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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USPTO发布新指南:AI不得作为发明人;苹果挑战印度反垄断法或面临380亿罚款;要潮人民咖啡馆商标被宣告无效

发布时间:2025-12-0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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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USPTO发布新指南:AI不得作为发明人

2. 苹果挑战印度反垄断法 或面临380亿美元罚款

3. 要潮人民咖啡馆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

4. AI初创公司Juries.ai 起诉联合创始人窃取商业秘密

5. 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认定著作权纠纷为虚假诉讼

6. 美国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向中国路由器TPLink发出传票

7.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侵犯技术秘密判赔1.66亿元

8. 盗用商品宣传图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1. USPTO发布新指南:AI不得作为发明人

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最新发布的指南,在涉及人工智能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发明人”这一法律身份将严格限定为“自然人”(HumanBeing),人工智能系统只能被视为工具。

新指南的出台,标志着USPTO在处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问题上,理念和操作方法发生了重大转变。2025年11月发布的AI辅助发明发明人认定新指南,相较于2024年2月的旧指南,在AI法律定位、审查标准及核心判定逻辑上实现了颠覆性调整。​

从AI的法律地位来看,新旧指南的认知存在本质区别。旧指南在判定人类发明人资格时,将AI视为“类似合作者”的角色,需要在人机之间划分贡献比例,这让不少研发团队在申报专利时陷入“AI贡献是否会稀释人类发明人地位”的纠结。而新指南则直接将AI明确界定为纯粹的工具,类比于实验室里的精密仪器、设计用的专业软件,彻底剥离了AI的“合作主体”属性,明确其仅为提升研发效率的辅助手段,不会对人类发明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任何冲击,消除了此前研发人员因使用AI而刻意淡化其参与度的顾虑。​

在审查标准的设定上,新旧指南呈现出“特殊规则”与“统一标准”的分野。旧指南为了评估人机协作的贡献边界,开创性地将原本用于判断多名自然人共同发明的“Pannu因素”移植到人机场景中,通过多维度指标衡量人类对AI产出的加工和完善程度,这一特殊分析逻辑不仅增加了专利审查的复杂度,还导致部分AI辅助发明因“贡献比例难界定”而面临申请僵局。新指南则摒弃了这种特殊规则,重申对所有发明均适用传统的“构思”标准,无论研发过程中是否引入AI,都不会增设额外审查门槛,实现了AI辅助发明与传统发明在专利审查上的规则统一,大幅降低了法律不确定性。

至于发明人认定的关键问题,新旧指南的判定核心也截然不同。旧指南聚焦于人类发明者对AI产出是否做出“显著贡献”,需要申请人举证证明人类在AI生成的初步方案基础上完成了关键性优化、调整,这一要求曾让很多依赖AI完成初步构思的研发项目陷入举证困境。新指南则回归专利法的核心原则,将判定重点转向人类发明者是否独立形成了“明确且完整”的发明构思,只要人类在研发中完成了发明方案的核心设想,即便AI承担了方案细化、数据验证等辅助工作,也不影响其发明人资格,这一调整既契合专利法对“自然人发明人”的底层要求,也为AI在研发中的广泛应用扫清了制度障碍。

据此,当前主要国家和地区(如中国、欧洲)都否认了AI的发明人资格,但未来的法律演进仍可能不同步。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2. 苹果公司挑战印度反垄断法,或面临380亿美元罚款

苹果公司近日对印度一项反垄断法提出法律挑战。根据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的调查,苹果可能因在iPhone操作系统(iOS)应用市场(App Store)中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面临高达380亿美元的罚款,金额相当于其过去三个财年全球平均营业额的10%。苹果公司对此否认指控,并反对将全球营业额纳入罚款计算依据。

此次争议的源头是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对苹果App Store的反垄断调查。监管机构认为,苹果通过iOS系统封闭生态,限制开发者只能通过App Store分发应用,并对应用内购买收取15%-30%的佣金,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开发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若指控成立,苹果将面临巨额罚款。

根据相关报道,印度反垄断监管机构拟对苹果处以380亿美元罚款,计算依据为其“过去三个财年公司全球平均营业额的10%”。这一金额若落实,将成为印度反垄断史上最高罚单之一。苹果公司明确表示反对这一计算方式,认为将“全球营业额”纳入印度本土市场的罚款基数不合理,违反了国际通行的“属地管辖”原则。

