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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25年,全省知识产权系统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有力推进西部示范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集中展现一年来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工作成效,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将2025年度陕西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专利篇
案例一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假冒专利案
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铜川某文体店经营场所发现标示有中国外观设计专利201130510512.X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商品包装上所标注专利的专利权处于终止状态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并不知道其为专利产品,无法证明专利产品来源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当事人销售专利权终止状态的上述专利产品的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但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并不知道其为专利产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主动将假冒专利产品下架,未造成严重后果。办案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假冒专利行为,并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榆林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6月15日,请求人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榆林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专利号ZL201810360788.5)专利权,向榆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依法立案受理后,利用榆林市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委员会机制,强化案件的层级化执法指导,同时积极对接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技术调查官出具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为案件的实体判定提供技术支撑。经调查审理,2025年10月20,榆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被请求人榆林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碳酸氢铵的生产装置及方法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请求人包头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案例三 汉中市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高低拉训练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5年6月5日,请求人某体育用品(南通)有限公司就被请求人涉嫌侵犯“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311648115.7)专利权,向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
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予以立案受理,经查,请求人为涉案专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被请求人与某健身器材销售店签订了《供应安装合同》,采购了涉案器材,并不知道该器材涉及专利权。办案人员依法组织被请求人和请求人双方进行了答辩、证据交换和质证,在征得当事双方同意后成功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于6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在办案人员的监督下主动拆除了侵权产品。
02 商标、地标篇
案例四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禹龙”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6月10日,陕西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举报,称有一批假冒“禹龙”商标(第7665822号)的钢材被运往工地。执法人员迅速展开检查,经查,陕西某物资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禹龙”注册商标专用权。在确认违法事实和违法经营额后,因案件达到涉刑标准,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五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功夫熊猫”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3月17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依法受理了某动画影片公司举报陕西某艺术剧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功夫熊猫”商标,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字样作为商品/服务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在涉案剧目宣传中,使用与某动画影片公司出品的同名动画电影《功夫熊猫》的宣传海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六 宝鸡市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销售侵犯“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1月19日,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陈某投诉举报,称麟游县某超市销售的“龙井绿茶”,利用“龙井”二字误导消费者,要求依法查处。经查,麟游县某超市销售的“龙井绿茶”标注产地为浙江省丽水市,而丽水市不在“龙井茶”地理标志产品种植范围,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麟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
03 版权篇
案例七 宝鸡丁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5年4月,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原则,黑龙江警方将丁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案按“行刑反向衔接”原则,移送至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经查,丁某自2024年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音乐作品复制至空白U盘内,后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非法牟利。宝鸡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丁某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没收侵权物品及相关工具、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绒馍馍”版权保护系列案
2025年1月,根据毛绒潮玩“绒馍馍”版权权利人投诉,陕西省版权局、西安市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累计排查店铺261个,下架侵权商品3万余件,删除网络侵权链接550余条,协调撤销虚假著作权登记证书2个,行政处罚1起,民事审判2起,司法调解17起,刑事立案3起,为权利人挽回损失超100万元。
案例九 西安某培训学校侵犯图书著作权案
2025年3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西安某培训学校涉嫌发行盗版图书。经查,该培训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培训使用侵权盗版图书1309册,损害了公共利益。2025年5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培训学校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王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25年3月,根据上级部门案件线索移转,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王某涉嫌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王某未经权利人许可,从网络下载侵权图书200余册,并存储至个人网盘,并通过网络平台引流、广告等非法牟利,损害了公共利益。2025年5月,西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警告、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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