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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月12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正式步入全岛封关运作的新阶段,这批案例既是自贸港知产法院过去一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的生动缩影,更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郑重回应。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经过严格筛选,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类型,囊括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涉及数字经济、种业创新、文化旅游、民生保障等新兴产业与关键领域。每一起典型案例的背后,都承载着司法对创新的尊重与守护。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明晰裁判规则、统一裁判尺度,凝聚保护共识,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为自贸港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名片”。
目录
案例1:擅自挂网全程直播演唱会的网络用户和平台均应认定构成侵权——Y公司与K公司等侵害作品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2:通过马德里体系注册的立体商标在中国领土可获得商标权延伸保护——埃·雷米马丹公司与山东某酒业公司、张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3: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保护种业创新——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4:合理确定审查规则,精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与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5: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定——张某与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6:运用“独立侵权判定”方法判定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纠纷——华某公司与广州某贸易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7: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超范围跨区域销售走私卷烟的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朱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8:依法惩治虚假宣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科某文昌有限公司诉文昌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9:准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惩治民生领域的限定交易行为——海南某燃气公司诉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0:运用交叉执行机制有力破解行为执行难题——申请执行人海南某渔业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某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交叉执行实施案
案例1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6日晚,TFBOYS组合在西安举办“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Y平台获得授权独家线上直播,观演价格为主舞台39元、全机位99元。当晚,K平台“小熊娱乐”用户未经许可同步直播该演唱会,在线观看人数至高为191万。次日,K平台“网络春晚”用户采用“直播+回放”方式播放该演唱会,观看人数为161万。直播期间,上述侵权视频持续进入K平台设置的全国榜、省份榜、人气榜等榜单。直播前及直播过程中,Y公司多次向K公司发送侵权预警通知和停止侵权通知,但K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小熊娱乐”和“网络春晚”账号的注册手机号相同,且后者在账号被封后引导用户转向前者继续观看,具有共同侵权意图。Y公司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要求上述网络用户和K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演唱会通过多机位协同摄制、画面选择与剪辑等创作活动,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Y公司依法享有涉案演唱会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小熊娱乐”直播演唱会的行为系以非交互式的方式向他人远程传播作品,侵害涉案演唱会的广播权。“网络春晚”直播和回放涉案演唱会的行为,使他人可以自主选择观看的时间和内容,具有“交互式”的特点,侵害了涉案演唱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两个网络用户之间具有侵权意思联络及互相协助配合的共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K公司收到预警通知和停止侵权通知后,应当知道上述视频侵权,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相关账号予以封禁反而以榜单方式积极推荐,构成帮助侵权。综合考虑演唱会的热度、Y平台线上直播收费价位、侵权视频观看人数、网络用户和K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两网络用户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7万元,K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群众文化生活的日益多元化,演艺经济不仅成为一座城市经济发展的新赛道,也为网络平台获取“流量”打开了新市场。本案通过对演唱会直播作品的属性、侵权行为的性质、直接侵权人和平台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演唱会权利人享有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保护。本案判决不仅维护创新和信息流动之间的多元价值平衡,维持传播平台发展所需要的利益均衡状态,亦充分体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护航“流量”“留量”经济的法治担当。
案例2
基本案情
第G912806号“ ”以及第G1317531号“ ”立体商标经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以法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且进行了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国际分类33,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干邑法定产区烧酒;白兰地酒;朗姆酒;威士忌;酒精饮料等。埃·雷米马丹公司将上述立体商标长期且广泛使用在“人头马”XO干邑白兰地上,并通过在全球市场的持续销售和宣传,使得上述立体商标与“人头马”XO干邑白兰地建立了紧密的联系。2023年起,埃·雷米马丹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张某大量生产并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瓶形外观与上述立体商标近似的白兰地(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海口某经营部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埃·雷米马丹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陆续完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公开开庭审理、庭后调解、合议庭评议等一系列工作。初步认定涉案立体商标在满足容器功能的基础上,融入大量独特设计元素,且经原告长期使用、宣传后,普通消费者看到该特定形状的酒瓶,即能通过其独特外观准确识别商品来源;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将涉案立体商标大量用于其生产、销售系列被诉侵权产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释法说理,当事人通过现有判例对可能的判决结果形成合理的预期,审慎评估诉讼和执行风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山东某酒业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埃·雷米马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7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外立体商标案件,同时涉及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注册的商标,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问题。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明确立体商标国际保护的司法标准,“人头马”酒瓶作为经国际注册的立体商标,其独特造型经长期使用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本案的调解既认可了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也细化了国际注册商标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实践规则。二是彰显平等保护的司法立场,通过对法国“人头马”品牌的立体商标权益予以充分保护,同时兼顾我国民营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不仅为中外企业搭建了双赢的桥梁,也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对各类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一视同仁的保护态度。三是探索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高效化解路径,通过调解实现权利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该案的顺利调解,是自贸港知产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中华优秀传7统法律文化融入涉外案件审判,用“东方经验”解开中外当事人心结的生动写照。
