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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趣阁”商标被判无效
2. 低价倒卖88VIP网易云会员,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纽约出台法案: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操纵租金定价视作合谋
4. 王老吉在欧盟商标权败诉
5. 诺基亚诉宏碁华硕海信专利案英国启动听证会
6. “膳魔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7. CMA认定苹果、谷歌具备战略市场地位,将面临反垄断调查
8. 首例滥用AI技术发布虚假广告案
1. “笔趣阁”商标被判无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笔趣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笔趣阁”商标因已成为网络文学领域盗版的代名词,其注册及使用损害版权管理公共秩序与行业公共利益,判决该商标无效。
“笔趣阁”最初是一个成立于2012年左右的小说阅读网站。它通过提供免费盗版小说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并因此获取了可观的非法收入。随着影响力扩大,“笔趣阁”逐渐成为盗版网络小说的代名词。
2019年,最初的“笔趣阁”盗版网站被关停。但事后其创始人将网站源代码和建站教程公开,导致网络上涌现出大量冠以“笔趣阁”之名的盗版网站和APP,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笔趣阁宇宙”。据统计,此类同名或变种的网站、APP超过1000家。这些平台不仅盗版内容,还常常加载暴力、黄色内容以及赌博、色情甚至诈骗广告,对网络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2年,阅文集团旗下的五家主体公司针对汕尾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笔趣阁”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商标局裁定维持注册后,阅文集团方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认定“笔趣阁”商标应予无效。之后,商标权人汕尾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在“笔趣阁”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根据网络文学领域的一般公众认知,“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实际上已形成一种代指“盗版”的隐语。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与网络文学领域高度关联。其注册和使用会继续强化这种不良社会影响,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负面作用。因此,依据《商标法》中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认定该商标无效。
我们认为,本案反映出法院和行政机关对商标持有的不同评价标准。本案中,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显然未能考虑到社会实践,而法院则更为贴近社会实践,充分考量“笔趣阁”的社会影响,进而判定“笔趣阁”商标无效。需要辨明的是,对“笔趣阁”进行描述性使用并无不可,但对其进行商标性使用则会强化不良社会影响,因而于法不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 低价倒卖88VIP网易云会员,构成不正当竞争
前段时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某个人独资工作室通过拼多多平台低价倒卖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原告某某公司1(运营网易云音乐平台)诉称,其作为国内领先的音乐服务平台,网易云音乐已形成高粘性的用户生态:截至2023年底,平台月活用户2.06亿、用户总数超8亿,会员订阅收入占在线音乐服务收入的53.6%以上。黑胶会员作为平台核心付费权益,提供免费下载、无损音质、专属铃声等21项特权,是原告投入巨额版权成本与运营资源构建的重要收入来源。然而,原告发现被告某某工作室1(个人独资企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丝莼数娱专营店”,以63.8元/年的低价大量销售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年卡,远低于官方旗舰店178元/年的定价。经核查,这些会员资格来源于淘宝88VIP年卡的附赠权益——根据淘宝88VIP服务协议,该权益不得转让或用于盈利;同时,网易云音乐黑胶会员协议亦明确禁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会员服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店铺通过违规获取淘宝88VIP附赠的网易云音乐会员权益,以“低价转卖”形式牟利。截至起诉时,该店铺黑胶会员销量超2万件,销售金额达127万元。用户购买后,短时间内即被网易云音乐平台冻结使用权限。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具有“搭便车”“食人而肥”特征:一方面,用户无需通过官方渠道付费即可获取会员服务,直接冲击原告会员价格体系与销售秩序;另一方面,原告需额外投入成本筛查违规用户并冻结权益,显著增加运营成本与安全风险,严重妨碍平台正常运营。
法院认为,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本案中,淘宝与网易云音乐平台均明确禁止会员权益转让或盈利性使用,被告却通过技术手段(如批量获取88VIP附赠权益)违规获取会员资格并低价转卖,本质是利用他人平台规则漏洞,以“低价诱惑”截取原告用户流量与收入。其行为既违反平台服务协议,更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服务正常运行”的规定,[1]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工作室1立即停止销售网易云音乐平台付费会员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公证费等)共计10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目前,被告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是数字音乐平台会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会员资格的“非转让性”是平台维持商业模式的基础,低价倒卖行为不仅损害平台利益,更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 纽约出台法案: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操纵租金定价视作合谋
近日,纽约州出台法案,将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操纵租金定价视为合谋行为。该法案由州长凯西·霍楚尔于2025年10月16日签署,将在签署60天后正式生效。
