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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云迪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李云迪于2005年8月29日对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注册的“雲迪yundi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裁定,认为李云迪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原告李云迪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争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雲迪”与知名度较高的原告姓名部分相同,已经构成对“李云迪”姓名权的侵犯,原告是一位在音乐界享有极高知名度的音乐家,其姓名是其名誉的外在体现。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云迪琴行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会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商品来源与李云迪存在某种联系,其复制、摹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作为知名音乐家,原告的姓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他人利用以获取不当利益。综上述,原告认为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撤销,遂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法院已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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