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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案例1 殷某庆等人诈骗案
案例2 王某甲诽谤案
案例3 银某广告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案例4 赵某、钱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5 爱某艺公司诉快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6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7 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8 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船用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9 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案例10 卫某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案
案例1 殷某庆等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殷某庆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多家疗养服务公司和健康管理公司,招募被告人韦某媚等为管理人员,被告人胡某梅等冒充“专家”,并向全国招募一、二级代理商,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殷某庆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2018年至2022年7月间,该犯罪集团以中老年人为主要诈骗目标,搜集被害人资产情况、身体状况等信息,以旅游、免费体检等名义将被害人带至公司,安排所谓“专家”在解读体检报告时夸大病情,使被害人对自身健康产生危机,再将普通药品、保健品通过排列组合、更换包装、重命名等方式包装成价格昂贵的“血液养护疗程”“干细胞疗法”等产品,安排营销人员、代理商趁机虚假宣传和推销,诱骗被害人以数万至百余万不等的高价购买,共计诈骗3283名被害人,涉案金额5.3亿余元。
(二)裁判结果
丹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殷某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丹阳市人民法院先后对殷某庆等20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殷某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媚等1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殷某庆等人提出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不仅是子女的心愿,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诈骗黑手伸向老年人,以“健康养老”“高端医疗”为名实施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迷惑性增强,严重侵害老年人群体财产和生命健康权益,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本案中,诈骗犯罪集团以公司为掩护,通过免费体检、冒充专家、夸大病情等手段故意制造健康焦虑,将普通药品和保健品包装为“高端”医疗产品,对老年人实施精准诈骗,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其他成员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此,特别提醒老年人群体增强防范意识,前往正规医院就医,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切实守护好养老钱、救命钱,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筑牢防骗防线,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环境。
案例2 王某甲诽谤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AI软件的深度合成技术,将被害人于某(系化名)等多人的人脸信息与色情图片进行拼接,伪造大量不雅图片,编造于某等人“涉性”话题,多次在境外网站以公开发帖的形式予以散布。2025年1月5日,王某甲又将两张AI换脸后面部为于某的裸照和于某有关证件图片发送给王某乙(另案处理),并捏造自己与于某存在性交易的不实信息。在王某乙声称要将上述内容转发至于某工作微信群时,王某甲并未澄清该内容虚假,也未有效阻止转发,而是删除王某乙微信联系方式。后王某乙将上述图片转发至微信群,并在群里声称于某与他人存在性交易,引发群内外大量人员讨论,给于某的个人形象、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降低其社会评价、侵害其人格尊严。
(二)裁判结果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普通公众不易辨识的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他人不雅图片并捏造“涉性”话题,多次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诽谤罪。综合考量王某甲犯罪的性质、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和自首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王某甲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诽谤犯罪的典型案例。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在给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网络生态治理带来新的挑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严重污染社会风气,侵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利用AI软件生成不雅图片后在信息网络上诽谤多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格尊严,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坚定立场。同时也告诫不法分子,网络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社会公众文明上网,依法依规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案例3 银某广告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3年8月入职银某广告公司,工作地点在上海。2023年12月起,周某多次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向银某广告公司申请病假,并提交多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初期,银某广告公司批准了周某的病假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的病情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周某经医院诊断为轻度腰椎间盘突出,但其却坚称疼痛难忍,无法下床活动。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2024年4月,银某广告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以周某申请病假的行为、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银某广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周某支付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去杭州、溧阳等地出行记录。周某自认,其病假期间曾跨省去看演唱会等,且未如实告知公司。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劳动者享有休病假的权利,但行使权利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周某虽提交了医院病休证明,但其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并未达到需长期停止工作的程度,且周某在公司询问病休情况时未如实告知,存在弄虚作假。周某在银某广告公司提供多项保障措施要求其返岗时拒不配合,构成旷工。周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银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宣判后,周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劳动者休病假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地履行劳动合同。现实中,个别劳动者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病症或延长治疗周期等手段不当占用病假权益,俗称“泡病假”,此类行为不仅扰乱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增加用工成本,还损害了对真正需要病假休养劳动者的权利保障,破坏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多次夸大自身病情、隐瞒出行事实,违法违规获取病假权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对滥用病假权这一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本案裁判有力弘扬了诚信、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规管理、劳动者诚信履职,推动构建公平、稳定、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良好示范意义。