该法案将禁止房东或物业经理使用算法定价软件来设定租金、租赁续约条款、理想入住率等。使用此类软件进行协调的行为,将被直接视为合谋(串通),违反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业方(住宅租赁物业的业主或经理)、软件方(运营或授权具有“协调功能”软件、数据分析服务或算法设备的个人或实体)。
根据该法案,如果一个工具同时执行以下三项功能,即被视为具有非法的“协调功能”:(1)从两个或以上不存在同一母公司关系的物业方收集历史或实时的价格、供应水平、租约终止和续约日期等数据。(2)使用计算系统(包括利用这些信息训练算法)对收集的多方信息进行分析或处理。(3)向物业方推荐租金价格、续约条款、理想入住率或其他租赁条款。
这项立法主要针对的是RealPage等公司的租金定价软件。这些公司宣称其算法能帮助房东“优化租金”,实现“收益最大化”。但批评指出,这些“私有数据算法”导致了“住房市场扭曲”,在住房供应及负担能力危机时期损害了租房者利益。据纽约州长办公室估计,2024年该类软件让美国租客损失了约38亿美元。美国司法部已于2024年对RealPage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纽约州是美国首个在全州范围内颁布此类禁令的州。此前,泽西市、费城、旧金山和西雅图等城市已出台了类似禁令。该案反映出人工智能在关键民生领域(如住房)的应用风险,特别是在可能促成合谋、导致价格操纵方面。这一立法突破对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监管具有重要启示。
4. 王老吉在欧盟商标权败诉
据公开判决书查询,欧盟普通法院于2025年7月9日作出关于“王老吉”欧盟商标系列案的判决书。
“王老吉”品牌源于19世纪中国的一种凉茶。根据1913年的协议,该品牌的权利被分割,位于中国大陆的原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老吉公司)继承了在中国大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加多宝的关联公司继承了在香港及其他海外地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加多宝公司于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欧盟注册了8个与“王老吉”相关的商标,包括七个包含“王老吉”中文文字的图形商标,一个“WANGLAOJI”文字商标。这些商标注册的类别涵盖第5、29、30、32、33和35类,主要包括中草药、茶、饮料等商品和相关零售服务。
2018年,王老吉公司向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加多宝公司的上述8个欧盟商标无效,理由是加多宝公司在注册时存在恶意。2022年,EUIPO撤销处及后续的上诉委员会均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请求,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加多宝公司注册时存在恶意。此后,王老吉公司不服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唯一的争议焦点在于:加多宝公司在申请注册涉案的8个欧盟商标时,是否构成了《欧盟商标条例》第52(1)(b)条所规定的“恶意”。
欧盟普通法院全面审查后,驳回了王老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EUIPO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认定加多宝公司注册涉案商标时不存在恶意。
法院重申,“恶意”是一个主观概念,但必须通过客观事实来推断。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需要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考量所有相关事实情况。关键考量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第三方已在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申请人是否有意阻止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标志的知名度等;但这并非全部因素。
法院最终支持“无恶意”的核心事实与理由:
1.历史权利与“先申请”原则。法院认可,基于1913年的协议,王老吉公司和加多宝公司在历史上都是“王老吉”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只是地域范围不同。加多宝公司早在1992年就在法国和英国注册了相关商标,早于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此,其在欧盟进行商标布局,属于利用“先申请”原则的正常商业策略。
2.王老吉公司知晓加多宝公司的海外布局。法院查明,根据1995年和2002年的许可协议,王老吉公司最迟在2002年就已经知晓加多宝公司在法国、英国等欧盟国家拥有并使用了“王老吉”商标。这种长期的、透明的商业关系与“恶意”的隐蔽、不诚实特性不符。
3.缺乏限制性法律文件。王老吉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合同条款或法律文件,证明1913年的协议或其他协议禁止加多宝公司将商标权扩展到欧盟地区。
4.证据不足与证据不可采。王老吉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加多宝公司恶意的关键证据(如中国仲裁裁决、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决定等),被法院认定为与欧盟商标注册的恶意认定无关或不具决定性,因为这些决定涉及的是其他法域的不同权利和事实背景。王老吉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多项新证据(如股东协议、刑事判决等),因未在EUIPO阶段提交,被法院依据程序规则认定为不可采纳。
5.未提出有效反驳。法院指出,王老吉公司的许多主张(如加多宝公司是商标的非法继承人、加多宝公司无意使用商标等)都停留在抽象陈述层面,缺乏可采信的证据支持,因此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驳回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此判决意味着加多宝公司在欧盟范围内保有了“王老吉”系列商标的合法权利。判决明确了在双方对某一历史品牌均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适用“先申请”原则的重要性。
法条链接:
Regulation (EU) 2017/1001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59 - Absolute grounds for invalidity
An EU trade mark shall be declared invalid on application to the Office or on the basis of a counterclaim in infringement proceedings:
(a) where the EU trade mark has been registered in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7;
(b) where the applicant was acting in bad faith when it filed the application for the EU trade mark.