苹果公司在一份声明中否认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称其App Store的运营符合印度法律法规,并为开发者提供了安全、高效的平台。针对罚款计算方式,苹果强调:“印度监管机构无权将全球收入作为处罚依据,这超出了其法定权限。”

目前,苹果已通过法律途径向印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暂停执行罚款决定,案件仍在审理中。此案不仅关乎苹果的财务压力,更可能影响全球科技巨头在印度市场的合规策略。印度近年来持续加强对跨国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此前已对谷歌、亚马逊等公司开出高额罚单。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3. 要潮人民咖啡馆系列商标被宣告无效

1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发布公告,对要潮公司申请注册的六件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这起由“人民咖啡馆”引发的商标风波,其核心在于企业试图“绕道”注册和使用的行为,最终因触及法律和公共价值的红线而被叫停。

国知局此次“依职权”主动宣告商标无效,专家分析指出,“人民”一词在中国社会具有明确的政治与公共属性,若单纯用于商业,易让公众对经营主体性质(如是否与政府、公共机构有关)产生误认,从而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这也是“人民咖啡馆”商标反复被直接驳回的根本原因。

自2022年起,要潮公司多次直接申请“人民咖啡馆”商标,均被国知局驳回。2025年11月初,石家庄“人民咖啡馆”门店被举报,网友质疑“人民”用于商业标识的恰当性,事件引发广泛关注。11月7日,人民网评发表评论文章《“人民咖啡馆”,不妥!》,明确批评该行为。11月8日,要潮公司发布致歉声明,承诺将中国大陆所有门店门头改为“要潮人民咖啡馆”。

11月10日,国知局正式依职权对涉案的六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27日,国知局发布商标公告,正式宣告该六件商标无效。据报道,其上海首店已暂停营业,另一门店也对“人民”字样进行了遮挡处理。

除了商标本身可能的问题,要潮公司在经营中的行为也直接违规。该公司实际拥有的是“要潮人民咖啡馆”等注册商标,但在全国多地门店的招牌、宣传中普遍简化使用“人民咖啡馆”。

这种行为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不仅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还可能因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人民”所代表的公共机构有关联,而涉嫌构成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我们认为,“人民咖啡馆”商标风波给企业的核心警示在于,品牌的创意与营销必须尊重特定的文化内涵与法律边界,试图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博取关注,最终可能面临法律和市场的双重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 AI初创公司Juries.ai起诉联合创始人窃取商业秘密

近日,人工智能法庭模拟系统初创公司Juries.ai在美国加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联合创始人Vincent Sheu在被公司解雇后,窃取包括源代码、商业策略在内的核心商业秘密,用于开发竞争性产品,严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诉状已提交至加州法院。

Juries.ai成立于2024年,专注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法庭模拟系统,为法律从业者、法学院学生及司法机构提供沉浸式庭审训练场景。该公司称,其核心技术在于通过自然语言处理(NLP)和机器学习算法,模拟不同法官、陪审员的决策逻辑与庭审互动模式,产品已在部分美国律所及法学院试点应用。作为初创企业,Juries.ai将源代码架构、客户合作策略、市场拓展计划等视为核心商业秘密,构成其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根据Juries.ai向法院提交的诉状,Vincent Sheu曾担任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技术负责人,深度参与核心产品研发与商业规划,并与签订了Juries.ai《员工保密信息与发明转让协议》。2025年10月31日,因“与公司战略方向存在分歧”,Sheu被董事会决议解雇。诉状指控,Sheu离职前已秘密备份公司服务器中的源代码、算法模型及未公开的产品路线图;离职后,他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其控制的另一家关联公司开发了一款功能高度相似的AI法庭模拟产品,并通过社交媒体招募原Juries.ai员工、接触潜在客户,试图抢占市场份额。Juries.ai称,经技术比对,Sheu开发的竞品与自家系统在用户界面、核心算法逻辑上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商业推广策略直接复制了Juries.ai的内部计划。

Juries.ai在诉状中明确要求法院:

1.颁布初步及永久禁令,禁止Sheu及其关联方继续使用、披露或传播涉案商业秘密。

2.判令Sheu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因竞品上市导致的客户流失、研发投入浪费及商誉损害。

