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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月10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2026年上海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十个典型案例
1. 乐某控股公司与云某文旅公司、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
2. 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
3. 某化信息公司与常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4. 佳某文化公司与秘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5. 麦某医药公司与笨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6. 燕某贸易公司与欧洲理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7. 乾某贸易公司与清某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8. 刘某等与金某化工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9. 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
10. 天某汽车公司与熊某汽车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 案例1 /
乐某控股公司与云某文旅公司、杨某侵害商标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案——以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快速遏制侵害商标权行为
基本案情
申请人乐某控股公司注册有“LEGOLAND”“乐某乐园”“ ”等商标,系上海乐某乐园的商标授权人。被申请人云某文旅公司大量印制并销售“上海乐某乐园通用礼品票(卡)”,消费者可以使用该礼品卡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上兑换上海乐某乐园入园门票。云某文旅公司印制销售的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案涉礼品卡完全对应上海乐某乐园12种门票类型,云某文旅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也在页面设计上模仿乐某控股公司官网。被申请人杨某在网络平台销售了案涉礼品卡。目前已有游客购买该礼品卡后无法成功入园,该部分游客在网络社交媒体中反映其使用该礼品卡的不良体验。乐某控股公司据此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诉前行为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禁止或责令被申请人实施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法律制度。根据在案证据,乐某控股公司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乐某乐园目前已经出现使用案涉礼品卡预约的游客无法正常进入上海乐某乐园的情形。鉴于案涉礼品卡中使用了大量与乐某控股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如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有较大可能性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范围适当,不会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显著失衡。因此,法院依法审查后,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同时,为确保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效果,金山法院启动本区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协同机制,同步将裁定抄送区市场监管部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上海乐某乐园项目属于区域重大项目,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区域重大战略作用,人民法院于48小时内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及时遏制侵权,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严保护”“快保护”。裁定作出后,随即启动本区知识产权“三合一”保护机制,同步将裁定书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了有效的保护合力,践行了知识产权“同保护”“大保护”的理念。
来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案例2 /
中某电车公司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案——巧用“执破衔接”机制 挽救困境科创企业
基本案情
中某电车公司系从事电动车辆及零部件研发等业务的企业,在驱动系统、传动系统和电控系统等方面拥有逾500项专利,系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因行业竞争加剧、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陷入经营困境。2025年初,该公司因一起债务纠纷被债权人向嘉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核心资产面临拍卖,同时逾百名职工亦申请主张劳动债权,公司运营即将陷入窘境,执行工作面临多难局面。
为破解危局,嘉定法院依托“执破衔接”机制,将案件提交市三中院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市三中院紧扣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导向,结合中某电车公司核心资产情况、发展前景、自救意愿等因素,指导嘉定法院将案件导入预重整程序,既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同时又给予债务人企业重生机会。
预重整阶段,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协同发力,执行法官帮助临时管理人落实重整基础保障工作,牵头搭建府院联动平台对接多个政府部门。经多方共同努力,大股东自愿垫付大部分职工债权。在此基础上,债务清理、资产核查、投资人招募谈判等工作如期完成,案件顺利转入正式重整。
重整阶段,市三中院指导管理人创新资产处置思路,以“假马”竞标规则公开拍卖重整投资权,充分发挥市场化优势,确保择定最优投资人;依法认定逾2亿元股东回购债权为劣后债权,排除其对重整表决的可能影响。最终,重整计划草案获各表决组高票通过,市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督导执行,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过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审理效果
本案预重整阶段用时55日,重整阶段用时60日,程序运行时间成本极大降低;创新运用“假马”竞标规则拍卖重整投资权,在托底投资基础上实现溢价,盘活资产7000余万元;化解负债约1.4亿元,其中3500万元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公积金全部补缴,数百起潜在执行案件也得到实质性化解,企业获得重生机会。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转预重整及重整典型案例,是人民法院立足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深化“执破衔接”机制,通过执行与破产两端深入融合,精准、高效挽救困境企业的成功实践。该案的探索成效高度契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的“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部署,充分体现了法院积极挽救困境科创企业的持续努力,彰显了“执破衔接”机制在助力优化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价值。
来源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案例3 /