(c) where the EU trade mark is liable to be misleading pursuant to the second subparagraph of Article 60(1);
(d) where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EU trade mark was obtained in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third subparagraph of Article 60(1).
第五十九条 绝对无效理由
欧盟商标在下列情形下,应依据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请或基于侵权诉讼中的反诉而被宣告无效:
(a) 该欧盟商标的注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b) 申请人在提交欧盟商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c) 依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欧盟商标易产生误导性;
(d) 该欧盟商标的注册违反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5. 诺基亚诉宏碁华硕海信专利案英国启动听证会
2025年10月21日,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一场聚焦诺基亚与宏碁、华硕、海信视频专利侵权案的听证会正式拉开帷幕,将持续至本周五。此次听证核心议题有二:一是审理诺基亚对英国法院管辖权的异议;二是回应三家公司寻求临时许可声明的请求,以化解持续半年的跨国专利纠纷。
自2025年4月起,诺基亚先后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德国、美国、巴西及印度起诉三家公司的视频专利侵权,指控其未经许可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SEP)。面对密集诉讼,宏碁、华硕、海信选择将防御重心放在EWHC,试图通过英国法院对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的裁决,一并解决全球许可争议。此前,三公司已就FRAND披露程序问题向英国法院提起上诉,强调需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许可条件。
听证会上,诺基亚向法院提交大纲论点,重申若三家公司同意进入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可立即获得许可,以此弱化临时许可的必要性。作为三家公司中应对姿态最主动的一方,华硕除配合推进临时许可请求外,另辟战场向诺基亚发起“数字施压”——其通过关联实体在美国起诉诺基亚,要求当地运营商就所谓专利使用支付990亿美元,其中约20%(约198亿美元)需归属于诺基亚。这一金额已逼近诺基亚当前整体市值,瞬间引发行业震动。
事实上,华硕的“天价索赔”与其在EWHC的临时许可诉求一脉相承,既通过极端数字制造舆论压力,倒逼诺基亚放弃拖延、回到谈判桌。也为后续FRAND费率裁决预先锚定“自身损失依据”,试图影响法院或仲裁庭对许可条件的判定。
此次听证结果意义深远,若EWHC支持三公司临时许可声明请求,将强化其在全球FRAND纠纷中的话语权,甚至可能激化与UPC、德国法院的管辖权竞争;若诺基亚管辖权异议获认可,则可能延缓纠纷解决进程。对华硕而言,其高额索赔与对仲裁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其在全球专利谈判中的信誉。一场围绕“公平、合理、无歧视”原的专利许可之争,正从企业之间的专利博弈升级为全球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环节。
6. “膳魔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了一份关于“膳魔师(中国)诉膳魔师科技(天津)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判决。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驰名商标进行“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纠纷。法院通过认定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对恶意注册和使用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膳魔师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第688940号“膳魔師”商标,该商标于199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1类“保温瓶”等商品上。自2013年起,涉案商标多次被认定为 “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公司多次获评行业“十强企业”和“十大著名品牌”。2013年12月27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批复,认定在第21类保温瓶商品上的“膳魔師”注册商标为 “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天津公司在第31类(包含宠物食品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与原告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膳魔师”标识。于2017年3月29日将企业名称由“天津万诚创鑫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膳魔师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此后,于2020年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了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等业务。原告主张,被告将“膳魔师”这一知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攀附原告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最终判决:
1.认定“膳魔师”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认为,该商标自1994年注册后持续使用,且原告公司营业收入连续多年达数十亿元,销售渠道广泛。并多次被评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在被告申请注册被诉侵权标识之前,原告的“膳魔师”商标已在第21类“保温瓶”商品上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构成驰名商标。
