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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技术效果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

发布时间:2026-03-26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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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相关实验数据的,应当对该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效果 实验数据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营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1、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1.一种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a.生产尿基复合肥时,将尿素、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1.5:(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00-14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或生产硝基复合肥时,将硝铵、其他氮肥、磷肥、钾肥和填料按2.0:(0-1.0):(0-1.0):(0-1.0):(0-1.0)的重量比例混合,其中,磷肥和钾肥原料的用量不同时为0,在145-175℃的加热温度下,在熔融混合器中制成熔融料浆;
b.熔融料浆通过高塔塔顶的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喷洒进入造粒塔内,所述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m,塔身为内部中空的圆柱形,塔底部直径为10-25m,所述旋转式差动造粒喷头的转速为150-450rpm;
c.料浆从塔顶下降过程中在上升气流阻力作用下缓慢的降落在塔底,并完成造粒。”

2023年7月7日,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证据包括:证据1,中国专利CN1403****,记载了其贡献在于改变了传统的高塔造粒的生产方法,实现了由低塔生产多元复合肥料。证据12’,证据12《The fertilizer industry》的译文出版物,《化肥》,Murray Park 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5月第1次印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第56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某农业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相较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其中涵盖了“高塔”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会不当提高下一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的获得是否显而易见的难度,明显有误。在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考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专利相较证据1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据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6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某运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A、B两项并列的技术方案。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证据1公开的一种熔融料浆低塔造粒生产颗粒尿基复合肥料的方法中的原料组成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相同,得到的产品相同。本专利说明书及其摘要均指明“高塔”类别的造粒塔为45-125米的塔,证据1将高度为15-45米的造粒塔称为“低塔”,两者存在45米高度造粒塔的交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专利高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所使用的造粒塔的塔高为80-125米,证据1低塔造粒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所使用的造粒塔的塔高为15-45米。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基础,前提是这样的技术效果是由发明的技术特征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并且,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专利文献记载的内容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合乎逻辑地明确得到的技术效果。而且,确定的技术问题应当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匹配,不应当被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本身,也不应当包含对区别技术特征的指引或者暗示。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说明书分别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本专利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与证据1实施例1、3所得产品性能参数完全相同,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的技术效果和证据1的技术效果相当。因此,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另外,在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必然要对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与技术效果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行判断,以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此而言,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创造性审查的必要前提。故一审判决对相关问题进行审理并未超出某农业公司于行政程序阶段主张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条款和证据组合范围。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工具书等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本案中,首先,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4公开的内容,熔体造粒工艺制氮磷钾(NPK)复混肥技术无需干燥,节省了投资和能耗,这属于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制高浓度复混肥料的优点可归纳为“大大简化了生产流程”“节省了能耗”“无三废排放”,造粒塔喷淋造粒的主要缺点是“造粒塔必须有一定的高度”。本专利说明书和证据1说明书分别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和证据14公开的造粒塔喷淋造粒工艺制高浓度复混肥料的优点也基本相同。另外,一审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园艺植物营养与施肥技术》公开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复合肥可以由“高塔造粒技术”生产。因此,本专利所称的“将高塔造粒和复合肥生产工艺技术进行了有机结合,实现了由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料”并非其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而是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

其次,根据证据2所公开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造粒过程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液态的颗粒冷却阶段,由于喷出的温度只比凝固点高几度且与空气的温差较大,故该阶段所需落程极短。第二阶段是液滴释放凝固热,由液态变为固态。依物料凝固热多寡所需此落程有很大差别,如夏季硝铵随产量不同只需5-10米而尿素25-45米。第三阶段是固态颗粒冷却过程,该阶段需较长的落程,尤其硝铵在塔内尚需释放两次晶型转换潜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其他熔点较低的物料在大约45米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落程内一般已经固化,从第45米到地面的落程一般是固态颗粒的冷却过程,该落程的长短对于颗粒强度并无影响。根据证据6公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造粒塔的高度应保证颗粒在空气中有足够的降落时间,而塔径取决于尿素的生产能力,熔融液滴能否均匀喷洒主要取决于喷洒器的结构与运行情况。即根据颗粒固化为一定硬度的成品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造粒塔的高度。

再次,证据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以下内容:造粒塔是用以把熔融状态的化学肥料或其他盐类经冷却制造成直径0.8~2.5mm的粒状固体产品的设备。目前我国大、中型化肥生产装置所生产的氮磷复合肥料都是使用造粒塔制成粒状产品的。造粒塔一般为圆柱形(高40~80米、直径8~22米)的或呈矩形的高大混凝土或金属构筑物。证据12’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了以下内容:喷射出来的最大颗粒直径通常不超过3.5mm,其规格取决于塔的高度,这样,塔通常需要大约150米高;一般的喷射塔高约90米,生产直径为2-2.5mm的颗粒。

最后,无论是将证据2公开的80米高的造粒塔运用到证据1的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80米高塔的技术方案,还是将证据12’公开的90米高的造粒塔运用到证据1的实施例1的技术方案中,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90米高塔的技术方案,来增加固体颗粒冷却的第三阶段落程,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惯常实际需求所作出的常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2’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案适用的是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附件】(2024)最高法知行终1244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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