案例4 赵某、钱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夫妻,育有一子赵小某。2020年5月8日,赵某通过互联网为其子赵小某投保少儿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医院的范围为“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后被保险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于2020年11月1日至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接受骨髓穿刺术手术。2020年11月26日,该院《出院记录》医嘱记载,“患者系恶性血液病。有复发风险。多数恶性血液病难以根治,现代治疗可以使生存期延长。需要定期门诊随诊检查和巩固化疗。但因医疗资源紧张,到下次治疗时不一定能满足患者的住院需求,届时为不耽误患者病情,请及时联系我院分院(列明四家医院)、当地或者其他医院就诊治疗。”被保险人后在医嘱记载中的一家分院继续住院治疗。2021年6月16日,被保险人身故。赵某、钱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某保险公司辩称,因该分院系民营医院,故在该民营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民营医院中也有许多优质的医疗机构,尤其在专科领域具有一定特色和技术优势,同样具备提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的能力水平。在管理和运营上,民营医院也受到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不能先入为主地对民营医院预设隐形的、负面的身份歧视标签。案涉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医院范围不当限制在公立医院、排除民营医院,限制了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案涉保险条款无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该民营医院中合理的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典型意义
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加医疗资源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的重要力量。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将同等医疗资质的民营医院排除在可选择医疗机构范围之外,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必须坚持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不符。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案涉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对民营医院的隐形歧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案例5 爱某艺公司诉快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爱某艺公司系电视剧《狂飙》的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广播权等多项权利。爱某艺公司在该剧上映热播期间发现,快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内设置“狂飙”话题,专门提供该剧相关视频,范围涵盖第一至第三十九集全部内容;同时将标注“狂飙”字样的剧照放置于平台直播网首页“热门”和“分类”项下的专区内显著位置,并提供该剧的直播及回放服务。截至2023年3月5日,该平台内共发布“狂飙”话题作品45.3万个,播放量达116亿次。2023年1至5月,爱某艺公司多次向该平台公示的举报邮箱发送预警函、侵权作品下线告知函及相应侵权链接。但截至诉讼时,该平台仍有大量与《狂飙》相关的短视频。爱某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某公司立即删除平台内关于电视剧《狂飙》的侵权内容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二)裁判结果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某公司利用算法推荐技术将“狂飙”作为搜索关键词,并通过设置话题、合集等行为对侵权视频进行编辑、整理,吸引用户关注浏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电视剧《狂飙》正处于热播期,案涉侵权视频数量及播放量极为巨大,快某公司应该很容易发现侵权并采取相应措施,但其未能积极作为,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狂飙》著作权的侵害。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虽然爱某艺公司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快某公司违法所得难以精准计算,但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爱某艺公司的实际损失远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额500万元的上限,综合该剧市场价值、被告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具体情节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快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爱某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宣判后,快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长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带来了诸多优质原创视频,成为社会公众了解时事、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的重要渠道。但也有部分平台用户未经许可,擅自对其他视频网站的热播影视内容“切条”搬运,损害视频网站合法权益,造成巨额流量损失。一些短视频平台面对热门剧集带来的流量红利,不仅未履行必要管理措施,反而主动聚合、推荐相关内容,进一步扩大侵权规模,破坏了影视行业的创作生态。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本案通过分析短视频平台专题设置、算法推荐行为性质,认定其超出“技术中立”范畴,构成应知侵权。在侵权赔偿确定方面,本案对作品市场价值、百亿级播放侵权规模、平台分成收益等因素进行量化考量,最终适用裁量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本案判决体现了江苏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和从严打击非法搬运、传播视听作品的坚定决心,对于助推影视行业健康、有序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诉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化工药业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与案外人优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嘉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系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中黄某公司、优某公司生产合成樟脑,嘉某公司生产天然樟脑。2018年3月,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优某公司委托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协助黄某公司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加工费金额与黄某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挂钩等。此外,上述三家公司还就维持原料药樟脑价格水平达成意向,在实际交易中遇有共同的客户(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询价,三家公司之间互相沟通、协商报价。
