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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7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地理标志申请材料造假行为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采集相关证据,并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核查,2021年9月,当事人受重庆某协会委托代理“酉阳五倍子”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由当事人修改并经委托人审核后,将最终县志材料上传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系统。2023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县志所记载的关于‘酉阳五倍子’的内容与我国有关史料材料不真实,不能证明所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等理由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接受委托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中,提交县志内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县志核实材料不符,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6317元并处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属典型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类案件,其典型意义,一是办案机关在现场检查中巧妙运用执法技巧,取得当事人与申请人共同篡改申请材料的证据,为成功查办本案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对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从源头上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对优化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环境、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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