某化信息公司与常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高管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 促进企业挽救出清
基本案情
A集团为实现境外上市搭建VIE架构,通过境外上市公司间接控股境内某化信息公司,该信息公司又通过股权质押等系列协议控制某库数据公司。某库数据公司是A集团在中国大陆境内核心运营实体,负责管理、运营A集团知识引擎和交易平台,A集团主要无形资产亦登记于某库数据公司名下。系列协议约定某化信息公司行使某库数据公司股东权利并有权在条件成就时独家收购其股权,同时为确保系列协议履行,某库数据公司股东将全部股权质押给某化信息公司作为担保。在某化信息公司破产清算前夕,常某(该公司总经理、上市公司创始人兼董事长、某库数据公司大股东)拆解VIE架构,解除股权质押,并将其持有的某库数据公司股权作价0元转让。
浦东法院受理某化信息公司破产清算案后,破产管理人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代表某化信息公司提起破产衍生诉讼起诉常某,主张常某违反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导致某化信息公司丧失对某库数据公司的权益控制,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VIE架构下控制权系列协议的签订目的及履行情况,常某作为某化信息公司总经理,在某化信息公司临近破产时,不但未采取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反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实施解除股权质押登记及股权转让的行为,致使原股东将某库数据公司权利委托某化信息公司行使的约定落空,VIE架构下的控制权系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某化信息公司对运营实体的控制权利及因此可能获得的利益丧失,某化信息公司的自身价值也大幅减损,偿债能力受到影响,给某化信息公司及其债权人造成损失。据此,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常某赔偿某化信息公司损失100万元。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企业破产浦东法规》关于高管临近破产特别管理义务规定的首案。本案将《企业破产浦东法规》的创新规则落地为具体司法实践,明确管理层在公司破产前信义义务对象由股东利益为主转化为债权人利益为主,划定了管理层行为红线,维护了企业及债权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及时自救和快速出清。本案通过明晰管理层义务,强化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引导管理层忠实勤勉履职,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企业退出机制。
来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案例4 /
佳某文化公司与秘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定“技术中立”侵权豁免 护航新兴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原告佳某文化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某也是兵》等案涉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秘某ai搜索”平台(以下简称案涉搜索平台)系被告秘某科技公司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经查,该平台提供了案涉影片的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并将该搜索结果以独立卡片方式置顶呈现,同时载有“快捷访问”“无需提取码”等文字内容。佳某文化公司认为,秘某科技公司无法提供其后台运营算法日志并就此进一步举证说明,其前述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秘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搜索平台是基于大语言模型匹配检索增强生成开发的搜索引擎,在应用时无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中的内容。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搜索结果中标注的“无需提取码”等信息源自第三方网页内容。其次,标注“快捷访问”的独立卡片,仅是为便利网络用户快速了解搜索结果信息并流畅访问第三方网站的功能模块,其具备通用化而非差异化的特征,难以据此认定秘某科技公司主观符合“应知”状态和存在过错。最后,秘某科技公司作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已履行模型及算法的备案义务,同时构建了相对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对被控侵权视频网盘分享链接进行了有效处理。因此,应当认定秘某科技公司履行了作为搜索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主要法律义务,理应享有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术中立侵权豁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佳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佳某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AI技术加持下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范围与边界给予了清晰判定,探索了涉AI前沿技术应用场景下诉讼举证责任的平衡分配,明晰了“技术中立”侵权豁免认定的要件,及时回应了人工智能时代企业技术发展诉求,为护航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作出有益指引。新数字经济背景下,对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的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不宜苛求其承担过高的审查义务,避免不当压缩甚至抹除技术迭代与科技创新的应有空间。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技术中立”抗辩成立,实现了著作权人、技术创新者、社会公众三者利益的平衡,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进行了积极尝试与探索。
来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案例5 /
麦某医药公司与笨某科技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划定商业测评行为底线 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秩序
基本案情
麦某医药公司是A品牌婴儿润肤乳的生产商和销售商。2021年3月,其发现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母婴类产品测评公众号上发布名为《57款宝宝身体乳评测(下):2款检出微量重金属,1款PH值偏低》的测评文章,文章指出A品牌婴儿润肤乳在专业检测中检出重金属铬且pH值远低于国家标准,并以醒目字体予以突出显示。麦某医药公司对上述结论持有异议,遂联系公众号客服取得相应《检测报告》,发现该报告在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的记载上均存在瑕疵,且在声明栏中载明“报告仅用于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不可用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用途”。此后,该公众号又发布团购文章,推广测评文章发布前即与自己存在合作关系的B品牌婴儿身体乳,并引用前述测评情况介绍产品优劣。