2019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涉嫌垄断的举报线索,随即对三家公司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并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了横向垄断协议,责令三家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嘉某公司、优某公司、黄某公司分别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3%、5%的罚款。黄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维持该处罚决定。黄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二)裁判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嘉某公司系国内原料药樟脑市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黄某公司与优某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三家公司之间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上述行为导致消除价格竞争的反竞争效果叠加,严重损害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受益明显,且在调查过程中多次出现拖延调查程序和不真实陈述的情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且在合理幅度范围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黄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维护原料药市场公平竞争的典型案例。原料药生产是医药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原料药行业的规范发展关乎药品供应稳定性,与百姓的用药成本息息相关。案涉三家公司作为国内仅有的原料药樟脑生产企业,在利益驱使下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严重损害了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及终端消费者的利益,最终被行政机关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依法认定三家公司所谓“合作”实为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处罚措施合法、罚款比例适当,据此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反垄断执法。本案裁判对于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守护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7 中某房地产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中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与广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某公司承建中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合同含税价为3.4亿余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产生争议,2024年2月,案涉工程停工,此时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仅部分土建、安装分项尚未施工完毕。同年4月,两公司相互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合同解除,广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配合注销施工许可证;广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中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裁判结果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均已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无继续履行意愿,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对于已完成工程量、剩余材料数量、窝工损失等事项双方争议较大,需进一步结算确认,短期内无法查清。如待上述事项查明后再判决解除合同,案涉工程后续施工难以继续开展,房屋将无法按期交付,不仅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还会严重损害一千多名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案确认合同解除部分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与其他诉讼请求独立可分,且有先行处理的必要性,可以先行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先行判决,确认中某公司与广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广某公司向中某公司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宣判后,广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先行判决作出后,新确定的施工单位及时进场恢复施工,2025年年初,案涉工程一期房屋顺利交付给千余名购房者,二期施工项目亦有序推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先行判决制度高效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服务保障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具有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在双方当事人陷入纠纷僵局时,如果待所有事实查明后再进行判决,不仅会增加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体损失扩大,还会对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本案中,针对涉案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先行判决优先解决无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避免因诉讼周期冗长造成资源虚耗,推动工程顺利复工续建,保障项目及时交付,实现了“审理一案、盘活两企、惠及多方”的共赢效果。
案例8 某海洋工程公司与某船用设备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9月7日,我国某海洋工程公司与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海洋工程公司负责建造某船用设备公司所属的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轮(以下简称“A某”轮)的部分模块,合同标的194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亿元)。2024年6月7日,某海洋工程公司按约将模块建造完毕,“A某”轮在江苏省南通市进行船舶总装。2024年6月12日,第三国将某海洋工程公司列入制裁清单。某船用设备公司以执行第三国行政令为由,中止支付1186余万美元尾款,并关闭对话渠道。