2.突破五年维权期限:认定被告注册具有恶意。被告天津公司的“膳魔师”商标于2018年3月获准注册,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五年。但法院查明:(1)主观恶意明显。“膳魔师”为臆造词,独创性强。被告在理应知晓该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第31类(宠物食品等)上注册高度近似的商标;(2)一贯的抢注行为。被告还曾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膳魔师”“米奇膳魔师”等商标,并曾注册和转让“微信”“微商”相关的商标和域名,具有抢注他人知名标识的一贯行为模式。综合上述因素,推定被告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因此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利人维权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3.认定商标侵权: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被诉侵权标识“膳魔师”、“SHANMOSHI”与原告驰名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虽然宠物食品与保温瓶不属于同类商品,但二者均属日常消费品,关联性较强。被告在宠物食品上使用近似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原告驰名商标存在联系,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即“商标淡化”),并不正当利用了其市场声誉,构成商标侵权。
4.认定企业名称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天津公司将“膳魔师”作为企业字号使用,未对原告在先的知名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损害了原告的竞争优势,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再次明确了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给予强保护的立场,通过跨类保护有效打击“搭便车”行为。企业在命名和注册商标时,负有对他人在先知名权利(尤其是驰名商标)进行避让的义务,否则不仅商标可能被无效,企业名称的使用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7. CMA认定iOS、Android具备战略市场地位,将面临反垄断调查
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22日发布公告,正式认定苹果(Apple)与谷歌母公司Alphabet在英国移动平台领域具备“战略市场地位”(Strategic Market Status, SMS)。这一里程碑式认定,标志着英国针对大型科技平台的精准监管进入实质阶段,也为后续可能到来的反垄断措施铺平道路。
根据CMA公告,苹果与谷歌在英国移动平台(涵盖操作系统、应用分发、浏览器及浏览器引擎等领域)的市场地位被认定是“显著且根深蒂固”。具体表现为:
生态系统控制力。苹果的iOS系统与谷歌的Android系统在英国智能手机市场份额合计超90%,其应用商店(App Store、Google Play)占据英国应用分发市场主导地位。
用户行为绑定。两家公司的浏览器(Safari、Chrome)及底层引擎(WebKit、V8)深度嵌入移动生态,用户切换成本极高。
商业规则主导权。平台通过技术标准、分成规则(如App Store 30%佣金)及开发者准入限制,对移动应用创新与市场竞争产生关键影响。
CMA强调,这一认定并非针对企业规模,而是基于其对市场公平竞争、创新活力及消费者选择的“结构性影响”。
此次认定源于CMA对数字市场新制度的落地执行。英国《2024年数字市场竞争法案》(Digital Markets,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s Act 2024)于2025年1月1日正式生效,授权CMA对“具有战略市场地位”的平台企业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包括强制开放接口、限制自我优待等。为评估苹果与谷歌是否符合SMS标准,CMA于今年1月启动专项调查,重点分析其市场力量来源、对竞争的潜在阻碍及用户权益影响。调查期间,CMA邀请了150余家利益相关方(包括开发者、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提交意见,并与苹果、谷歌进行了多轮沟通。最终,CMA结合市场数据、用户调研及企业反馈,确认两家公司在各自平台领域均满足“显著且稳固的市场力量”标准。“这不是终点,而是起点。”CMA数字市场部门负责人萨拉·史密斯(Sarah Smith)表示,“认定SMS后,我们将重点评估其现有商业行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可能启动进一步调查或出台监管指令。”
此次认定是英国数字市场竞争制度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应用。该制度设计初衷是避免“一刀切”反垄断,转而针对真正影响市场的“关键玩家”实施精准监管。
对苹果、谷歌进行SMS认定,意味着其在英国的运营将面临更严格审查。若后续被认定“滥用市场地位”(如限制第三方应用商店、强制数据共享),可能面临罚款(最高可达全球营收10%)、业务调整等处罚。
中小开发者与竞争对手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App Store佣金可能被迫下调,浏览器引擎兼容性要求或提升。
英国作为首个系统性实施“战略市场地位”认定的司法管辖区,其经验可能被欧盟、美国等借鉴,推动全球数字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防”。
截至发稿,苹果与谷歌均未对CMA的认定发表公开评论。但业内普遍推测,两家公司可能通过法律途径或调整英国市场策略应对潜在监管。目前,CMA表示将在未来6个月内启动对苹果、谷歌商业行为的详细评估,若发现“滥用市场地位”证据,将依法启动执法程序。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8. 首例滥用AI技术发布虚假广告案
北京市场监管部门于2025年6月查处一例滥用AI技术制作并发布虚假广告的案件。涉案公司利用AI技术伪造央视主持人的形象和口播内容,为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医疗功效。
据报道,该企业利用AI技术剪辑、生成央视知名主持人(已证实为李梓萌)的视频形象,并加入自行设计的口播内容。在自有网络视频账号上,通过短视频和直播间进行传播。涉案产品为“深海多烯鱼油”,实际执行标准为糖果,属于普通食品。然而,其宣称该产品“可以解决头晕头痛、手麻脚麻、四肢乏力”,标注“适合头晕头痛、手麻脚麻、记忆下降人群”等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关于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涉案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提醒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AI技术冒用他人名义或形象开展营销宣传活动。
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个例处罚,更揭示了在AI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社会面临的新挑战。我们认为长远来看,防范AI技术滥用不能仅靠个案查处,需要法律、技术、平台监管和公众素养的多方协同。自2025年起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要求AI生成内容需添加标识,未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责任界定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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