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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洋过海舶来的“龙井茶”为何被判侵权?

日期:2021-09-17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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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上海浦东法院对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也是上海浦东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2019年7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相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函》称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威茶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初步核实,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对特威茶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龙井茶”商标权利人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反馈,特威茶公司未取得“龙井茶”注册商标的许可。2019年11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至特威茶公司位于浦东新区世纪大道门店调查,现场发现店内正在销售“盛玺龙井茶”11盒及“龙井茶”5盒,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商品。2020年3月,执法人员至特威茶公司位于浦东新区的仓库检查,现场查封了“龙井茶”1129盒及“盛玺龙井茶”178盒。


查封现场.jpg


执法人员还发现,特威茶公司自2014年起从事茶叶销售和餐饮管理的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天猫平台及线下门店销售茶叶,于2018年至2019年分三次从新加坡某公司进口茶叶。特威茶公司委托上海A公司为其办理进口上述茶叶的手续,要求A公司按其提供的茶叶的中文名称、原产国、原材料等信息制作中文标签贴附在产品上。2018年至2019年,A公司多次按原告要求将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的中文标签贴附在共计2496盒茶叶上并办理了进关手续。上述商品进关后,由特威茶公司运至仓库待售。


侵权茶叶.jpg侵权茶叶2.jpg


特威茶公司将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贴附于茶叶外包装盒上,将上述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特威茶公司未获得“龙井茶”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因此特威茶公司并不具备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构成对第三人享有的“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特威茶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行为。


“龙井茶”是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中国注册的证明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5612284号,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12月0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截止)。


“龙井茶”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其使用规则并代表特定产地及品质。根据《龙井茶包装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印有“龙井茶”字样或“龙井茶”证明商标标识的包装,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的统一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龙井茶包装等同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具体条件和申请使用程序按《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及第六条:“申请人在取得《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后,凭《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有资质的单位印制龙井茶包装。”之规定,特威茶公司在其包装上贴附“龙井茶”字样需经过商标权利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