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专利
- 
             商标 商标
- 
             版权 版权
-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乌鲁木齐米东区两人“套牌”商标被判刑
                        字号: +-
                    
                    
                        563
                        
                    
                    
                        王强和李明在工作中,得知卖润滑油很赚钱,便做起了假冒品牌润滑油的买卖。当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时,才知道假冒商标还得负刑事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王强和李明租住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看见卖品牌润滑油挣钱,二人动起“套牌”知名润滑由的歪脑筋。 
        李明负责出资并安排销售场所,王强负责从外地油脂厂订购灌装没有商标的塑料桶装润滑油,又通过互联网购买品牌的商标和机油桶,然后私下贴牌,之后在市场上销售。 
        2013年4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友好路派出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了两人在米东区的制假窝点,依法扣押了涉案的品牌润滑油212桶。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物品价值14万余元。 
        同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王强和李明提起公诉。 
        审理此案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王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三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王强和李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4万余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3910160652
            13910160652
         ciplawyer@163.com
            ciplawyer@163.com
        




 首页
首页 上一篇
上一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