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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相应结构命名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功能、用途及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该相应结构不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奈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某润天公司对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奈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证据4(系奈某公司在先专利)中的燃烧平台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热解段炉排,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中某润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本专利说明书相关内容表明,本专利无论是在热解段还是在燃烧段,其针对的物料及反应温度均相同,相同的物料如果在燃烧段能够燃烧,则在热解段也必然能够燃烧或者部分燃烧。虽然与证据4“燃烧平台”对应的结构在本专利中被命名为“热解段炉排”,但二者的工作原理相同,本专利与证据4的技术方案在结构上并无实质差异。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热解段是宽度范围为500-1200mm的水平平台,与证据4所述的燃烧平台相比,除平台是否水平及平台宽度不同以外,二者在其他结构上并无实质差异,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奈某公司所声称的热解段具有接触更少氧气的效果。而且,奈某公司声称的热解段比燃烧段更宽,实际上更多地与物料的处理规模相关,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物料处理规模设计不同宽度范围的平台,二者在用途上并无实质差异。最后,本专利在热解段炉排与证据4在燃烧平台的物料、反应温度、空气或氧气含量相关的工作原理及结构设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本专利并未记载在其他技术手段不变的情况下将燃烧平台变更为热解段炉排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奈某公司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热解段炉排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即二者在功能及效果上并无实质差别。综上,被诉决定认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燃烧平台公开了本专利中的热解段炉排正确,在此基础上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及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缺乏创造性。
本案再次强调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理解专利技术和现有技术,即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通常所能理解的含义来界定相关技术术语,避免仅拘泥于字面含义来理解和认定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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