案例3
基本案情
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于2024年4月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网上销售名为“仙桃荔”的荔枝苗木,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苗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仙桃荔”和“早巨荔1号”系相同品种。经进一步取证,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微信店铺客服互通,且明知“早巨荔1号”系他人授权品种,还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从事荔枝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者黄某(黄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注销该电子商务中心)停止侵权,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诉讼中,武汉某种业公司仍以变更微信店铺名称的方式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繁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明知其行为已被权利人起诉,变更网店名称、注销经营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存在无证经营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侵权人对外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两微信店铺记载销量合计43株,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被诉侵权苗木1230株的销售合意。按照上述销售总量3273株,参照某农业大学每株果苗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支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请求。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规制,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种业创新发展的力度。
案例4
基本案情
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主张其系“化学物品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主装置操作方法、步骤及对应工艺”(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的权利人,该技术具有商业价值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技术秘密。2021年,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与两案外人共同设立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但未约定涉案技术许可内容。2024年,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向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主张技术使用费,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以无依据为由予以拒绝,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使用所有技术。后续,各方未就许可费达成一致。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认为海南新某化工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海南新某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海南新某化工公司辩称,涉案技术由海南新某化工公司在三家法人股东各自贡献技术及经验的基础上研发形成,知识产权权利人为海南新某化工公司,受益人为全体股东。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与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之间不存在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关系。海南新某化工公司认为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系恶意提起诉讼,故提起反诉,要求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赔偿海南新某化工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暂计为100万元。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系海南新某化工公司的法人股东之一,并参与海南新某化工公司的经营和研发,判断海南新某化工公司是否侵害技术秘密,应先论证海南新某化工公司是否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或者其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合同约定。如系不当获取并使用,则再行论证涉案技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综合本案证据,海南新某化工公司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系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派员参与海南新某化工公司的经营、研发而形成的,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的情形,不构成侵权。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以海南新某化工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权利行使的正当边界,不构成恶意诉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宜兴市创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海南新某化工公司的反诉请求。宣判后,海南新某化工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应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其反诉请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多聚焦于无关联主体间的侵权认定,对主张权利的一方兼具被诉方股东的场景缺乏明确裁判规则,导致可能因审查顺序不同而结论偏差。本案通过优先审查行为正当性,将公司与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行为表现纳入侵权认定的前置考量,防止忽视股东合作实质干预正常商事活动,明晰了该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范式。此外,本案还论证了股东合作中技术使用的正当性边界,一方面启示股东不得在提供技术参与公司研发后主张公司侵害相关技术秘密,应在合作前商定技术权属与使用规则;另一方面也提醒被诉方应当留存技术获取的合法依据,避免后续争议,有助于规范商事合作中的技术流转行为,从源头减少纠纷,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5
基本案情
