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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国最高法院重磅判决:人工智能专利门槛大降
2. 华为在美国专利纠纷中胜诉无需支付2500万美元尾款
3. 欧盟反垄断拟对Meta实施紧急禁令,要求WhatsApp向第三方AI助手开放
4. 四川高院认定四被告侵犯“夸克”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5. 最高法改判商业秘密侵权案:全额支持1.98亿元赔偿
6. 广东九牧侵权被判赔600万元
7. 宁德时代专利维权胜诉
1. 英国最高法院重磅判决:人工智能专利门槛大降
2026年2月11日,英国最高法院就“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一案作出历史性判决,推翻了已沿用二十年的专利审查标准。这一判决最核心的变化的是,英国放弃了比欧洲更严格的“计算机程序”排除规则,全面采用欧洲专利局(EPO)更宽松的“任何硬件”标准。
这个引发规则变革的案件,主角是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该公司申请了一项“用人工神经网络(ANN)做音乐推荐”的系统专利。简单来说,这个系统能分析音乐的节奏、音调等物理特性,结合人类对音乐的情感描述,自动给用户推荐“情绪适配”的曲目。
看似常规的技术申请,却卡在了英国1977年《专利法》的一条核心规定上——“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申请专利。围绕这一点,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经过训练的人工神经网络(ANN),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计算机程序”。二是即便它是程序,这项包含ANN的音乐推荐系统,算不算“程序本身”,进而被拒绝授予专利。
这起案件先后经过英国知识产权局、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的审理。知识产权局、高等法院驳回了专利申请,认为发明的核心贡献只是“推荐信息”,属于计算机程序本身,没有实际技术贡献,认为ANN属于计算机程序,且落入“不能申请专利”的排除范围。上诉后,高等法院撤销驳回决定,认为ANN的权重是通过训练习得的,不是人类提前设定的逻辑指令,因而不属于计算机程序。
最高法院最终维持“撤销驳回”,发回重审,认为ANN是程序,但因包含硬件,不算“程序本身”,属于计算机程序,但不构成“不能申请专利”的“程序本身”。
最高法院明确宣布,2006年确立的“Aerotel/Macrossan四步审查法”不再适用。这种老方法的核心,是先判断发明是否有“实际技术贡献”,再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申请资格。其基本审查顺序为:
第一步:恰当解释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的垄断范围是什么。
第二步:确定实际贡献。从实质(而非形式)上认定发明人真正为人类知识添加了什么。这是整个测试的核心,需要剥离现有技术,找出发明实质性贡献所在。
第三步:判断是否完全属于排除客体。审查第二步确定的贡献是否“仅”落入英国《专利法》第1(2)条或EPC第52条所列的排除范围(如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等“本身”)。
第四步:核查贡献是否具有技术性质。如果前一步尚不清晰,则进一步判断该贡献是否具备真正的技术属性。
之所以废弃这一方法,是因为它与《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以及欧洲专利局扩大上诉委员会G1/19号决定的解释严重冲突。取而代之的,是欧洲专利局的“任意硬件”原则——只要专利申请中提到任何技术手段,比如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等,就具备了“技术性”,不会因为涉及计算机程序,就被直接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这一原则与欧洲专利局、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在软件相关发明审查中遵循的标准保持一致。
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最高法院给出了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定性。首先,ANN是计算机程序,不管它的权重是通过训练习得,还是人工编码设定,其网络拓扑、激活函数、权重偏置结合在一起,就是一套供计算机执行数据处理的“指令集合”,符合计算机程序的法律定义;
其次,ANN不是计算机,它只是一个抽象的数学模型,不是实实在在的物理机器。虽然ANN是程序,但情感感知公司的专利申请中,包含了数据库、通信网络、用户设备等硬件,因此不属于“程序本身”,具备了专利授权的初步资格。
这一定性也明确了,人工智能模型并非总能获得专利保护——如果仅用于生成文本、分类文档等无技术目的的认知任务,可能仍会被拒绝;但结合硬件技术手段,在技术场景中应用的AI模型,将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
这项判决被业内称为“英国专利法二十年最激进的自我修正”,其影响不局限于本案,而是延及整个人工智能、软件行业,甚至影响英国在全球专利领域的定位。在此之前,大量人工智能、商业方法类发明,在英国常因“计算机程序排除规则”被驳回,但在欧洲专利局却能成功获得授权。
对于全球人工智能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英国的专利保护大门重新敞开,且与欧洲规则统一,将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专利布局,提供更清晰、更有利的法律环境。而这一判决也预示着,全球人工智能专利审查规则,正朝着更贴合技术发展的方向不断调整。
法条链接:
《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可取得专利的发明
Article 52 – Patentable inventions
(1) European patents shall be granted for any inventions, in all fields of technology, provided that they are new, involve an inventive step and are susceptible of industrial application.