3.要求交出窃取的全部材料,并销毁相关复制品。

Juries.ai代理律师表示:“初创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生存之本。Sheu作为联合创始人,深知这些信息的价值,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更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截至目前,Vincent Sheu尚未就诉讼公开回应。加州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5. 最高法院再审改判认定著作权纠纷为虚假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改判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案件,核心是原审原告何某耀与原审被告严某高通过虚假诉讼试图侵占案外人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专利权,最终法院认定何某耀不享有涉案技术图纸著作权,本案构成虚假诉讼并撤销原审判决。

案件始于一次看似常规的版权纠纷。何某耀称,他于2019年底独立绘制了同步带导轨产品的技术图纸,为测试还将其发给了淘宝商家进行3D打印。2020年4月30日,严某高入职何某耀与他人共同设立的深圳市某工业公司。几天之后,严某高迅速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五项专利,涉及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2021年12月16日,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以严某高申请的5项专利系职务发明为由,向武汉中院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2021年12月22日,何某耀具状起诉严某高著作权侵权,请求赔偿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称严某高入职后接触其图纸并申请专利侵权。2022年1月12日黄冈中院立案。

黄冈中院在2022年审理此案时,何某耀提供了包含技术图纸的光盘作为证据。尽管严某高辩称这些图纸属于公司职务作品,但何某耀任职的工业公司随后出具声明,表示图纸与公司无关。原审法院最终认定何某耀享有著作权,判决严某高赔偿15000元。判决生效后,两人均未上诉

然而,在黄冈中院判决落定之际,上述某自动化科技公司诉严某高的专利大战正在武汉中院上演,该公司主张严某高申请的专利实际上是该公司的职务发明,应归公司所有。

判决显示,严某高曾是这家自动化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他在2020年5月从该公司离职后,入职何某耀的公司不到一个月内,就申请了五项专利。何某耀在这起专利权属纠纷中,迅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他拿着黄冈中院的生效判决,声称自己才是专利附图的著作权人,因此应享有相关专利权。

202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并于2025年2月21日开庭。再审庭审的核心是对何某耀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当庭核验。当庭核验发现,何某耀电脑中声称的“原始图纸文件夹”创建时间为2022年3月及之后(远晚于其主张的2019年创作时间),且文件存在后期整理、复制痕迹,不符合正常研发存档规律。

此外,何某耀虽能简述专利原理,但无法回答“齿形传动带与普通传动带区别”等基础技术问题,难以认定其具备研发能力。其与淘宝商家聊天记录显示,图纸是“同事转交”,打印事宜需向同事确认,与其“自主创作”的主张矛盾,且电脑中3D打印图纸存档时间晚于发送商家时间2年以上。

何某耀称将个人电脑置于公司供全员拷贝图纸,这既不符合文件传输便捷性,也与此前“图纸存于公司电脑”的陈述矛盾。法院还查明,何某耀与严某高二人2018年已通过业务相识(非严某高所称2020年入职才认识);严某高从月薪8000元的某自动化科技公司跳槽至何某耀参股公司(月薪仅2200元),入职3天后即启动专利申请,违背职场和研发常理。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著作权纠纷案为虚假诉讼,撤销黄冈中院原审判决,驳回何某耀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由何某耀承担,同时法院对二人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处罚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此外,关联案件显示,武汉中院已判决涉案专利权归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所有,相关二审判决也佐证了严某高专利系职务发明的事实。

6. 美国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向中国路由器TPLink发出传票

12月2日,美国佛罗里达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向TPLink发出的一份调查性传票,要求该公司提供一系列文件和证据,以配合一项涉及消费者保护的调查,提交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6日上午10点。

传票要求TPLink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回应传票之日期间的相关文件,涵盖以下多个方面:

1.公司结构与运营。公司实体结构、组织架构图、所有权结构;在美国、中国、越南的业务范围;与TPLink的关系及分离情况。

2.产品制造与供应链。在美国销售的网络产品及其组件在越南、中国及其他地区的制造情况;制造商、供应商、软件与硬件来源、组装工厂;研发设施位置、产品设计、制造、测试地点。