张某系《深圳经典小区(2)》《深圳名盘》《深圳名宅》刊载的近百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网站主办单位。张某发现该网站中存在大量侵犯其著作权的照片,且按照用户的下载次数收取费用,遂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360元。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可从注册上传用户所获收益默认扣除按页数定价积分的50%,25积分封顶。积分通过充值获得,使用积分下载相关内容,每下载一次相关内容,网站就直接按比例抽取相关费用,此种收费方式具有多次和反复收费的特征,即针对不特定的用户,不论相同的作品被下载多少次,每次均从下载交易的金额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的数额与作品的页码和被下载的次数直接关联,属于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故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被诉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应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三亚某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于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应知,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从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定。现行的网络环境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费方式多种多样,名目繁多,如会员费、佣金、金币、积分等。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收费方式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还是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需要对收费的性质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厘清收费和服务的逻辑关系,进而认定收费性质。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晰了“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对该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6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系专利名称“手机及其主体”,专利号为ZL20233080451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经消费者投诉,华某公司发现被告广州某贸易公司在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品牌为“MEIZI/魅紫”的手机,该产品标注制造商为被告海口某百货商行,“魅紫”商标所有权人和该产品的3C认证权利人为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经比对,华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完全落入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将三被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
裁判结果
华某公司起诉后,为防止各被告转移资产,保障后续判决执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自贸港知产法院第一时间采取保全措施,在200万元范围内保全了各被告的财产。诉讼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十款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侵权比对,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通过比对,合议庭发现其中八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6均采用了三角风向标相机模组设计,并在该模组中采用了一个大摄像头搭配两个小摄像头的设计;另二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3均采用了三角形风向标相机模组加梯形角标设计,并在模组中采用一个大摄像头搭配两个小摄像头的设计。合议庭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原则,又参考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独立侵权判定”方法,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此后,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逐步缩小分歧,最终以12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一揽子化解了本案及双方当事人因其他手机外观设计专利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典型意义
华某公司是国产手机行业的头部企业,相关专利产品外观极具辨识度和创新性,深受消费者青睐。案件的处理体现了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引入局部外观设计对于保护创新的重要作用。法院将“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与“独立侵权判定”相结合,对局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作出有益的实践探索,并通过“以保促调”“释法说理”,一揽子高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纠纷,实现双赢。
案例7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4、5月份左右起,被告人朱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家购入走私烟和出口卷烟存放于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某商铺并销售给魏某。魏某每天将需要配送的卷烟种类、数量发送给朱某,朱某按照魏某的需求购入卷烟,将卷烟出货清单通过微信发给魏某安排的刘某核对,并安排林某联系对接运送卷烟给刘某。经查,被告人朱某向魏某销售的卷烟货款共计3684851元,从中获利至少52732元。2022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某商铺查扣到朱某存放的涉案卷烟共4925.4条,该批卷烟购进价格为725896元,其中假冒伪劣卷烟638条,真品卷烟4287.4条。
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朱某不服,以其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应定非法经营罪及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朱某持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时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查获在案的4287.4条真品卷烟均为专供出口卷烟或无标志外国卷烟。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持有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超出许可范围和供货单位购入走私卷烟跨区域批发、零售的行为,不符合“无证经营”的规定,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我国对卷烟实行专卖制度,禁止单位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本案中,朱某自2020年开始从事卷烟经营,具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无视法律规定,明知购进的卷烟为走私卷烟或假冒伪劣卷烟,仍通过非法渠道进行收购并销售,其中已销售的卷烟购进价格为3684851元,尚未销售的卷烟购进价格为72589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达4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典型意义
司法机关在坚决打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有力维护经济管理秩序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依法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审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确保对犯罪行为不枉不纵、精准打击。本案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明确了持有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和供货单位购入真品卷烟(包括走私烟)跨区域批发、零售行为不应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对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依法按照该罪定罪处罚,实现了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为类案提供了明确清晰的裁判思路,亦有助于引导烟草批发、零售从业者合法经营,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秩序。
案例8
基本案情