麦某医药公司认为,笨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测评文章数据失实,内容存在误导性,构成商业诋毁,要求其立即停止诋毁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笨某科技公司则辩称,其测评内容均依据《检测报告》作出,内容客观真实,并非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笨某科技公司在测评文章中引用载明不可用于对外证明用途的数据,通过强化标题、使用醒目字体等方式突出部分内容,未充分说明指标选取及评分标准,该行为有失公允,存在误导性。此外,笨某科技公司在提供测评的同时销售同类产品,测评文章发布后即对合作产品开展团购,并将测评文章作为说明产品优劣的佐证,存在通过测评文章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观意图,超出了传递产品信息的合理边界。据此,法院认定笨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麦某医药公司经济损失。笨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流量经济盛行场景下,以精细化司法裁判规范商业测评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以测评文章为基础,串联产品送检、竞品合作等多个关联环节,明确了测评机构必须恪守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同时针对测评机构“商测一体”的双重身份,确立了更高注意义务的分层审查体系,为开展良性市场竞争划清底线。本案裁判通过打击误导性测评,引导测评行业回归“客观、中立、科学”本位,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提升了网络消费的信任度,也为经营主体免受恶意测评干扰,专注品牌打造和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来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案例6 /
燕某贸易公司与欧洲理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CISG咨询委第14号意见 营造国际化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欧洲理某公司向燕某贸易公司出售工业配件,交货后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17万余美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主张按照同期德国基准利率加五个百分点为标准,自各期应付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法院支持了欧洲理某公司的诉求,燕某贸易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或CISG)项下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如何计算。公约未明确利率标准,各国司法实践也存在差异。燕某贸易公司主张,利率是公约范围之外的问题,应适用我国国际私法规则,本案与我国连接点较多,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确定利率标准。欧洲理某公司则认为,应参考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即德国法律认定利率。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在国际贸易中,可预见性对交易双方至关重要,公约总则也要求促进公约的统一适用。CISG咨询委员会发布的第14号意见指出,公约第78条规定的利息属于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可直接适用债权人营业地法律确定利率标准,无需再通过国际私法规则指引。该意见契合公约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公约统一适用。因此,二审法院以德国法律为准据法确定利率标准,并结合其他争议事项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领域的核心条约。本案是我国法院首次参照CISG咨询委员会第14号意见作出终审裁判的案例,通过准确适用该意见,为国际商事活动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环境。同时,该案也为推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全球司法实践中的统一适用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目前已被收录于联合国贸法会CLOUT数据库、CISG咨询委员会官方网站、英国i-Law数据库、瑞士巴塞尔大学CISG-Online等国际知名案例库。
来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7 /
乾某贸易公司与清某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完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规则 推动仲裁制度创新发展
基本案情
乾某贸易公司与清某代理公司分别注册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2024年1月,两公司签订《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约定清某代理公司为乾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口货物的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至乾某贸易公司仓库。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为一批从菲律宾进口货物的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2024年11月,双方就上述费用纠纷的解决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后清某代理公司认为该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乾某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仲裁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解决案涉仲裁协议效力纠纷的准据法。涉案《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综上,法院依法裁定案涉临时仲裁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上海按照国家部署,探索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可以约定在上海、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临时仲裁。本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该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有效保障了当事人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条件下对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信赖预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确立临时仲裁协议效力要件审查标准和审查规则的有益探索。
来源
上海海事法院
/ 案例8 /
刘某等与金某化工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首例违反公开承诺责任判决 助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上市公司金某化工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兼总裁袁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罗某计划在6个月内增持某化工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亿元。后经两次延期,袁某、罗某最终未履行增持承诺。上海证监局为此对袁某、罗某出具警示函,深交所亦作出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原告刘某、郑某主张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诺购买了某化工公司股票,现要求金某化工公司、袁某、罗某共同赔偿投资损失等共计9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罗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诺时并无资金准备,在后续延期过程中亦未积极筹措资金,难以认定其有增持的真实意愿。袁某、罗某作为上市公司高管,公开承诺增持股票的信息,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产生严重误导,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具有重大性,应当承担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某化工公司尽到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审查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公开承诺主体存在虚假陈述,不应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袁某、罗某共同赔偿刘某投资损失50万余元,共同赔偿郑某投资损失27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公开承诺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制度。