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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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默邦公司)与被告廊坊莫特森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莫特森公司)、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莫特森公司赔偿默邦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百度公司对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默邦公司诉称,莫特森公司使用默邦公司企业名称全称及其字号“默邦”作为关键词在百度网中进行商业推广,在百度网中使用默邦公司全称进行搜索时,莫特森公司的关键词商业推广结果与默邦公司的百度加V信誉认证信息同时出现。莫特森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莫特森公司及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莫特森公司辩称,其设置“默邦”作为关键词系合法使用,且被诉行为不会导致用户混淆。百度公司辩称,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管的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莫特森公司将“上海默邦实业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和描述中使用该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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