3.网络安全与隐私。产品安全性声明相关文件(如官网上的安全承诺);隐私政策、数据收集与存储情况;网络安全政策、漏洞管理、补丁更新流程;与CISA(美国网络安全与基础设施安全局)、Microsoft、CATONetwork等机构的通信记录。

4.消费者投诉与合规。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及处理记录;与佛罗里达州零售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相关文件。

5.调查与审计。过去与政府、执法机构的相关调查文件;内部安全测试、漏洞调查、第三方安全实验室合作记录。

从传票内容看,此次调查重点关注TPLink是否在产品安全性、隐私保护、供应链透明度等方面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其与美国本土及中国母公司TPLink的关系是否影响产品安全,以及是否遵守了佛罗里达州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网络安全承诺。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7. 隐名设立同业公司侵犯技术秘密判赔1.66亿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的一起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侵权的重大案例。

涉案技术是用于离心压缩机叶轮设计的专用软件,以及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包括B、Q、F、T、U、V、K、LR共8组系列的几何与性能数据,是离心压缩机的核心技术秘密,且软件与数据唯一对应、不可分割使用。权利人(原告/上诉人)是某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沈阳某甲集团)、沈阳某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某甲集团子公司);侵权人(被告/被上诉人)是沈阳某丙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某丁制造有限公司(某丙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三自然人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均为某甲集团前员工)。

2008年,三自然人在仍任职于某甲集团期间,即通过配偶代持股份的方式隐名设立某丙公司,从事同类业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使用某甲集团的涉案软件和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并销售离心压缩机。尽管在2011年曾因工商调查而签署《承诺书》保证停止侵权,但之后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直至本案诉讼期间。

一审沈阳中院认定两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判赔2500万元,但未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及自然人共同侵权。二审阶段最高法,全面改判,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软件与数据应作为整体保护,侵权行为同时侵害两类知识产权。

法院最终采用侵权人(两公司)2013年6月20日至2021年5月21日间的利润总额(约3.1亿元)作为计算基础。结合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合计约1.646亿元,另加维权合理开支150万元,并判令三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标杆性判决,体现了对核心技术秘密的强保护立场,并在共同侵权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等方面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8. 盗用商品宣传图引流,构成不正当竞争

电商平台上商品展示图“撞脸”现象屡见不鲜,同业竞争者能否直接使用?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即使宣传图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擅自盗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宣传素材误导消费者,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件中,A公司因B公司、带货网红刘某盗用其削皮刀宣传图,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2023年初,A公司为推广旗下削皮刀产品,专门设计了一套宣传图,图中清晰展示削皮刀外观,并配文“网红削皮刀”“削皮超快不伤果肉”等宣传语。同年2月,A公司将该图用于商品页面,并与带货网红刘某合作推广。合作结束后,A公司发现,B公司销售的同款削皮刀及刘某的商品橱窗中,竟出现了与自家宣传图“几乎一模一样”的图片。A公司认为,B公司与刘某未经许可盗用图片,侵犯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下架图片、公开道歉并赔偿70余万元及维权费用。B公司辩称,图片系“行业惯例”转载,无独创性,主观无恶意。

福田区法院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审理:焦点一:宣传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和“一定艺术性”,体现作者在色彩、光线、构图等方面的创造性选择与审美价值。本案中,A公司主张的图片虽有创作成分,但文字部分为行业常见宣传用语(如“网红削皮刀”),不具有独创性;照片仅为削皮刀的客观展示,目的是宣传产品,未体现艺术层面的创作意图和审美价值,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焦点二:盗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A公司与B公司均销售同类削皮刀,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商品图片是网络销售的核心宣传方式,A公司自2023年2月起持续使用该图,已积累一定商业价值。B公司未经许可直接盗用,结合刘某曾为A公司推广同款商品、后转投B公司并获取分成的情节,足以认定B公司与刘某主观上具有利用A公司宣传图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A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福田区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恶意、销售范围及维权开支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判定B公司与刘某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电商领域“盗用宣传素材”已成常见乱象,但“产品展示图不受著作权保护”不能成为侵权借口。即使图片不构成作品,擅自盗用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宣传素材、误导消费者争夺交易机会的行为,仍可能因违反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官提醒市场经营者:应恪守诚信,通过自主创新提升竞争力,切勿因“抄图省事”面临赔偿及商誉损失;消费者网购时也需注意甄别,选择正规商家,共同维护健康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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