(2) The following in particular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inventions within the meaning of paragraph 1:
(a) discoveries, scientific theories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
(b) aesthetic creations;
(c) schemes, rules and methods for performing mental acts, playing games or doing business, and programs for computers;
(d) 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
(3) Paragraph 2 shall exclude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referred to therein only to the extent to which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relates to such subject-matter or activities as such.
第五十二条 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
(1) 对于任何技术领域中的、具有创造性且能在工业中应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
(2) 下列各项尤其不应认为是第一款所称的发明:
(a)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b) 美学创作;
(c) 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d) 情报的提供。
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涉及该项规定所述的主题或活动“本身”的限度内,才排除上述主题或活动取得专利的条件。
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1条第2款
(2)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the following (among other things) are not inven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that is to say, anything which consists of—
(a)a discovery, scientific theory or mathematical method ;
(b)a literary, dramatic, musical or artistic work or any other aesthetic creation whatsoever;
(c)a scheme, rule or method for performing a mental act, playing a game or doing business, or a program for a computer;
(d)the presentation of information;
but the foregoing provision shall prevent anything from being treated as an inven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ct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a patent or application for a patent relates to that thing as such.
(2) 兹声明下列内容(以及其他事项)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发明,即由以下各项构成的任何事物——
(a) 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b)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美学创作;
(c) 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或开展业务的计划、规则或方法,或者计算机程序;
(d) 信息的呈现;
但前述规定仅在专利或专利申请涉及该事物“本身”的限度内,才阻止该事物被认定为本法所称的发明。
2. 华为在美国专利纠纷中胜诉无需支付2500万美元尾款
近日,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华为与PanOptis专利管理公司(下称“PanOptis”)的专利许可纠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PanOptis要求华为支付2500万美元专利许可尾款的诉求,确认华为无需履行该笔付款义务,这场围绕2亿美元营收门槛的专利纠葛正式落槌。
这起纠纷源于2020年1月双方签署的《和解与专利许可协议》。此前,PanOptis自2017年起多次起诉华为专利侵权。2018年,美国德州法院曾判决华为因侵犯LTE专利赔偿1050万美元,为解决该系列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华为支付1.15亿美元初始许可费,获得PanOptis旗下2G、3G、4G标准必要专利(SEPs)的使用权;同时约定,若PanOptis在协议生效后4年内(截至2024年1月1日),从第三方获得的SEPs专利许可毛收入达到2亿美元,华为需额外支付2500万美元尾款。
值得一提的是,PanOptis是行业知名的“非专利实施实体”(NPE,俗称“专利流氓”),其核心商业模式为收购专利,通过诉讼或专利许可收费盈利,不从事任何产品的研发生产。除华为外,苹果、三星等科技巨头均曾与其陷入专利纠纷,它还曾从松下、爱立信等企业手中收购大量专利,专门“碰瓷”大型科技公司牟利。
协议到期后,双方就2500万美元尾款是否应当支付产生严重分歧,核心焦点集中在PanOptis宣称的2.13亿美元“专利许可毛收入”构成上。
2023年12月,PanOptis其从诉讼融资公司BW获得的2800万美元,被其归类为“SEPs许可相关收入”。
