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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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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统计显示,全国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数据类案件数量增长明显,2024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是2021年的两倍。

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十分复杂的经济和法律特性,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为切实解决涉数据权益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堵点,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7批指导性案例,也是最高法首次发布数据权益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6件指导性案例,案件类型全面,涉及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的重点问题、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司法实务的堵点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划定数据竞争“红线”,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统计数据显示,在涉数据权益民事审判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较为集中。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262号、263号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编织形成了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规则体系。

“当前对数据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尚不完善,数据权益类型与保护方式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而对于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相关数据,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补充保护。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2号)中,某文化公司经营的乙APP抓取搬运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甲APP的短视频及相关数据,被某科技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其持有、使用、经营短视频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某文化公司的案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正是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权益,有助于推动数据要素收益向数据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者合理倾斜,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红利。”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

关联账号服务系通过绑定用户在不同网络平台上的多个账号,达到共享数据、权限或者功能的目的,是网络空间中较为常见的服务模式。在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性案例263号)中,法院明确,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关联账号服务,经用户授权后转移其在关联网络平台获取的数据,为用户在合理范围内处理该数据提供便利,未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特别提醒,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侵害数据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自2025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准确认定。”

附件:第47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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