某海洋工程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A某”轮,并于2024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船用设备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未支付的建造尾款1186余万美元及以上述美元计付利息等相关费用损失(约合人民币860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针对某海洋工程公司的诉前扣押船舶申请,南京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并责令某船用设备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船舶“活扣押”的有关规定,即在严格限制船舶离港离境前提下,允许船舶原地继续改建。南京海事法院立案受理本案诉讼后,某船用设备公司经向第三国申请支付许可,从境外向南京海事法院账户支付反担保金1400万美元以解除船舶扣押。在法定答辩期内,法院向某船用设备公司释明了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法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展多轮磋商,在39天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还约定调解协议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交由南京海事法院管辖并适用中国法。法院依某海洋工程公司的申请,通过执行程序从反担保金中将和解款项划拨给某海洋工程公司,并将剩余的反担保金发还至某船用设备公司指定的国内账户。2025年6月,根据某船用设备公司申请,南京海事法院协助提供了收取上述1400万美元反担保金的跨境支付和申报信息材料,协助某船用设备公司将剩余的反担保金转回其境外账户。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起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本案中,面对外国政府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措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反制裁司法救济功能,依法行使管辖权并适用中国法律,有力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在对外国单方制裁说“不”的同时,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原则,选择对船舶建造和企业运营影响最小的“活扣押”方式,做细做实调解工作,运用“东方经验”高效化解涉外海事纠纷,切实维护了国际国内供应链产业链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案例9 陈某泽诉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给付抚恤金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亮与郭某婚后在某医院接受辅助生殖治疗,保存了冷冻胚胎等待移植。2019年12月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亮因工受伤后死亡。因陈某亮死亡,医院拒绝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后经诉讼,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郭某实施胚胎移植。判决生效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并于2021年1月生育一子陈某泽。2024年5月,郭某代陈某泽向淮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淮安市社保中心认为陈某亮工亡时,陈某泽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并非遗腹子,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供养亲属范围,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陈某泽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淮安市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裁判结果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法律对胚胎移植出生子女的抚恤金资格无明确规定时,应回归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因“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给工亡职工的无劳动能力亲属造成的经济生活困难,在认定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时,应从“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判断。本案中,虽然陈某亮死亡时陈某泽尚处于体外胚胎形态,但受精、胚胎发育等阶段已经完成,只是尚未实施移植手术,应当认定陈某泽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范围。而且,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的介入而被差别对待。据此,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判决,撤销淮安市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淮安市社保中心按月支付陈某泽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待遇的案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新兴医疗手段,在解决部分家庭生育难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不能涵盖的新问题。对于职工工亡后其遗孀通过胚胎移植所生子女能否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无明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回归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设立初衷,认为通过胚胎移植技术出生的子女符合该制度“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和“因职工死亡而丧失经济支持”两个核心要件,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本案裁判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定与医疗科技高速发展之间的裂缝,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的特殊、优先保护,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案例10 卫某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信用修复案
(一)案件执行情况
2018年,卫某培因上游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资金链断裂欠下外债,无力履行生效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账户被冻结、车辆被查封,陷入债务泥潭。但卫某培始终未放弃偿债,与妻子转行从事活禽宰卖,艰辛维持生计并攒钱偿债,展现了诚实守信的品质。2021年4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在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中,依法受理了卫某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为其指定管理人。2021年9月,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卫某培的债务清偿计划,法院裁定批准该清偿计划。依照计划,债权人自愿免除卫某培6000余元债务,剩余7.5万余元分三年半清偿,并保留卫某培必要生活生产资料。
在卫某培按计划清偿完毕全部债务后,法院于2025年3月20日向卫某培发出江苏省首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信用修复证明,帮助其恢复信用,重新融入社会经济活动。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托“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的典型案例。对于积极清偿债务的卫某培,人民法院并未简单止步于执行惩戒,而是积极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衡适度惩戒与合理保护,在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同时,为卫某培主动创收、持续偿债创造有利条件。在卫某培按计划清偿全部债务后,人民法院向其发出信用修复证明,为卫某培重塑信用,帮助其恢复正常经济生活。人民法院通过正向激励与适度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防范债务人逃债的同时,为诚信债务人提供修复信用、重启事业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贡献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有助于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倡导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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