PanOptis主张这笔钱是“SEPs许可相关收入”。因为他们正在与苹果进行专利诉讼,英国法院已初步裁定苹果需支付约6370万美元的许可费。他们将未来可能从苹果获得的这部分“许可费债权”,以280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诉讼融资公司BW。若这2800万美元计入专利许可收入,则华为应支付2500万美元尾款。
华为指出,这笔钱是“诉讼权益出售所得”,而非“专利许可收入”。付款方BW公司,并非专利被许可人。BW购买的是诉讼中的未来收益权,而不是为了获得专利许可。在出售时,PanOptis并未与苹果签署任何专利许可协议,也未实际收到苹果的许可费,此时许可并未发生。这只是一项金融交易,将不确定的未来诉讼收益提前变现。协议中的“许可收入”应指第三方为获得专利许可而直接支付的款项(如华为支付的1.15亿美元首付款),而非出售诉讼预期收益的所得。
纽约南区法院法官依据美国相关法律及纽约州合同法原则,最终支持华为诉求。法院认定,BW支付的2800万美元不属于“专利许可收入”,BW未获得任何专利使用权,该款项是PanOptis出售不确定诉讼权益的资产变现,与专利许可的核心(授予使用权并收取持续费用)无关,华为无需支付该2500万美元尾款。
判决中严格区分了许可收入与诉讼权益变现收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客体是专利的许可使用费;而诉讼权益变现收入的客体是一项未来的、不确定的、待主张的债权。该案强化了SEPs许可收入的商业合理性审查,要求结合交易实质核算金额。
3. 欧盟反垄断拟对Meta实施紧急禁令,要求WhatsApp向第三方AI助手开放
近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向科技巨头Meta(原Facebook)发出了一份关于临时措施的《反对声明》,初步认定,其旗下即时通讯应用WhatsApp禁止第三方通用人工智能助手接入的政策,涉嫌违反欧盟反垄断法规,并可能对快速增长的AI助手市场造成“严重且不可挽回的损害”。
此项行动标志着欧盟监管机构在数字市场与人工智能交叉领域的最新干预,旨在防止主导平台利用其用户基础扼杀新兴竞争。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初步调查结论,Meta很可能在欧洲经济区(EEA)的消费者通信应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而WhatsApp是这一地位的关键支柱。委员会认为,Meta通过于2025年10月15日更新其《WhatsApp商业解决方案条款》,并自2026年1月15日起生效,实质上将除其自家产品“MetaAI”之外的所有第三方通用AI助手排除在WhatsApp平台之外。
委员会初步认定,Meta的这一行为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体表现为“拒绝交易”。WhatsApp被视作AI助手触达海量消费者的重要入口通道,封锁此通道将严重阻碍竞争对手进入或扩张,从而可能不可逆地边缘化规模较小的AI助手提供商,最终损害市场创新与消费者选择。
此案凸显了欧盟监管机构对“守门人”平台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并将其监管范围明确延伸至人工智能这一战略新兴领域。监管的核心逻辑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设施(如超级社交应用)不得利用其用户锁定效应,不公平地偏袒自家服务、排挤下游(如AI服务)的竞争对手。
对于整个AI行业而言,欧盟此举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大型科技公司必须确保其核心平台的互操作性与公平接入,尤其是在可能成为未来关键技术入口的领域。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四川高院认定四被告侵犯“夸克”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动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动悦公司”)与成都某3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3公司”)、成都某4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4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3公司、某4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四被告需连带赔偿动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动悦公司是“夸克”(Quark、quark、夸克搜索)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及“夸克浏览器”运营方,其关联公司动景公司此前已将“夸克”“Quark”等商标注册(涵盖第9类、第42类等类别)。2023年起,动悦公司发现,通过百度、必应等平台搜索“夸克”时,搜索结果中出现多个非官方链接(如“夸·克浏览器电脑版下载”等),这些链接地址指向的网站由无锡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1公司”)、无锡某2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2公司”)运营,但实际推广的是“鲁大师”软件(由某3公司、某4公司运营)。用户点击下载后,不仅会被捆绑安装“鲁大师”,还会被强制下载其他无关软件(如“全民K歌”“小鸟壁纸”),甚至被篡改浏览器主页。
动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其“夸克”系列商标专用权,又构成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索赔100万元经济损失及6万元合理开支。