科某文昌有限公司通过抖某平台销售海南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宣称其为航天科普营,是准官方机构,可为购买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的游客提供海南文昌火箭发射基地内场位置观看火箭发射。该公司在向游客收取VIP火箭发射观礼套票费用后,并未带领游客进入内场观看,而是组织游客到发射场外围的居民楼顶观看火箭发射。相关游客因购买的旅游产品与实际提供的服务不相符,遂向文昌市监局投诉,并在网上发帖投诉,引发网友关注。经核查,科某文昌有限公司并未获得航天科普教育基地的认证,且其在抖某平台销售文昌火箭发射观礼票时进行虚假宣传,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观礼票销售金额总计76.78万元。文昌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科某文昌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00万元。科某文昌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科某文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科某文昌有限公司不服,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某文昌有限公司通过抖某平台宣传其为航天科普营准官方机构,与客观事实不符,虚假宣称购买文昌火箭发射观礼VIP票可以进入火箭发射基地内场观礼,预定观看火箭发射的楼顶也并非所宣传的视野最好的位置,构成不正当竞争。销售火箭发射观礼票成交金额共计76.78万元,属“货值较大”的情形,且引发网络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文昌市监局依法认定科某文昌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情节严重,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文昌市监局充分考虑科某文昌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向游客退款,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科某文昌有限公司按照处罚下限处以罚款100万元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旅游市场虚假宣传,维护文昌航天城良好旅游形象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文昌航天发射场的建设,将海南文昌传统的滨海旅游拓展到“航天文旅”的新领域,这为海南文旅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个别不法商家利用航天发射的热度,对相关文旅项目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游客的消费权益和文昌航天城的良好声誉。本案中,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海南文旅市场竞争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氛围和社会风尚;同时,也是自贸港知产法院服务文昌航天城高质量发展,为“向天图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保障的生动体现。
案例9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4年至2018年5月期间海南某燃气公司滥用在某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限定开发商新建小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企业及自建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用户采购材料设备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2017年度海南某燃气公司的营业总收入为176289115.12元。2014年5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安装费收入的利润为5365500元。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某燃气公司作出责令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365500元以及处2017年度销售额176289115.12元百分之一罚款的处罚决定。
海南某燃气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认为海南省行业监管政策就是将燃气工程授予燃气公司独家负责组织安装,根据“信赖利益保护”的法律原则,不应处罚海南某燃气公司,请求撤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某燃气公司是某市内唯一的管道燃气供气特许经营企业,在某市行政区域的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海南某燃气公司在受理新建小区燃气报装业务时,未向申请报装的新建小区开发商告知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可以由开发商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也可以由开发商委托燃气公司组织施工两种模式,而是将报装申请与燃气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捆绑在一起,通过与开发商签订《燃气报装协议(民用)》,明确限定开发商申请报装时委托海南某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另外,海南某燃气公司与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限定施工企业所采购的材料必须是海南某燃气公司所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与自建燃气管道的用户签订《管道燃气入网协议》,限定申请用户施工燃气管道安装工程的主要材料必须使用海南某燃气公司指定的品牌。故认定海南某燃气公司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根据2007年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对海南某燃气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系在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之内,故驳回海南某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民生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裁判对垄断行为的精准规制。燃气经营企业虽具有一定的垄断属性以及特许经营的特点,但其在经营过程中,如超出特许经营权的范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属于公平竞争范畴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限定由燃气经营企业独家组织实施,或者限定相关施工单位或者用户必须使用燃气经营企业指定品牌产品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应认定构成垄断。在城市管道燃气供应这一直接关乎群众生活的民生领域,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明确界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使边界,既维护了特许经营制度的合法存续,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案例10
基本案情
生效判决认定,2022年至2023年期间,黄某聪未经海南某渔业公司许可,对海南某渔业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部短视频稍作修改后,在其抖音账号进行发表,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短视频,侵害了海南某渔业公司对涉案短视频的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生效判决判令黄某聪立即删除其抖音账号中涉案侵权短视频,在其抖音账号中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执行结果
判决生效后,黄某聪仍未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海南某渔业公司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某聪仅仅履行了经济赔偿义务却拒绝删除涉案短视频,且拒不赔礼道歉,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工作实际,依照相关程序决定将该案交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强制执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释法说理,黄某聪迫于强制执行压力自行删除了其抖音账号中的涉案侵权短视频,但仍然拒不赔礼道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判决主要内容在该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告,从而达到赔礼道歉执行效果,至此该案执行完毕。公告发出后,海南日报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转载,案件强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交叉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点执行工作,对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虽然是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但很多被执行人宁愿赔钱也不愿赔礼道歉,给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较大困难。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决定后,结合自身知识产权审判执行专业化优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采取在网络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推进执行,有效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对于社会而言,法院通过在网络媒体公告方式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发挥对社会大众的警示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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