该案系全国首例上市公司董监高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激活了《证券法》公开承诺民事赔偿责任法规的适用,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审理,以裁判规则细化落实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明晰不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法律属性判断标准,不仅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以精准问责“关键少数”的方式,有力惩治了“欺诈式”承诺行为,增强经营主体的安全感和投资信心,为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通过合理界定上市公司责任边界,避免不当追责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干扰,体现了司法在规范公司治理方面的精细考量,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资本市场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夯实了法治根基。
来源
上海金融法院
/ 案例9 /
鸿某投资公司与海某公司执行实施案——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上市民营企业纾困解难
基本案情
鸿某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海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及执行金额逾1.6亿元,被执行人海某公司为某上市文旅企业集团在境内的主要运营实体。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海某公司的上市母公司正在香港筹备增发股票融资,金额达数十亿元。若简单采取强制措施,将直接影响此次融资,进而冲击海某公司的正常经营与数千员工就业。如何平衡实现债权与保护企业生存发展,成为本案执行中的关键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深刻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内涵,确立了“刚柔并济、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执行初期,在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等惩戒手段的同时,法院并未机械推进。经深入调研,法院重点评估了被执行人作为某上市文旅企业集团核心运营实体的特殊属性、该企业集团正在推进的港股增发计划对整体清偿能力的潜在影响。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法院审慎决策,暂缓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寻求化解途径保留了空间。
执行中,当企业因母公司港股增发进入关键阶段,亟需解除对特定高管的消费限制以完成融资程序时,法院及时回应企业诉求,在另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核心景区资产,以足额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前提下,依法审慎解除了相关限制措施。通过“补充查控”与“解除限制”同步推进的方式,既满足了企业紧急融资的需求,也筑牢了债权实现的基础。最终,企业成功募集资金,本案亦顺利执结,实现了债务的圆满清偿与企业经营的平稳过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灵活司法举措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执行中,法院没有简单地“一执了之”,而是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母公司的上市背景与融资需求,坚持比例原则,创新财产控制与信用惩戒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放水养鱼”的策略,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涉诉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融资能力,使其得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完成“造血式”自救,有效防范了因司法执行可能引发的连锁风险,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大局意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10 /
天某汽车公司与熊某汽车公司等执行实施案——善用失信惩戒宽限期 助力高新科技企业融资
案情简介
天某汽车公司与熊某汽车公司、深某人工智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调解书,请求两被执行人共同返还车辆保证金、尾款、服务费等款项共计600万余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2024年7月11日,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承诺还款,但并未依诺履行。其后,被执行人表示因原定融资计划未能落地,正在寻找新的融资渠道以恢复经营并偿还债务,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导致融资陷入停滞,希望再给予一定宽限期间。被执行人深某人工智能公司系上海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三年入选《中国人工智能领航企业TOP50》《全球人工智能独角兽500强》。为综合评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展前景及还款能力,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并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面对面沟通。同时,要求企业提供融资合同,及时报告融资进程。
执行结果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流动性资金困难,正在开展新的融资情况属实,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在法院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愿意提供个人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失信惩戒宽限期。2025年3月,被执行人获得融资后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财务困难的企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予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宽限期,可以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负面影响,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本案被执行人系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技术且尚处于成长期的高新科技企业,法院精准采取失信惩戒,有条件地给予失信惩戒宽限期,避免因信用等级剧烈波动而对企业融资造成冲击。在本案中,法院始终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理念融入执行全过程,既让陷入资金流动性危机的被执行人得以恢复生产经营,也最大限度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更通过有温度的司法唤醒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的向善本能,最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来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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