成都中院一审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被诉链接使用“quark”“夸克”“夸·克”等标识,与动悦公司“Quark”“夸克搜索”等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场景为软件下载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等为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用户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被诉链接虚假标注“夸克浏览器官网”,使用“夸克浏览器”功能截图及命名安装包,构成虚假宣传;捆绑下载“鲁大师”及其他软件、篡改用户主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动悦公司竞争利益及用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成都中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在“鲁大师”官网及市场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动悦公司60万元(含合理开支)。
某3公司、某4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其未参与被诉侵权行为,且“夸克”商标未获全类注册,不应构成侵权;同时认为赔偿金额过高。
四川高院二审经审理认为:
共同侵权成立。被诉链接虽由某1公司、某2公司备案,但其推广的“鲁大师”软件实际由某3公司、某4公司运营,二者是直接受益主体;某1公司与某2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存在关联关系,与某3公司、某4公司共同实施推广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四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侵权无误。“夸克”是“夸克搜索”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被诉链接使用“夸克”“夸·克”字样及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使用场景为同类/类似商品/服务,易致混淆,构成侵权。某3公司、某4公司以“夸克”未全类注册为由抗辩不成立。
赔偿合理。综合考虑“夸克”品牌知名度(累计下载量超38亿次、多项行业奖项)、侵权行为性质(跨平台推广、捆绑下载、篡改主页)、持续时间及动悦公司维权成本等因素,一审酌定60万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裁判亮点在于:
明确共同侵权责任:针对互联网侵权行为中“分工协作”的特点,法院通过“受益主体+关联关系”锁定共同侵权人,避免侵权方通过“壳公司”规避责任。
精准认定商标近似:强调“核心识别部分”的比对规则(“夸克”为“夸克搜索”的核心),即使未使用商标全部,仍可对近似标识的使用行为予以规制。
全面规制不正当竞争:除传统混淆行为外,对“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篡改主页”的复合侵权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明确此类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及用户权益。
5. 最高法改判商业秘密侵权案:全额支持1.98亿元赔偿
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高额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该案不仅是国内口腔医疗设备领域典型的侵权案件,更因法院全额支持权利人1.98亿元的赔偿请求、二审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对侵权方消极诉讼行为作出严厉程序制裁,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史上的标杆性案例。
梳理案件脉络可见,这是一场由“前高管+前核心研发团队”主导的恶意技术窃取案。案件中的权利人M公司,是国内口腔CBCT(锥形束CT)领域的龙头企业,长期深耕该领域研发,成功打破国外企业在该领域的垄断,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秘密,这些技术秘密兼具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而侵权方D公司则成立于2019年,其核心创始团队几乎完整“复制”了M公司的核心班底。其中,关键人物林某某曾担任M公司总经理,离职后虽未在D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但经法院审理查明,其实际是D公司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和侵权行为的组织者。
此外,另有5名曾在M公司任职的工程师,在从M公司离职后立即入职D公司,而令人费解的是,这5名工程师入职后仅用半年时间,就“快速完成”了口腔CBCT产品的研发,并为该产品申请了相关专利。
法院审理查明,D公司的快速研发并非“奇迹”,而是建立在窃取M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基础上。经查,D公司在内部研发过程中,直接使用了M公司的技术秘密,甚至在多名离职工程师的电脑中,发现了大量存储的M公司核心技术源代码和设计图纸。更为恶劣的是,D公司还将其窃取的M公司技术秘密,直接申请为自有专利,导致M公司的技术秘密被公开,不仅侵犯了M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更对M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造成了毁灭性打击,这也是法院认定其侵权情节严重的关键原因之一。
