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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就确定颜色商标是否通用的检验标准作出裁决

发布时间:2025-06-03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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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就确定颜色商标是否通用的检验标准作出裁决,采纳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在 Milwaukee 案中的检验标准,并维持了委员会对PT Medisafe公司(Medisafe)申请注册的深绿色医疗检查手套颜色商标属于通用性质的判定。
 
Medisafe提出了将深绿色作为医疗检查手套的注册商标的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审查员认为该商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需要证明其获得了显著性。对此,Medisafe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公司副总裁的声明、宣传资料以及竞品示例,但仍未能说服审查员。审查员再次指出该商标未获得显著性且属于通用性质。尽管Medisafe补充了更多证据,但审查员最终仍拒绝了注册申请。
 
 
在上诉过程中,委员会运用了一个两步检验法来判定申请中的颜色商标是否属于通用性质:
 
所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是什么?
 
该颜色是否 “在相关类别中如此常见,以至于消费者只会将其与该类别相关联,而非作为该类别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来源标识?”
 
该检验方法最早是由委员会在2019年对Milwaukee Electric Tool v. Freud America 案的判决中提出的,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6年在H. Marvin Ginn v. International Ass’n of Fire Chiefs案中所规定的通用性标准的 “轻微变体”,并被修改为专门用于颜色商标。
 
委员会确定,合适的商品类别为 “所有氯丁橡胶医疗检查手套”,相关公众包括 “所有可能购买氯丁橡胶医疗检查手套的个人或企业”。委员会同意审查员的观点,即该颜色商标属于通用性质,因为 “在氯丁橡胶医疗检查手套行业中该颜色如此常见,以至于无法标识出单一来源”。委员会引用了 25个第三方在医疗检查手套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深绿色的示例。Medisafe 表示其中15个示例为其自身产品,但委员会仍维持原判,指出 “Medisafe并未对另外10个示例作此声明”,并且 “所有25个截图都可证明通用性,因为相关消费者——甚至包括未指明的‘授权转售商’——可能会接触到…… 带有大量第三方标识的手套,而不会将此标识与 [Medisafe] 作为来源或制造商联系起来”。Medisafe随后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Medisafe认为委员会在判定商标通用性时适用了错误的标准,并对 Milwaukee检验法提出质疑,称其 “忽视了法定语言……只有当商标为‘通用名称’时,才允许以通用性为由取消其注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此不予认同,指出 “无法作为来源标识的商业外观(包括颜色商标)属于通用性质,不受保护”,并且 “对‘通用名称’的任何更狭义的解释…… 可能会使商业外观根据兰纳姆法获得比文字商标更多的保护”。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采纳了Milwaukee检验法作为评估颜色商标通用性的适当标准,并得出结论,有充分证据支持委员会关于申请商标属于通用性质的认定。法院未涉及获得显著性的问题,因为通用商标 “无资格在主注册簿或补充注册簿上注册”,并且 “无法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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