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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规则能否擅自使用?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规则属于文字作品,擅自使用可能侵权

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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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航空中心是国家体育总局直属的事业单位,自2004年起主办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每年组织和主持高校专家在历年赛事规则基础上修订形成当年的赛事规则,并在国家体育总局官网发布。

2023年6月,曾参与过上述赛事规则编写的李某等八人,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某飞行器设计赛事规则”文字作品。某航空中心主张,该作品与某航空中心发布的《2022年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2年征求意见稿”)近似率超过90%,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著作权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等八人共同赔偿其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并公开声明消除影响。

李某等八人辩称,历年赛事规则均由高校专家集体创作完成,某航空中心仅负责发布,2022年征求意见稿为某航空中心委托李某等八人创作的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李某等八人,因此,其使用2022年征求意见稿的文字内容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征求意见稿在具体赛事项目的取舍、竞赛具体规则的遣词造句等表达方面能够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编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2022年征求意见稿与被诉侵权作品均是源自涉案赛事活动的历年赛事规则,判断李某等八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认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等历年赛事规则是否构成某航空中心的法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某航空中心并未与李某等八人或历年执笔人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未明确约定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历年赛事规则由某航空中心组织主持创作完成,每年的执笔人并不固定,李某等八人并非自2004年以来持续参与规则的撰写与修订工作。虽然比赛项目的具体规则由执笔人撰写或修订,但执笔人不能自行选取确定比赛项目,亦不能自行定稿具体规则,创作空间有限。历年赛事规则体现某航空中心意志,由某航空中心承担责任。综上,法院认定2022年征求意见稿构成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某航空中心,李某等八人未经某航空中心许可,使用与2022年征求意见稿内容高度相似的内容,侵害了某航空中心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故判令李某等八人共同赔偿某航空中心合理开支6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李某等八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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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赛事经济成为激活城市发展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本案是对赛事规则予以著作权法保护的典型案例,一方面明确了具有独创性的赛事规则文字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为赛事活动组织开展过程中形成的独创性成果提供了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主持创作、法人意志、责任承担角度,厘清了著作权应当归属赛事组织者的法人作品的认定标准,为认定体育赛事、科技竞赛等“集体创作+单位发布”类型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提供借鉴,也为激发赛事组织者的创新活力和组织热情作出有益探索,有力护航赛事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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