该案最初由合肥中院一审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了M公司主张的12个技术秘点构成商业秘密,同时认定D公司及林某某等6名自然人构成共同侵权。但在赔偿金额认定上,一审法院较为保守,主要依据相关评估报告中的技术许可使用费,判决支持M公司经济损失2101.57万元,未支持M公司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仅判决林某某承担500万元的连带责任,其余5名工程师各承担50万元的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M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与侵权方的侵权规模、获利情况严重不匹配,不足以弥补自身遭受的损失,遂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法院认为其侵权情节严重:D公司的主营业务中,CBCT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总营收的60%以上,属于典型的“以侵权为业”;其侵权行为给M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自身侵权获利巨大;更为恶劣的是,在诉讼过程中,D公司多次采取消极对抗手段,试图拖延诉讼进程、规避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因素,最高法二审改判支持1倍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为补偿性赔偿10636.29万元加上1倍惩罚性赔偿,合计21272.58万元,因M公司仅主张1.98亿元,法院依法全额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6. 广东九牧侵权被判赔600万元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桩备受关注的“九牧”品牌侵权案尘埃落定。法院认定,广东九牧家居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九牧家居”)在厨卫产品上使用“九牧”标识的行为,既侵犯了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公司”)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赔偿九牧公司600万元,其背后的代工厂、销售商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起纠纷的核心,是两个“九牧”的品牌权属之争。原告九牧公司创立于1990年,手握第4044548号“JOMOO九牧”驰名商标,在厨卫行业深耕多年,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其生产的龙头、花洒等产品深受消费者认可。
而被告广东九牧家居及其负责人、代工厂、销售商,却在生产、销售的龙头、花洒、燃气灶等同类厨卫产品上,擅自使用“九牧”标识,还通过专卖店、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以及线下门店的装潢设计,刻意突出“九牧家居”的字号,试图混淆消费者认知,“搭便车”蹭取九牧公司的品牌热度。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不仅抢占了合法品牌的市场份额,也让不少消费者误购,损害了消费者和品牌方的双重利益。
面对“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九牧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在庭审中追加代工厂、销售商为共同被告,要求全链条追责。
针对该案的侵权事实,法院作出了清晰的裁判认定:广东九牧家居使用“九牧”标识的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削弱九牧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刻意突出“九牧家居”字号、“傍名牌”蹭热度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广东九牧家居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其中商标侵权赔偿500万元、不正当竞争赔偿100万元,代工厂、销售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数额参考了商标法关于法定赔偿的相关规定,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被告主观恶意程度,适用法定赔偿相关标准作出,彰显了对恶意侵权的“零容忍”。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广东九牧家居因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他被告的上诉请求,最终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全链条追责的判决正式生效,侵权方必须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7. 宁德时代专利维权胜诉
近日,全球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宁德时代(CATL)的欧洲专利异议案件尘埃落定。欧洲专利局(EPO)异议部门正式裁定,维持宁德时代专利EP3916848的原始授权文本(B1文本),驳回异议方全部请求。这是中国新能源企业首次在欧洲专利局异议程序中以“原文维持”结案,标志着中国核心技术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获得权威认可。
涉案专利EP3916848《二次电池及含有它的电池模块、电池包和装置》于2023年获欧洲专利授权,同年9月遭异议。异议方提出多项技术理由,并引用多篇对比文件,试图全面撤销该专利权利要求。宁德时代历经两年半专利异议程序,最终以“零修改”赢得终审。
欧洲专利异议程序以严苛著称,成功率不足15%。而“原文维持”更被视为“黄金标准”,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在技术新颖性、创造性和法律稳定性上均无瑕疵。此次胜诉表明宁德时代的核心技术不仅通过审查,更经受了国际顶尖法律与技术团队的挑战。
此次胜诉具有重大意义:欧洲专利局维持专利原始授权文本的“零修改”结果,印证宁德时代在二次电池结构设计、热管理等领域的技术领先性;中国企业从依赖成本优势转向“技术+法律”双轮驱动,为全球市场拓展构建护城河;欧洲专利异议常被用作商业博弈工具,而宁德时代的胜利将提升中国技术标准的话语权,降低行业“专利狙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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