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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夫微电子芯片引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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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进步,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日新月异,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处于整个集成电路产业链的上游,是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相关企业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公布的2024年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中,一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请求案件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双方当事人均为集成电路领域高新科技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占有一定份额,各自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在业内专家看来,该案审查决定首次明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行为的内涵、独创性审理范围和审理标准等多项关键内容,为业界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清晰指引。

布图设计引发争议

杰夫微电子(四川)有限公司(下称杰夫微电子)系名为“GLF713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号:BS.185008003,下称涉案布图设计)的专有权人。

涉案布图设计对应的芯片是一款超高效率的1.5A级负载开关,大小不足指甲的百分之一,主要功能为控制负载供电的开启及关闭,并对负载和电源部分进行保护。该产品广泛应用于人工智能、5G、物联网设备的电源管理系统,搭载于多款知名品牌手机及智能穿戴设备,累计销量超2亿颗。

杰夫微电子认为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生产的某款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基本相同,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并索赔500万元。作为回应,华泰公司直接向对方专有权稳定性发起挑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请求。至此,一场围绕涉案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攻防战正式打响。

2024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下称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经审查后作出第11号撤销程序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特殊类型特定规则

要理解这场纠纷的意义,首先需要了解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殊身份”。

在知识产权的“大家族”里,布图设计是集成电路产业特有的保护类型。它以图形化布局呈现,以硅片为载体,用纳米级的电路图案实现功能,更像是芯片内部的“建筑蓝图”,决定着晶体管如何排列、线路如何连接。正因为这种特殊性,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专门立法对其加以保护。我国于2001年发布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构建起专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制度。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布图设计要获得专有权,需满足独创性等要求,且申请人需在首次商业利用后两年内提出登记申请,否则可能导致专有权被撤销。

根据登记信息,涉案布图设计首次商业利用日为2017年11月15日,申请日为2018年7月5日,公告日为2019年5月31日。从时间上看,申请日距声明的首次商业利用日不满两年,符合《条例》相关要求。但是华泰公司对此提出质疑。

“要证明布图设计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或缺乏独创性,需找到与芯片制造、销售、测试等环节吻合的硬核证据。而放眼全国,成功立案并最终公开的撤销案件、可供借鉴的裁判逻辑屈指可数。”华泰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党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华泰公司提出包括在先布图设计、在先使用公开、网页公开在内的多角度立体证据链,指出涉案布图设计在首次商业利用日两年之前,其官网已公开了型号相同的芯片信息,并且第三方网站也公开了该芯片的产品手册。因此,涉案布图设计申请日已超过首次商业利用日两年,应被撤销。此外,华泰公司提出的撤销请求理由还包括涉案布图设计独创性部分不属于布图设计保护范围、已被专有权人在先布图设计公开等。

这一质疑的核心涉及几个关键问题,即什么是“商业利用”以及通过官网、第三方平台发布产品信息是否属于《条例》第二条针对“商业利用”定义中所包括的“以其他方式提供”。

面对质疑,杰夫微电子代理人、北京三聚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宣莉莉提出抗辩:“在官网或者第三方网站发布产品或产品手册的行为仅是产品的功能宣传介绍,不属于上述的商业利用行为。”另一位代理律师周美华补充:“根据《条例》的立法本意,以其他方式提供,应该是将布图设计及其产品实际提供,即实际公开布图设计,那么在提供之日起的两年内,应及时提起对该布图设计的保护申请,否则视为将该布图设计成果贡献给社会公众,不再予以保护。因此,《条例》定义的商业利用是实际提供行为,比如进口、销售芯片,而发布信息等宣传行为显然不属于实际提供行为。”

合议组从文义、体系、立法解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明晰了相应的法律含义。“与专利法中明确将许诺销售等同于销售行为的规定不同,《条例》第二条针对商业利用定义中的‘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行为,通常是指类似于进口或者销售等实际提供的行为,而不包括发布芯片信息、芯片性能手册、提供预售信息等类似于许诺销售等未实际提供的行为。因此,合议组对该撤销理由不予支持。”合议组主审员周亚娜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厘清规则树立标杆

除了商业利用的问题外,合议组在审查中还遇到了多个首次出现的新问题。

专有权人在涉案布图设计登记时未明确独创性部分,在相关的侵权诉讼中明确了独创性部分1-12,在本次撤销程序中,又新增了独创性部分13-14及若干整体,该案涉及独创性部分是否可以随意更改的问题。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案专有权人主张的独创性部分虽然在数量和内容上有所增加,但均与侵权诉讼中已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密切相关,未超出合理预期,可以纳入本案的审查范围。但在本次撤销程序之后,其布图设计的独创性部分应当已经确定,原则上专有权人不应再次主张发生改变。

同时,本案还首次出现以专有权人的在先设计作为对比设计的情况:如何理解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专有权人自己的在先设计是否可以作为对比设计评价独创性?对此合议组给出了明确指引。“同一专有权人的一项布图设计,应当仅享有一项专有权,专有权人在后申请的布图设计想获得保护,应当与该已取得专有权的布图设计具有实质区别。因此,专有权人的在先设计也应属于对比布图设计范畴。”周亚娜解释说。

契合《条例》修改思路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于2001发布施行,距今已过20余年,为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开展《条例》修改工作,目前已就修改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本案决定中涉及多个在先审查实践中未曾出现的新问题,给出明确审查指引,同时与《条例》修改思路契合,对于后续可能出现的类案具有指导意义,有助于创新主体规范登记行为。

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标准总监樊磊认为,该案审查决定对审理规则的明确有利于平衡专有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对于保护创新、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行为的界定,并进一步完善独创性判断的规则以及独创性说明的修改界限,有利于促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和转化运用,从而提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也呼应了《条例》修改完善登记和确权程序、加强专有权保护、促进运用实施的修改思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祝建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高度评价了本案的意义,认为审查决定“亮点纷呈”:通过行政确权程序对《条例》关键条文的适用进行了精细化分析与平衡把握,有力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文适用的明晰化,从而不仅妥当处理了布图设计撤销请求案件,还为芯片及布图设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引。

【典型意义】

本案对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规则提供了指引。一是明晰法律用语内涵。明确《条例》规定的“商业利用”中“以其他方式提供”布图设计的行为是指类似于进口或销售的实际提供行为,不包括宣传、许诺销售等未实际发生提供的行为。二是确定独创性审查范围。专有权人在登记、确权、维权程序中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变化,但其变化与已主张的独创性部分密切相关,未超出社会公众合理预期或损害其合法利益,则可被接受。三是完善独创性判断标准。专有权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布图设计的范畴。专有权人的在后布图设计欲获得保护,应当与其在先布图设计具有实质区别,且该实质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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