵犯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提出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并对涉案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分别作了三次说明:第一次独创性说明是在行政裁决请求提出时,赛某公司主张涉案布图设计具有6个独创点;第二次独创性说明是在鉴定过程中,赛某公司提交了包含6个创新设计点的独创性说明,并根据上述创新设计点1-6进行了侵权比对分析;第三次独创性说明是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的第二次口头审理过程中,赛某公司主张将Celll+Cell2组成的单元作为独创性部分与被诉侵权芯片的相应区域进行比对。在赛某公司作出第二次独创性说明后,紫图鉴定中心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进行了技术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随附了涉案布图设计样品的布图设计分析报告、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分析报告、涉案布图设计与被诉侵权芯片布图设计的对比分析报告、涉案布设计样品与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的对比分析报告。鉴定意见及附件虽未对Celll+Cell2组成的单元进行单独对比,但已对Celll和Cell2部分进行了剖片,明确了三维配置结构。因此,赛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二次口头审理时提出的以Celll+Cell2组成的单元作为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虽然可能超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对方当事人的预期,但并不会使鉴定意见及布图设计分析报告丧失意义,国家知识产权局仍可凭借已经形成的鉴定意见以及布图设计分析报告,对Celll+Cell2组成的单元的独创性是否成立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权利人应当在侵权与否的实质性审理进行之前明确其独创性部分为由,拒绝对赛某公司在第二次口头审理时提出的独创性部分的主张进行审理,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利于纠纷的实质化解。
鉴于本案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决,故鉴定意见是否应采信、被诉侵权芯片是否侵害赛某公司的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焦点问题,亦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裁决时作出认定。
此外,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到法律保护,受保护的独创性部分应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但并不要求该部分能够实现整体布图设计的核心功能。只要其能够基于独创性的设计,在元件和线路的结构、排列和布局等三维配置上发挥一定的作用,即可认定该部分满足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要求。
【关联索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2条、第4条、第7条、第30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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